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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职官升迁与资位秩序(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研究》 周文俊 参加讨论

(11)《晋书》卷44《华表传》记载了官品降幅较大之例:“泰始中,拜太子少傅(三品),转光禄勋(三品),迁太常卿(三品)。数岁,以老病乞骸骨……(诏)以为太中大夫(七品)。”太中大夫是安置年老官员的官职,假设王朝是按官品正常授官,将官员由三品退到七品,绝无是理。如将官品视为朝班秩序的话,就很好理解。太中大夫是授予年老人士的闲职,在朝会上不再与一众担任实职的高级官员处于同列,故被安排在靠后的班次。据《通典》记载,太中大夫“晋视中丞、吏部”,官资必然不低,可证官品与官资并非同为一事。
    (12)魏晋郎官即是“王官”,是无具体职事,等待调补的朝廷散官。详参阎步克:《北魏北齐“职人”初探--附论魏晋的“王官”、“司徒吏”》,《乐师与史官》,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387-392页。
    (13)据贺循本传,他的官历为“郡五官掾-秀才(郎中)-阳羡令-武康令”,并提到他“无援于朝,久不进序”,这与陆机委婉表达的隐衷是相符合的。《晋书》卷68《顾荣传》记载顾荣“例拜为郎中,历尚书郎”,说明他开始是任郎中之职,处于散官阶序,后来得以进阶为郎,应是发生在陆机推荐贺循之后,南士仕进条件直到此时始有所改善。
    (14)万斯同《晋将相大臣年表》系王戎于太康十年接替朱整任吏部尚书。(载《二十五史补编》,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3332页)万氏所订之说,颇有理据。按《北堂书钞》卷59引臧荣绪《晋书》云:“朱整字伟齐,为尚书仆射领吏部”,又据《晋书·武帝纪》,朱整是在太康九年二月拜尚书右仆射,至太康十年四月卒。这是王戎接替朱整任吏部尚书的时间上限。《晋书·惠帝纪》记载永熙元年八月“吏部尚书王戎为太子太傅”,这是王戎此任吏部尚书的时间下限。《晋书·王戎传》:“后迁光禄勋、吏部尚书,以母忧去职”,记载有误。刘毅曾议论王戎居母丧为“死孝”,而刘毅早于太康六年(283年)已卒,则王戎不在吏部尚书任上遭母忧可证。
    (15)王戎建立甲午制的时间,《晋书》本传未有明确记载,从他的仕宦履历看,应在武帝朝的吏部尚书任上,及后他在惠帝朝虽以尚书左仆射领吏部,再次主持铨叙,但史载他“以晋室方乱”,“与时浮沉,户调门选”,此时应该不会有建制之举。
    (16)引文原阙“今之士大夫,多不乐出宰牧而好内官”,据《艺文类聚》卷48、《太平御览》卷220补。
    (17)侍中(常伯)、尚书(纳言)以及黄门、散骑、中书郎是魏晋以来的清要之官,无须赘论。据《晋书》卷24《职官志》:“(晋)武帝甚重兵官,故军校多选朝廷清望之士居之”,显然“典兵宿卫”亦属于清官。
    (18)按晋官品提示的线索,侍中、尚书在第三品,黄门、散骑、中书郎在第五品,“典兵宿卫”既然处于尚书与黄门郎之间,显示与第四品中的禁卫武官诸职有关。又据《晋书》卷45《侯史光传》记载侯史光任城门校尉,获晋武帝委任为御史中丞,诏书云:“其以光为御史中丞。虽屈其列校之位,亦所以伸其司直之才。”城门校尉与御史中丞均在第四品,侯史光为御史中丞,仍在本阶之内,故称其处于“列校之位”。由此旁证“典兵宿卫”应是指代列校之阶,御史中丞也属其内。
    (19)太子舍人、洗马是散官序列中的清要官资,按选举通例可直接迁补尚书郎。《北堂书钞》引《山涛启事》:“太子舍人夏侯湛有盛才,而不长治民,有益台阁,在东宫已久,今殿中郎缺,宜得才学,不审其可参此选不乎?”这是铨选由太子舍人直接越过治民外官、补尚书郎的显例。
    (20)早在同年正月,朝廷曾发布针对地方吏治“令内外群官举清能”之诏,按理毋须数月之间频下诏书举荐能吏,故五月的诏书应该是在吏部叙调郡县外任出缺,待调之员普遍不愿应选背景下的诏令,令百官举郡守县令之才。
    (21)关于“限法”的用意目的,前辈学者已有不少研究。阎步克《甲午制始末》一文分析认为“限法”是指外官的必要出任时间规定,合于期限者可以举而内补,这样做是使内官出为外官时,不至于视之为苦差而拒绝任命。阎先生认为傅咸意在维护甲午制,故批评朝廷对外官设立短暂的履职期限。(《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177页)有关观点似可再作讨论分析。
    (22)杨骏时“增天下位一等,预丧事者二等”,到司马亮上台后,又“余侯伯子男,既妄有加,复又三等超迁”。
    (23)甲午制“限法”,使内官升迁须以外官资历为必要资格条件,吏部的外官铨选必然会首先顾及候选官员的内官官资与家世背景,以调补外缺,所以傅成批评吏部“选用不平”,西晋大臣刘定当时亦批评过吏部按资选举的现象:“能否混杂,优劣不分,士无素定之价,官职有缺,主选之吏不知所用,但案官次而举之。同才之人先用者,非势家之子,则必为有势者之所念也。非能独贤,因其先用之资,而复迁之无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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