饥荒与斯文:清代荒政中的生员赈济(4)
如果说个别或少数生员冒赈、虚报户口,自然无人感到意外。然而,像方观承所见,一个县或一个府所有生员都自报是贫困户,那么,冒赈者恐怕就不是少数了。显然这已经不止于令人意外,而是令人大感失望了。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这种现象发生在乾隆初年,正当通常认为的清朝盛期或上升时期。 无奈之下,方观承等经过访查,做出了“一学内实系乏食贫生,不过三分之一”的判断,并据此提出以各学生员的1/3为需要赈济的贫生的方案。其《贫生定额给赈议》云:“既不与饥民一体查赈,自不便入室点验丁口,但据报即行全给,殊多浮冒,公帑既属虚糜,士习亦滋偷薄……饬令教官通开文武生名册,准照三分之一定额给赈。”虽然一开始司院批复不准,仍令由教官据实开造。但是,如上所述,所谓据实根本无法进行,最终不得不按照“三分之一”的方案实行。在中国历史上,当解决的问题涉及户、口数量时,盛行由当事者事先定好比例,而不是根据实际人数统计这样的做法,此例表明,有时具体情况是复杂的,并非全属长官意志的作用。 贫生户数的问题之外,更有贫生口数的问题。“一户开送自五六口至二三十口之多”也许只是极个别的情况,甚或不无夸张,但贫生所报每户人口数远多于贫民却是事实。表1、表2是据直隶新安、湖广江夏二县较完整的资料整理而成的,其中数据除了反映贫生、贫民户均口数的差别,亦显示出时间、地区间的差异。 乾隆年间方观承在直隶解决贫生口的问题,办法是“(贫生)每名均以三大口为率,按米折银,照次贫月分散给。其偏灾州县,就所居之村庄,照次贫民户加赈月分,每户亦均以三大口为率。”(18) 以此标准考量,新安县贫生户的规模似乎接近,但亦较贫民户高出许多(19)。江夏县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首先,江夏县贫困生员数量较多,除表2列149户外,尚有续补赈济贫生12户,合计161户。其中“其闻赈归来贫生”多达56户,大口211,小口157。这么多生员家庭流移,一方面表明水灾非常严重,同时亦知生员中贫困者的确不少。特别是江汉平原的水灾,对生命、财产的破坏是残酷的。“该生等均系寒儒,平时教读糊口,差足自给。因大水泛涨,屋宇淹塌,馆童星散,束手无策,是以邀恩请赈,以济时艰。”“洪水为虐,以致栖身无所,乞食无资,竟有非赈不活之势。”另外,无论户均大口数还是户均小口数,江夏县贫生都远远高于贫民,户均口数统计,贫生竟高出贫民一倍以上。与方观承所定标准比较,贫民基本相当,贫生仅大口数量就已远远超出,另外还有近三口的小口。那么,是生员户家庭规模确实比一般民户大出一倍以上,抑或有其他原因?联系其他例证,恐怕不无多报户口冒赈之嫌。 嘉庆年间发生的甘肃省固原州文生白淑通冒赈一案,是见于荒政著述的少数冒赈案例之一。那彦成《赈纪》载:“文生白淑通及乡约白玉等捏开户口,多领赈票之事。查捏冒贪利,已属不法,乃该生身列胶庠,不遵王法,竟至聚众抢犯,情节尤属可恶。”不难看出,与捏开户口,多领赈票相比,聚众抢犯乃清廷更为恼火之举。因此,嘉庆十六年(1811)四月初十日奉旨:“此案刁生白淑通身列胶庠,胆敢起意冒赈,又复主谋纠众夺犯,殊属目无法纪,本年秋审,自应列入情实,亦必予勾。所有白淑通一犯,著即处绞,余依议。钦此。”显然此案的关键并不在于冒赈,其所以酿成大案,惊动皇帝,能够在荒政史上留下一页,主要是他胆敢挑战清廷的权威,触犯了皇帝大忌。与此相比,仅仅捏冒贪利之类的案例自然难以“名垂青史”了。冒赈之外,还有生员带头闹赈者。道光十一年(1831)苏皖赈灾中出现的“灾头”名色,始作俑者实即生员人等。林则徐《议详江苏查赈章程》记载:“灾之轻重,户之极次,口之多寡,皆应静候印委各员查明册报。乃有刁生、劣监、土豪、地棍,倡为灾头名色,号召愚民,敛钱作费,到处连名递呈。及委员查赈时,呼群结队,牵挽喧嚣,不令挨户入查,直欲先抢赈票。又暗使妇女泼水掷土,围轿拦舟,或请委员上楼而绝其梯,或诱委员入庙而扃其鐍。此种混行搅闹,目无法纪,尤为可恶。”[5](第23页) 较之本人冒赈,闹赈的影响更为广泛、恶劣。 前文多次强调,贫生赈济的程序、方式等与贫民赈济大不相同,那么,贫生赈济的标准与普通贫民有无差别?对此,文献记载中多语焉不详,且无专门论述。不过,通过对所见具体赈济事例的对比分析,可知生员赈济的标准与普通贫民基本相同,并无大的差别。这一点似乎与明代不同。 据吴元炜《赈略》记载:乾隆二十七年(1762),直隶水灾,新安县赈济贫生129户,526口。户均赈米0.87石,大小口平均赈米0.21石。赈济极、次贫民10575户,31216口。户均赈米0.60石,大小口平均赈米0.20石[2](第688-689页)。道光三年(1823)夏,苏松地区大水,清廷对灾区民众分别加以抚恤、赈济,其中包括贫生。以太仓州、镇洋县为例,其用银数量及其分发标准如下表。 说明:本表据顾嘉言等《娄东荒政汇编·纪恩》编成。表中计算口均数时以二小口为一大口计。例赈时区分贫民、贫生为极贫、次贫二等,故口均数不易计算准确。 抚恤和加赈的力度,贫生与贫民的人均完全相同,由于例赈是分为极贫、次贫两个等级分别发赈,力度不同,而且贫生一般是按次贫标准发赈的多,因此,不易比较。 当年太仓州还采取了平粜措施,而且开设州学厂一处,专门为贫生籴米提供条件。“州宪张因贫士多自爱,或不肯赴厂籴米,饬州学正孙应谷另领米石在学平粜,每升减价十文。自道光三年十月初十日起,至(次年)四年四月底止,共粜米二百二十五石,计亏折钱二百二十五千文。”州境同时设厂14处,从粜米数量和公私捐贴钱文的情况看,各厂平粜米石所减价格并不统一,有些米厂平粜减价不到每升十文,但亦无为贫生特别减价的记载。可能因为贫生数量少、需米量小,加之身份特殊,因此“每升减价十文”的标准比较有保证(20)。 当然,生员群体不止有受赈者。仅从经济状况言之,生员群体内各成员之间极不平衡,一方面是大量贫生存在,另一方面,有力生员又是民间赈灾粮、银的主要捐献者。而且,不少场合,生员成为救荒的实际主持者。 三 灾荒时期是一个特殊时期,严重饥荒时期,乃考验人性之绝好机会。特别是在经历苦难之煎熬、面临生死之抉择的情况下,人性之优缺、长短,真实面目不易掩盖,基本暴露无遗。 富室在丰年,贤否未知也。及至荒年,或恻怛而济惠,或顽忍而不恤,富室之贤否分矣。小民在丰年,善恶未白也。及至荒年,或坚忍而守分,或无赖而妄作,小民之善恶见矣[1](第559页)。“富室”、“小民”如此,生员也不例外。 明清时期,各府州县学生员各有定额,但童生生源却无太多限制,除极少数所谓倡、优、隶、卒等人户外,大多数愿读书者皆可应考。且因人口急剧增长,州县数目随之增加,生员定额呈不断扩大之势。人口急剧增长这一因素与明清生员问题有极大干系。在潜在的功名、利禄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人进入科举考试行列,其中包括很多贫寒人家。有的甚至不惜变卖家产、借贷而为之。就个人言之,不少人年已老迈,甚至有八九十岁、上百岁仍在以生员身份参加科举考试的[6](第85页)。生员群体的膨胀,来自下层家庭的生员人数增加,获取更高层次功名的出路有限,势必造成生员群体流动的壅滞,加剧生员贫困化的程度。而部分生员生计贫困加剧,又势必影响其气节、操守等,面临饥荒考验,极易发生动摇。清廷对灾荒期间的生员赈济实行专门的、封闭性赈济制度,亦与某些问题的发生不无关系,值得进一步探讨。 收稿日期:200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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