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与“家”的矛盾运动在国家结构转变中的作用 春秋时代,“国”是以国君为代表的国家政权,“家”是以卿大夫为代表的地方政权。因此,“国”与“家”的矛盾斗争,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结构形式的变化。对此,朱凤瀚先生已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9](p.517-528) 但朱凤瀚先生主要研究了春秋晚期的卿大夫执政制在国家结构转变中的作用。笔者认为,春秋时期在“国”与“家”的矛盾斗争中,“国”一方面利用分封制的等级原则控制和制约“家”,另一方面也进行了新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尝试,县制开始在晋、楚、齐、秦等国萌芽。县制与卿大夫执政制以双层双线的方式推动着春秋国家结构向集权的方向发展。 (一)分封制下“国”制约“家”的若干原则 春秋时期,为了能够控制“家”,春秋列国规定了若干分封制原则,对“家”进行制约。这些原则主要有: 1.君主制原则 通过“立家”,春秋列国诸侯和卿大夫间确立了严格的君臣关系。国君的命令被视为至高无上,卿大夫只有服从的义务。《左传》庄公十四年:“臣无二心,天之制也。”君臣的身份有严格的界限。《左传》昭公七年:“一国两君,其谁堪之?”对于“死君命者”,社会舆论大加褒扬。《左传》宣公十五年,晋解扬为楚所囚,楚君欲使解扬反其言,解扬却乘机传达了晋君的命令,并说:“臣之许君,以成命也。死而成命,臣之禄也。”楚君于是释放了他。解扬能以一言而保全性命,说明当时忠君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并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诚然,在春秋列国,卿大夫违抗国君,甚至出君、弑君的事可谓层出不穷,然而卿大夫出君、弑君被视为不义之举,并被记录在各国的史书中。既被书于简册,他们便背上了弑君、逐君的恶名,这给弑君、逐君者本人乃至后代,都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左传》襄公二十年,卫国的宁殖因曾参与了赶走卫侯的行动,临死前深以为悔,叮嘱其子曰:“吾得罪于君,悔而无及也。名藏在诸侯之策,……君入则掩之。若能掩之,则吾子也。若不能,犹有鬼神,吾有馁而已,不来食矣。”昭公二十五年,季平子逐鲁昭公,叔孙昭子谓平子曰:“子以逐君成名,子孙不忘,不亦伤乎!”这表明,春秋时期的人们对于弑君、出君之名是深为忌讳的。尽管这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弑君、出君事件的发生,但对卿大夫毕竟是有一定的约束力的。 2.等级占有制原则 分封制政体得以有效运转的前提是“本大末小”,即公室在经济、军事力量上,相对于家室处于优势的地位。反之,家室的力量如果超过公室,则必然会危害公室。《左传》桓公二年:“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闵公二年:“大都耦国,乱之本也。”所以,春秋列国实行等级占有制,规定卿大夫对土地和民人的占有,按照等级而有范围与数量的限制。《左传》隐公元年:“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叁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襄公二十七年:“唯卿备百邑,……下有上禄,乱也。”卿大夫的军队规模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礼记·坊记》:“家赋不过百乘。”《左传》哀公二年孔疏:“百乘,卿之极制也。”卿大夫家族无权统治公室属地上的民众。《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在礼,家施不及国,……大夫不收公利。”在列国公室力量占支配地位时,上述原则对卿大夫有着较强的限制作用。 3.“家”无独立的外交权原则 作为基层政权,卿大夫之“家”没有独立的外交权,卿大夫所进行的外交活动,只能是执行国君的命令,而“不能以采邑主的身份与别的诸侯国进行对等的交往”。[10](p.228) 《左传》庄公二十七年:“卿非君命不越竟。”卿大夫朝聘天子得到的赐品,也要先致之于君,得到了国君的许可后,方可据为己有。《左传》昭公四年:“夫子受命于朝,而聘于王。王思旧勋而赐之路。复命而致之君,君不敢逆王命而复赐之,使三官书之。”《礼记·玉藻》:“君赐车马,乘以拜赐;衣服,服以拜赐。君未有命,弗敢即乘服也。”郑玄注:“谓卿大夫受赐于天子者,归必致于其君,君有命乃服之。”卿大夫出使必以国事为务,不可借机谋私。《国语·鲁语下》载,叔孙穆子说:“承君命以会大事,而国有罪,我以货私免,是我会吾私也。”列国规定“臣无境外之交”,目的是防范卿大夫结交外援,从而减少他们联合他国篡权夺位的机会。 上述诸项原则,都是公室为了限制卿大夫势力而作的制度规定。公室企图通过这些原则,把“国”与“家”的矛盾和斗争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然而,只有公室强大,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能够主宰私家时,这些原则才能发挥作用。春秋中后期,随着卿大夫势力的膨胀,分封制下的等级隶属原则逐渐失去了对卿大夫的约束力。以分封制为基础的国家结构,在春秋后期陷入了危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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