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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国”、“家”关系刍议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马卫东 参加讨论

春秋时期,列国突破五等爵制的约束,[1] “狡焉启疆”,掠取了大片的土地,同时又把土地封与卿大夫,建立起以卿大夫采邑为基础的地方政权--“家”。从“郑伯克段于鄢”至“公患三桓之侈”,“国”与“家”的斗争贯穿了春秋时代的始终,并成为列国政治矛盾的核心。春秋时期“国”与“家”的斗争,表面看似乎是诸侯与卿大夫之间的权力之争,实质上却是列国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冲突的表现,是分封制政体内在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有必要将春秋时期诸侯与卿大夫之间的关系上升到政治体制演变的角度去认识。本文拟对春秋时期“国”与“家”的内在矛盾及其在国家结构转变中的作用进行讨论,敬请方家指正。
    一、“家”的双重性质及“国”与“家”的矛盾关系
    春秋时期,列国诸侯“立家”,建立了以卿大夫采邑为基础的地方政权。以家与国对比,卿大夫之家具有公、私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公共政权的性质。这种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采邑是公室作为俸禄赐给卿大夫的,国家对采邑拥有所有权。《左传》昭公十六年:“立于朝而祀于家,有禄于国,有赋于军。”杜预注:“受禄邑。”卿大夫的禄邑与其官职是联系在一起的,有官职才能有禄邑。《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吴季札谓晏平仲曰:“子速纳邑与政。无邑无政,乃免于难。”由于官职是获得禄邑的前提,而禄邑又是家族存立的保障,即所谓“大官、大邑,身之所庇也”,[2](襄公三十一年) 故卿大夫为了保持官职而不惜付出重要的代价。《左传》文公十六年,宋公孙寿辞掉司城之职,让他的儿子荡意诸做司城。后来对他人说:“君无道,吾官近,惧及焉,弃官则族无所庇。子,身之贰也,姑纾死焉。虽亡子,犹不亡族。”公孙寿不惜舍弃亲子以保官庇族,足见官职对于卿大夫家族的重要性。
    采邑既为俸禄,则卿大夫占有采邑的多少是根据官爵的高低而定的。《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卫国的公孙免余说:“唯卿备百邑,臣六十矣。下有上禄,乱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郑伯赐子展八邑,子产六邑。子产辞曰:“自上而下,隆杀以两,礼也。”采邑既由公室封赐,且本质上是为官的俸禄,所以最高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臣之禄,君实有之。”襄公三十年,“子产为政,有事伯石,赂与之邑”,子大叔对此提出异议,子产曰:“何爱于邑?邑将焉往?”杨伯峻注:“国家之臣得邑,仍在国家,不能携之他往。”这是采邑归国家所有的一个显证。
    对于卿大夫的采邑,公室有削夺或改封的权力,卿大夫却不可将采邑据为私有,即所谓“专禄以周旋,戮也”。[2](襄公二十六年) 《左传》成公八年,晋讨赵同、赵括,“以其田与祁奚”。昭公二十八年,晋“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2](襄公二十六年) 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3](p.695) 公室既然有权收回采邑,则表明卿大夫对采邑只有占有权,而没有所有权。卿大夫“受君之禄,是以聚党”,[2](成公十七年) 代表国君对采邑实行统治。因此,采邑应是国家的基层政权,是国家公共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作为地方政权,“家”对“国”承担着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义务,具有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职能。
    政治上,“家”的义务有两个方面。首先,卿大夫作为“公臣”,负责为公室处理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事务。《左传》昭公十六年,郑子产说孔张“为嗣大夫,承命以使,……立于朝而祀于家,有禄于国,有赋于军,丧祭有职,受脤、归脤,其祭在庙,已有著位,在位数世,世守其业。”列国卿大夫的职责大略不出此范围。其次,卿大夫有义务代表国君对采邑进行管理和统治。卿大夫的采邑“有自己的统治区域,有一套完整的统治和管理机构,有大批掌握着各种权力的官吏,有独立的武装,又有象征统治权力的宗庙和社稷,还有代表统治中心的宫室和朝廷,也有采邑内的最高君主--采邑主”。[4] 从表面上看,这些统治机构、官吏、武装似乎仅仅是为卿大夫个人服务的。实际上其职责范围已远远超越了卿大夫的家庭和宗族事务,而更主要是管理和统治采邑的领土和人民,包括财务、军务、政务等明显具有国家公共事务的职能。
    经济上,卿大夫有义务贡献赋税给公室。《国语·晋语四》:“公食贡,大夫食邑。”关于采邑贡纳的标准,《周礼·夏官·司勋》云:“凡颁赏地,三之一食。”郑玄注:“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于臣。”贾公彦疏:“采地之税四之一,与小国入天子同。”盖郑玄以为赏田与采邑非一事,采邑要把收入的四分之一上缴给王室,而赏田则要把收入的三分之一上缴王室。这些说法虽然于《左传》、《国语》等文献中还找不到直接的证据,但是采邑对公室的经济义务必有制度上的规定。《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臧武仲如晋,在御叔之邑避雨,御叔讥讽武仲曰:“焉用圣人!我将饮酒而已,雨行,何以圣为?”穆叔闻之,“令倍其赋”。是可证采邑纳贡确有一定的标准,否则“令倍其赋”一语就成了无谓的虚语。只是列国的标准是否统一,尚不能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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