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楚国的县制 顾炎武说:“春秋之世,灭人之国,固为己县。”[15](卷22) 楚国就是灭国为县的典型国家。楚国灭国颇多,所以楚国置县数目肯定不少。《左传》宣公十二年,郑襄公对楚庄王表示郑国愿意“夷于九县”。“九县”一语表明楚国灭国置县必然很多。 春秋楚国灭国后,通常是将原来的统治者迁出或赶走,委派官员对各县加以治理。楚国县的长官称公、称尹,如沈尹、芋尹、莠尹、嚣尹、陵尹、申公、息公、陈公、蔡公、商公、期思公、析公、叶公、白公等。楚国的县尹多由王族及其旁系分支的贵族担任,但并不能世袭。如《左传》的记载的申公,首任是斗班,次任是斗克,均出自若敖氏。而据日本学者平势隆郎的考证,此后申公不再世袭,而且楚国其余的县也无世袭之例。② 与晋国不同,楚县不再作为赏赐卿大夫的采邑,而是楚王的直属地。《左传》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师还,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可见,申、吕是楚王的直属地,其军赋由公室直接征收,如果以之作为卿大夫的私邑,赋无所出,楚国将失去北部边境的军事屏障。顾颉刚说:“楚的县是直隶于君主的,没有封建的成分在内。”[16] 从楚县县尹不世袭、楚县直属国君这两个特点来看,顾颉刚先生的看法是很有道理的。 然而,春秋楚国的县制与后世的郡县制度尚有很大差距。楚灭国为县,县一般都置于边地,具有军事重镇性质。“楚的内地在春秋时期大约始终没有设县,而保持着封建形态的国野制度”。[14](p.27) 《国语·楚语》:“国有都鄙,古之制也。”据《史记·楚世家》载,楚灵王众叛亲离的时候,其右尹先劝他“待于郊以听国人”,继之又劝他“入大县而乞师于诸侯”,可见楚国在内地还未设县。楚县的内部,也没有经过明显的行政改造。周振鹤说:“楚县完全是以国为县,旧国与新县之间除了主人换了以外,尚无行政组织方面质的变化,”“其基层组织尚未经过重新改造(即尚未从氏族组织改造成为什伍乡里),且县的幅员未经过有意识的划定,”“所以春秋楚县虽为国君之直属地,但这只是开始脱离封建制的标志,还远未成为郡县之县”。[14](p.25) 其说至确。另外,楚县位于边境,规模太大,又以世族为县尹,并有强大的军队,也容易造成割据之势。后来楚国发生的蔡公和白公之乱就是例证。因此,楚国的县制也很不完善。以晋县和楚县相比,晋县多赐与卿大夫,而楚县直属国君,就加强君权而言,楚县为优。但是,晋县在其内部所进行的行政改造则较楚县前进一步。学者往往认为楚县比晋县具有先进性,似不够全面客观。 春秋时代的县,是作为采邑制度的对立物而出现的,是“国”与“家”矛盾运动的产物。各国设县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遏制“家”的势力以加强君权。春秋时代的县尽管还很不成熟,各国的县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且未必能完全实现加强君权的预期目的,但它毕竟是从分封制向战国郡县制转变的一种过渡形态。县制与春秋后期的卿大夫执政制,交互作用,共同促使春秋国家结构向集权的方向演进。 春秋时代的政治变迁,是以“国”与“家”的矛盾为主线展开的。诸侯通过立家,建立起以卿大夫采邑为基础的地方政权。最初,这种地方政权对维护列国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家”具有私家政权的性质,“国”与“家”公、私对立的不断发展必然导致分封制政体运转失灵。春秋时期“礼崩乐坏”,权力重心逐级下移,政治斗争日趋激烈,以分封制为基础的贵族政治最终陷入了危机之中。为了摆脱危机,社会的发展迫切要求有一种新的国家结构来取代运转失灵的分封制。春秋列国的县制和卿大夫执政制就是在这一方面的探索和尝试,但由于春秋经济“尚没有产生与分封制相抗衡的社会势力或集团”,[17] 所以上述的制度变革仍是在分封制的范围内进行的,并带有明显的旧制度的残余。以郡县制全面取代分封制的历史使命,最终是由战国变法运动完成的。 收稿日期:2008-01-22 注释: ① 参见顾颉刚:《春秋时代的县》,《禹贡》第七卷第六、七期合刊,1937年。 ② 转引自杨宽《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 原文参考文献: [1] 马卫东.春秋时代五等爵制的存留及其破坏[J].史学集刊,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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