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几点评论 第一,日本的战后赔偿违反了战后初期盟国的决议。如前所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包括《波茨坦公告》在内的盟国所有文件,都曾规定日本应以“实物”进行赔偿。所谓“实物”,当时首先是指拆除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设施及有关工厂设备。这种赔偿不仅仅是对在战争期间受害国的一种经济补偿,而且是对日本发动对外军事侵略的惩罚。在媾和之前,日本的实际赔偿也是这样进行的。但是,媾和之际,《对日和约》规定的却是“劳务”,其含义显然是想使日本避免因赔偿而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到这时,赔偿不再带有惩罚军国主义的性质,它不过是在东南亚各国的强烈要求之下而做出的安慰性的规定而已。媾和条约签订后,吉田茂在向日本国会报告媾和问题时,曾引用了杜勒斯的一段关于赔偿问题的解释,较为明确地披露了当时美国对赔偿的态度。杜勒斯说:媾和条约中有关赔偿的“这个规定是对于正当的请求权给予精神上的满足,对于在太平洋地区建立健全的政治和经济给予最大限度物质上的满足的方策”。(注:〔日〕吉田茂:《十年回忆》第3 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版,第113、66 页。)不仅如此,《对日和约》还规定,要由日本与被害国进行谈判,最后解决赔偿的数量和内容,这进一步使作为战败国的日本由被动变为主动。这种做法在战胜国对战败国要求赔偿时是不多见的。就是利用这一规定,在《对日和约》签订之后,经过日本与被害国的谈判,最后确定的赔偿物又由“劳务”变成了“产品”,而且是“生产资料”。关于这一变化,当然有被害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求日本以生产资料赔偿的一面,但更重要的是日本愿意以生产资料的形式进行赔偿。日本的《外交蓝皮书》在讲到当时日本政府关于赔偿的基本观点时写道:“以生产资料进行赔偿,可以发展被赔偿国的产业,提高生活水平,进而扩大日本与被赔偿国的通商关系。如果以消费资料支付赔偿的话,那么不仅会使日本对被赔偿国的贸易缩小,而且对被赔偿国本身的经济发展也没有好处。”(注:〔日〕外务省编:《我国外交的近况》(1957年9月),第29页。) 另一本《外交蓝皮书》还写道:“从经济的角度看,赔偿的履行对于把日本的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乃至耐用消费资料及技术,在通常贸易之外,介绍给被赔偿国,具有重要的意义。”(注:〔日〕外务省编:《我国外交的近况》(第3号),1959年版,第62 页。)从进行这种赔偿的结果上看,日本也确实是通过赔偿打开了对东南亚各国的贸易关系。显然,被害国的要求,不过是在客观上为日本的做法创造了便利条件,使日本得以按照自己的想法顺理成章地实现了这一愿望。毋庸赘言,这种赔偿不仅违背了战后初期盟国的赔偿方针,甚至也不符合《对日和约》的精神。 第二,日本得以以微小的代价结束政府之间的战后赔偿工作,首先应该感谢宽大为怀的亚洲各国政府和人民。据统计,自1937年至1945年,日本给亚洲各国所造成的死亡人数为:中国1000万人、印度350 万人、印度尼西亚和越南各200万人、菲律宾105万人、朝鲜20万人、新加坡0.5万人,仅此即达1875.5万人。尚有一些国家死亡人数不明。(注:田桓:《日本战后体制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 页。)同期日本军国主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价值620亿美元, 间接经济损失5000亿美元。(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编:《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且不谈战后初期美国或盟国提出的各项赔偿方案,就是按照《对日和约》签订后菲律宾、缅甸、印尼和南越政权提出的总共近300亿美元的赔偿要求, 也足以使战后日本经济陷于困境。然而,我们看到,大部分国家在《对日和约》签订之后放弃了赔偿,而要求赔偿的国家又将赔偿的数字一减再减,特别是此后中国放弃了赔偿要求,才为日本顺利地解决战后赔偿问题创造了基本条件。正是由于亚洲各国人民的宽容,才使日本最终的纯赔偿额仅为10.12 亿美元(相当于3643.2亿日元,不含媾和条约签订前按1941年价格计算的1.65亿日元)。如果按照当时日本人口9500 万人平均计算,每人仅负担约3800日元;如果按照当时日本1900万个家庭平均计算,每个家庭仅负担约2万日元。(注:〔日〕外务省赔偿部监修、 赔偿问题研究会编:《日本的赔偿》,世界新闻社1963年版,第157、176~185、186、196、223、243、26、28页。)日本从1956年开始向缅甸赔偿,这一年的赔偿额仅占日本政府一般财政预算的0.6%,此后从1957年至1961年, 赔偿占各年度政府一般财政预算额的比例分别为:1.1%、1.1%、2.1%、1.5%、 1.7%,这笔费用大体上相当于日本政府一般预算中的“结核病对策费”。(注:〔日〕外务省赔偿部监修、赔偿问题研究会编:《日本的赔偿》,世界新闻社1963年版,第157、176~185、186、196、223、243、26、28 页。)日本简直就是以微不足道的代价,不仅完成了战后的赔偿的工作,而且以此打开了对东南亚各国的贸易。(注:关于日本通过赔偿打开对东南亚贸易的问题,请参阅拙著:《战后日本的经济外交》,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第128~134页。) 最后,还应该指出,赔偿工作作为战后日本外交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作为媾和后日本外交的重要工作,是围绕着日本对美外交这个中心来展开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美国的配合与支持,日本的战后赔偿不可能如此。如前所述,战后初期,美国方面曾制定过相当严厉的“鲍莱赔偿方案”。但在1947年以后,由于“冷战”的影响和出于远东战略的考虑,美国便不顾远东委员会和其他战争受害国的反对,一再坚持主张减少日本的赔偿。媾和之际,美国又试图说服所有受害国放弃赔偿,只是在部分亚洲国家的坚决反对之下,才在《对日和约》中作了有利于日本的赔偿规定。《对日和约》签订之后,美国在防止共产主义向亚洲渗透的政策指导之下,积极主张日本向东南亚扩张势力,并在“日美经济合作”的口号下,唆使日本填补由于法、荷等老牌殖民主义国家相继撤出东南亚各国而使该地区造成的“空白”,吉田茂写道:“现在,东南亚还没有开发,居民的生活程度还很低,这种地方是最适于产生共产主义萌芽的温床。同时,亚洲的民族主义现在也面临着被共产主义乘机利用的危险,……东南亚各国天然资源丰富,只要努力开发资源,使当地民族丰衣足食决不是难事。”(注:〔日〕吉田茂:《十年回忆》第1 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年版,第178页。)于是, 日本以抵制共产主义势力南下为名,不仅积极参加了西方国家援助东南亚各国的“科伦坡计划”,而且利用赔偿向东南亚各国扩展经济势力。在日本与印尼的赔偿条约签订之后,美国政府曾明确表态:“日本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缔结和平条约,加强了日本在这一地区的通商、经济上的地位,这是两国所希望的。美国希望日本对东南亚的经济开发承担更大的作用。”(注:〔日〕安原和雄等:《战后日本外交史》第4 卷“走向先进国家的道路”,三省堂1984年版,第123、124、146页。)美国认为, 日本在东南亚地区发展势力,是配合了美国的全球战略。正是利用了美国的这种心理,日本在失去了中国大陆的广大市场和原材料来源的情况下,开拓了东南亚市场与原材料产地,使资源匮乏的日本经济走上了增长之路。因此,对于日本违背盟国战后初期的赔偿原则,美国是最大的责任者,而日本则成为最大的获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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