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清代法律:实践超越表达(7)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安徽史学》 陈兆肆 参加讨论

(56)(57)(法)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5页。
    (58)(清)黎培敬:《黎文肃公遗书·奏议》(3),第243-250页。
    (60)《德宗景皇帝实录》卷548,第798页。
    (61)《查禁棍蠹串害》,载《福建省例》,台北大通书局1987年版,第994页。
    (62)(清)周清源:《清狱省刑书》,载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93,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3315页。
    (63)(65)(70)《饬禁滥差滥扰,一票只须一差》,载《福建省例》,第951页。
    (64)《宣宗成皇帝实录》(3)卷191,道光十一年六月下,第1017页。
    (66)刘衡:《蜀僚问答》,载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25,第2601页。
    (67)《宣宗成皇帝实录》(3)卷189,道光十二年十月上,第863页。
    (68)《宣宗成皇帝实录》(4)卷251,道光十四年四月,第805-806页。
    (69)通常情况下,现代律师常常接理以富人作为被告的案件,美国学者形象称其为“鼓钱包”。参见(美)唐·布莱克著,唐越、苏力译:《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页。
    (71)《宣宗成皇帝实录》(1)卷60,道光三年十月上,第1051-1052页。
    (72)《山东臬司条议四事》,载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94,刑政,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351-3352页。
    (73)(清)陈宏谋:《在官法戒录》卷1,第14页。
    (74)许多材料显示:讼师、幕友、胥吏等刀笔行家均能借助其专业知识,利用法律文本自身的巨大空间,上下其手,缘法为奸,“欲其生,则傅生议;欲其死,则以死比”。“生杀予夺,在彼一人”,仅仅是制度上的构设而已。
    (75)隐性权力是相对显性权力而言的。在清代,合于法统的官方权力以及合于传统的士绅权力,皆可视作显性权力,而衙役群体的权力既不被法律所承认,亦不为民间所认可,只能纳入到隐性权力之列,正如清朝官员韩振所言:“清朝何为治?一曰显;一曰隐。”参见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25。
    (76)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4页。
    (77)关于“清代法律实践与法律表达的关系”这一论题,日美学者之间曾展开过激烈而长久地争论,可以参见寺田浩明著、王亚新译:《清代民事审判:性质与意义--日美两国学者之间地争论》,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1999年。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