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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国”、“家”关系刍议(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马卫东 参加讨论

(二)县制的产生及其在国家结构转变中的作用
    只要实行分封制,卿大夫的坐大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加强公室的权力,春秋一些国家开始在新兼并的地区设县,派官吏进行管理。作为一种新的地方建制,县制在春秋国家结构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史籍中关于晋、楚县制的资料比较丰富,以下拟就晋、楚的县制进行讨论。
    1.晋国的县制
    春秋时期晋县的来源主要有三:一是在新占领的地区置县。《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晋平息王室之乱,周襄王为报答晋文公,乃“与之阳樊、温、原、攒茅之田”,晋于是设置了温、原二县,使“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僖公三十三年,晋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先茅”就是周襄王赐给晋文公的“欑茅”。[11] 二是失败贵族的封邑改造为县。《左传》昭公二十八年:“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三是从大县中分出来的“别县”。如州县就是从温县中分出来的,且“晋之别县不唯州”。[2](昭公三年)
    关于晋县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顾颉刚认为,春秋时期的晋县是采邑性质。① 杨宽认为,春秋时晋、楚的县制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的性质。[12] 笔者认为,两说都不够全面,晋国县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春秋早期晋国设置的县,多居于边鄙地区,有防卫边境的作用,因此具有边地军事重镇性质。如温、原、先茅之县皆位于南阳之田,这几个县的设置对晋开拓南阳之地有重要的意义。后来,晋国在内地也设县。在晋县中,国家设置了若干官吏。县的长官为县大夫,[2](昭公二十八年) 其下有县师一职。[2](襄公三十年) 县大夫负责县中的民事、军事、法律诉讼等方面的事务。《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晋县有为国家提供军赋、徭役的义务。《左传》昭公五年:“韩赋七邑,皆成县也。”杜注:“成县,赋百乘也。”襄公三十年,晋征绛县入城杞。由此可见,“晋县虽有军备武装,但其作用并非军事重镇,而主要是地方行政建制的一种组织形式”。[13]
    虽然晋国采用了县这种地方行政建制,但它多用来赏赐卿大夫,因此学者多认为晋县是采邑的性质。笔者以为,尽管晋县形式上仍是邑,却不是卿大夫的采邑,晋县与采邑存在着如下的差别:
    第一,采邑具有俸禄的性质,并且可以世袭享有。而县则是直属国君的地方行政单位,县大夫绝大多数并非世袭。周振鹤先生根据《左传》的有关材料对温、原二县进行了考察。晋文公以温置县后,先是以狐溱为县大夫,继之者为阳处父,再后及于郤至,接下来却是赵氏。原县第一任大夫是赵衰,以后原轸、赵同相继为原大夫。赵同被诛后,原县成为公邑。后来不知何时,又归了乐氏。[14](p.24) 由此看来,温、原二县曾数易其主,并非卿大夫的世袭采邑。其他晋县也当如此。
    第二,县大夫的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任人唯贤。《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晋六卿灭祁氏、叔向氏,于是“分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任命十人为县大夫。所举十人中,其中两人因为“有力于王室”,四人因为“余子之不失职,能守业者也”。另四人则“以贤举”。魏献子时为晋国执政,魏戊是其庶子,戊被任为县大夫,魏献子还担心有人讲闲话,问成说:“吾与戊也县,人其以我为党乎?”成列举魏戊的德行,而后说:“虽与之县,不亦可乎?”说明世族子弟虽有优先出仕权,但仍须以德才为条件。这种以才能作为任用县大夫标准之一的选官制度,尽管还会受到世族势力的影响,但与分封制下的世官世禄制毕竟有着很大的不同。
    第三,卿大夫任命邑宰管理其采邑,本人一般居住在国都中。县大夫则必须前往履职。卿大夫采邑事务被视为家族内部的事,国家一般不予干涉。而县大夫遇有疑难无法处理,则上报中央定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这表明,县与中央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管理关系。另外,“晋国新置的这十个县是由大夫的封建采邑重新疆理而设置,……说明是朝着正式政区迈进了一大步”。[14](p.28) 所有这些,都显示出了县制与采邑制度的不同特点。
    晋国实行县制的本意是加强国君的权力。然而,由于晋国卿大夫的势力过于强大,部分县逐渐脱离了公室而变成了卿大夫的世袭采邑。如温县经过数易其主,最后落入赵氏的手中。赵氏在温县建了祖庙。《左传》昭公元年:“赵孟适南阳,将会孟子馀。”杜注:“孟子馀,赵衰,赵武之曾祖,其庙在南阳温县。”庄公二十八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则温县已经成为赵氏家族的宗邑。申公巫臣奔晋,被封为邢大夫,[2](成公二年) 死后其子继任为邢大夫,称邢侯、邢伯,则邢也变成了世袭的采邑。春秋中、后期,晋国公室日益衰落,政治、经济、军事大权旁落卿大夫之手。“晋县的设置,县级长官的任命,县内重大事务的决断,县郡所有权的转让等大权,已完全由卿族操纵,晋君无力干预”。[13] 晋国设县的结果,公室的力量不但没有加强,反而进一步削弱了。卿大夫的势力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进一步膨胀了。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春秋时期晋国的县制是一种失败的尝试”。[11] 不过,失败的是晋国的国君,对于正在发展中的中央集权而言,县制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周振鹤说:“国君无权并非等于不存在中央集权形式,只是权集中于执政者手里,而不在国君手里而已。这在春秋后期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一方面是中央集权的萌芽,另一方面却是国君权力的丧失。”[14](p.29) 这一看法很有启发性。春秋晋国县制,应是中央集权的先声。它的实行,为战国时韩、赵、魏三国郡县制政体的最终确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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