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的内容,据统计,截至1963年末,日本提供赔偿的各类项目金额和比例依次为:运输机械169亿日元(约合0.47亿美元),占 27.7%;原料加工产品130亿日元(约合0.36亿美元),占21.4%; 巴鲁河水电站102亿日元(约合0.28亿美元),占16.8%;机械类产品62 亿日元(约合0.17亿美元),占10.1%;电气机械53亿日元(约合0.15亿美元),占8.8%;汽车用电器及水泵等工厂40亿日元(约合0.11 亿美元),占6.6%。(注:〔日〕外务省赔偿部监修、 赔偿问题研究会编:《日本的赔偿》,世界新闻社1963年版,第157、176~185、186、196、223、243、26、28页。)至于“劳务 ”,日本只是对特定的工种为缅甸人进行了技术培训,以及为建设工厂而附带的服务和派遣有关专家、接收了部分缅甸的留学生和进修生等等,这部分约用了12亿日元(约合0.03亿美元),仅占2%。 菲律宾:1953年3月22日, 日本与菲律宾签订了《日本国与菲律宾共和国关于打捞沉船的临时赔偿协定》(通称“日菲临时赔偿协定”)。根据这项协定,由日本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打捞战争期间沉没在马尼拉、宿务、甲美地等处菲律宾海域的船只,以作为日本的劳务赔偿。这项工作于1955年8月开始。至1957年3月为止,日本总共打捞出57艘船只、折合成8.3万吨废钢铁,全部无偿移交菲律宾政府, 这就是日本对菲律宾赔偿中的第一次打捞沉船工作。正式的赔偿条约签订后,日本继续为菲律宾进行了第二次(1959年8月至1960年3月,打捞沉船65艘、折合废钢铁2.1万吨)和第三次(1961年8月至1962年3月,打捞沉船34艘、折合废钢铁7557吨)打捞,这些“劳务”都算作是日本对菲律宾赔偿的一部分。(注:〔日〕外务省赔偿部监修、赔偿问题研究会编:《日本的赔偿》,世界新闻社1963年版,第157、176~185、186、196、223、243、26、28页。) 正式的赔偿条约是在1956年5月9日双方签订的《菲律宾共和国和日本赔偿协定》和《日菲关于经济开发贷款的换文》。“赔偿条约”规定:日本“向菲律宾共和国提供日本人民的服务以及日本生产的装备物资”,作为赔偿。其总值为5.5亿美元,赔偿期限为20年,其中前10 年每年平均赔偿2500万美元,后10年每年平均赔偿3000万美元。并规定:“作为赔偿而提供的产品应为装备物资。但是如经两国政府协议,日本可以根据菲律宾共和国的请求提供装备物资以外的其他产品。”(注:《国际条约集》(1956~1957),世界知识出版社1962年版,第43、45页。文中“装备物资”,日文原文为“资本财”,其含义与“消费财”(消费资料)相对,主要指生产资料。)后一项“换文”的主要内容是:由日本向菲律宾提供2.5亿美元的贷款, 此项贷款由“日本的民间商社或国民”与“菲律宾共和国的民间商社或国民”之间“根据适当的契约”进行。并明确规定:“贷款主要以机械与设备、及其附属的劳役的形式进行”,其目的是“促进菲律宾共和国的经济发展”。(注:〔日〕鹿岛和平研究所编:《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第1卷,1941~ 1960),原书房1983年版,第121、417、751页) 在日本对菲律宾的赔偿中,花费赔偿金最多的是购买日本的各类物资,从1956年7月22日至1963年3月31日,总共花费了430亿日元(约合1.2亿美元)。在购买的物资中,最多的是花在了购买船舶上,为205 亿日元(约合0.57亿美元);其次是购买各种成套设备,如水泥设备、造纸设备等等,为105亿日元(约合0.29亿美元); 第三位的是购买基础物资,如钢材、水泥、电线等等,为53.3亿日元(约合0.19亿美元),此外就是购买一些汽车、火车、土木建设机械等等。(注:〔日〕外务省赔偿部监修、赔偿问题研究会编:《日本的赔偿》,世界新闻社1963年版,第157、176~185、186、196、223、243、26、28页。) 在劳务赔偿中,最重要的是为菲律宾打捞沉船。如前所述,从1955年8月至1962年3月,共进行了三次打捞沉船工作,总共花去了32.16亿日元(约合0.09亿美元)的赔偿金,占劳务赔偿总费用(39.62亿日元)的81%,其余为工程的调查、派遣技术人员和接收研修生等费用。(注:〔日〕外务省赔偿部监修、赔偿问题研究会编:《日本的赔偿》,世界新闻社1963年版,第157、176~185、186、196、223、243、26、28页。) 印尼:1958年1月20日, 日本与印尼签署了《日本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平条约》、《日本和印度尼西亚赔偿协定》、《日本政府和印度尼西亚政府关于经济开发贷款的换文》和《日本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处理对已清理账目及其他账目余款的请求权的议定书》。其中,“和平条约”明确规定:日本向印尼赔偿相当于2.2308亿美元的“日本产品和日本人民的劳务”,期限为12年,其中前11年平均每年提供相当于2000万美元的赔偿,其余为第12年的赔偿。“赔偿协定”则就上述和平条约中有关赔偿的规定做了进一步具体规定。该协定规定:“作为赔偿而提供的产品应为生产资料。但是,如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提出要求时,经两国政府同意,可以由日本供给生产资料以外的产品。”(注:《国际条约集》(1958~1959),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6、48~49、708、714页。)“关于经济开发贷款的换文”规定:由“日本国民(包括私人公司)”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及国民”提供相当于4 亿美元的“商业投资、长期贷款及类似的贷款”,以“促进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贷款的期限为20年。贷款的内容及形式与对菲律宾赔偿条约的规定基本相同。《日本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处理对已清理账目及其他账目余款的请求权的议定书》则规定:日本放弃以往日本享有的对印尼的1.769亿美元贸易债务的“请求权”。(注:《国际条约集》(1958~1959),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6、48~49、708、714页。) 日本对印尼的赔偿与对菲律宾的赔偿情况非常相似,即主要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各种建设工程。据统计,从1958年开始赔偿,至 1963年3月,日本总共支付了351.75亿日元(约合0.98亿美元)的赔偿金,其中购买各种机械和运输工具,如商船、农机、汽车、火车等为172.58亿日元(约合0.48亿美元),约占总数的一半;其次是各种工程和设备,如为印尼建设了普兰塔斯河上的水坝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了造纸厂、纺织厂等,用去了111.83亿日元(约合0.31亿美元);再次是购买工业用基础材料,如钢材、水泥、钢轨等,为23.86亿日元(约合0.066亿美元);劳务则是派遣技术人员和接收进修生,共花去12.68亿日元(约合0.035亿美元)。(注:〔日〕外务省赔偿部监修、 赔偿问题研究会编:《日本的赔偿》,世界新闻社1963年版,第157、176~185、186、196、223、243、26、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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