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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日本的战后赔偿(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日本学刊》 张健 参加讨论
南越政权:战后越南没能实现真正的统一,日本选择了南越的吴庭艳伪政权作为赔偿对象。1959年5月13日, 双方签署了《日本和南越赔偿协定》,同时签订的还有《日本和南越贷款协定》、《日本政府和南越政府关于商务贷款的换文》以及其他有关换文。“赔偿协定”规定:日本“将价值相等于3900万美元”的“日本产品及日本人民的劳务供给越南共和国,作为赔偿”,限期5年。其中前三年平均赔偿1000 万美元,后两年每年平均赔偿450万美元。与对印尼的赔偿协定一样, 该协定也规定:“作为赔偿而提供的产品应为资本物资。但是,如南越政府提出要求,经两国政府同意,可以由日本供给资本物资以外的产品。”(注:前引《国际条约集》(1958~1959),第698~703页。文中“资本物资”,与对菲律宾赔偿条约中的“装备物资”一样,日文原文均为“资本财”,主要指生产资料。)“贷款协定”规定:日本“在三年期间内贷给南越政府相等于750万美元的日元”, 以“用于由南越政府采购为实施两国政府同意的计划所需要的日本产品及日本国民的劳务”。(注:《国际条约集》(1958~1959),商务印书馆1974 年版,第36、48~49、708、714页。)“关于商务贷款的换文”规定: “自日本和南越政府之间的赔偿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期满时,由日本的国民或法人根据可能签订的适当合同,对南越政府或属它所有的或由它控制的法人提供相等于910 万美元的日元的长期贷款或类似的信贷。”(注:《国际条约集 》(1958~1959),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6、48~49、708、714页。)
    日本对南越政权的赔偿主要是帮助其修建了达尼姆水力发电厂。按照双方的协定,在3900万美元的全部赔偿金中,用于修建该发电厂的金额达3700万美元(包括代表团经费)。此外,日本提供的750 万美元的贷款,也全部用于该发电厂的建设。因此,可以说,对南越政权的赔偿,实际上就是修建了这个发电厂。(注:〔日〕外务省赔偿部监修、赔偿问题研究会编:《日本的赔偿》,世界新闻社1963年版,第157 、176~185、186、196、223、243、26、28页。)
    除对上述四国的正式赔偿之外,日本还以“无偿经济合作”(赠与)的形式,对其他亚洲国家进行过“补偿”(见下表)。
    
    资料来源:〔日〕安原和雄等:《战后日本外交史》第4 卷“走向先进国家的道路”,三省堂1984年。据该书第157页表格改制。
    《对日和约》签订之际,上述四个战争被害国对日本的索赔额达近300亿美元,但经过日本的讨价还价,日本根据赔偿条约对缅甸、 菲律宾、印尼和南越政权所实际提供的纯赔偿额总共仅10.12 亿美元(另有17.586亿美元的经济贷款)。此外,对老挝等其他国家提供的“无偿经济合作”(日本常称之为“准赔偿”)为1349.8亿日元(约合3.75亿美元)。这就是《对日和约》签订后日本的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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