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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卢梭与法国大革命(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陈志瑞 参加讨论

既然过去的人类社会必然产生不平等,现在要想消除这一罪恶之源,就必须参照他设定的“自然状态”,对社会进行彻底的变革。而且,在他看来,一切改良都是无济于事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先破坏一切,然后按人为的设计重建一切〔17〕。卢梭的政治设计以社会平等为根本目标。“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18〕因为不平等,人才丧失自由。 他的《社会契约论》就是为了建构一个平等的政治和社会乌托邦。文明的历史进程、既往的社会秩序已经遭到否定,人们“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19〕。这实质上是要以社会组织的方式来实现“自然状态”的美好境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受到霍布斯、洛克的影响,但彼此之间存在重大的区别:霍布斯、洛克的社会契约源自自然状态,因而能够从不同意义上肯定文明社会的历史发展,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出自他先验的构想,最终指向“自然状态”。至此,卢梭的社会历史观念基本展现出来。
    可以看出,卢梭思想的革命倾向皆导源于把文明社会与自然状态完全对立的逻辑前提。以自然状态为最终理想,设定乌托邦式的社会契约,使他的整个社会历史观呈现出严重的非理性、反历史色彩。按照卢梭的推论,在自然状态与文明社会之间存在断裂,自然人与社会人处于不同质的两个阶段,又怎么能够以自然状态来衡量、评判文明社会呢?人生来是社会的,社会的问题只能在社会中、由社会人来解决,伯克社会历史观的逻辑起点正在于此。
    自洛克以降到法国革命,以“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特别是社会契约论为标志的一系列学说和理论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革命性的政治哲学。然而在伯克看来,它们一概是错误的,应该加以批判和清理。伯克的社会历史观正是在批判这些理论和学说的过程中得以展开、阐明的。
    伯克在他第一部重要著作《自然社会辩》(1756年)之中,即抨击了“把抽象理论(尤其是卢梭的理论)用于政治的做法”〔20〕。他认为,那些社会契约理论家倾向自然社会而排斥文明社会和政府的过于简单化的主张,会导致一切文明社会和政府的毁坏。同一时期,他还写有《英国历史短论》。在这篇未及完成的著作中,伯克展示了从古罗马到约翰王统治时期英国和欧洲社会发展的宽广画卷,提出了他对人类历史进程及其道德本性的见解。它同样也表明了伯克对孟德斯鸠运用于文明社会研究的社会历史方法的深深尊重,这种经验的方法是与笛卡尔的理性主义以及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抽象思辨的理论空谈截然不同的。实际上,伯克在著述中始终坚持这种方法。对于伯克,把人作为一种文明--社会动物的唯一可靠的证据在历史之中,--而从不出自任何想象或假设的前文明的“自然状态”,并且在社会存在以前就形成了一个虚构的社会契约,--正像他所描述的英国和欧洲的历史:在不同时空、不同程度上,欧洲各国经由相似的社会形态演进,其间希腊一罗马文化特别是罗马法、基督教的宗教和道德以及遍布罗马帝国的日耳曼诸部落的习俗和风俗等构成了欧洲文明发展的真正基础和主要因素,它们为欧洲文明的价值体系提供了一些普遍原则。伯克甚至提出了一个“欧洲国家”的概念,由诸国之综合组成,是经由许多世纪缓慢的历史发展的产物〔21〕。
    伯克不认为历史作为“一般天意的已知进程”包含着任何必要的进步法则。他相信欧洲文明--社会生活中的改进是可以而且是持续发生的。他把社会的所有基本构成--家庭、教会、国家、学校、行会和商业组织--作为人性在精神和世俗两方面充分发展的必要手段。所有这些构成都是“自然的”,是人为了自身的改善运用其意志和理性着意创造的产物。后来,伯克把他捍卫人类文明建构的立场概括在他的一句格言之中:“完善是人之本性。”
    针对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论,伯克在《法国革命感想录》中把他一贯的社会历史观以政治哲学的语言高度概括地表达了出来:“社会确实是一种契约。”但伯克认为这种契约关系不是为了暂时的利益可随意订立或解除的,而是广泛存在于社会和文明之中,而且“由于这种契约关系的目的不可能靠几代人达到,所以,它不仅是生者与生者之间,而且是生者、死者和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每个特定国家的那项契约只不过是永恒社会的伟大原始契约的一项条款而已。它把低级事物和高级事物联系起来,按照不可违背的誓约(它控制着一切物质和精神)所认可的固定契约,每个事物均各得其所”〔22〕。伯克的社会契约说根源于欧洲中古的自然法传统,实质上是一种有机的社会历史观。社会具有有机体的性质,社会契约即普遍、连续的社会联系,只要社会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就无法解除,这必然意味着对现实社会秩序的尊重;同时,强调连续、普遍的社会联系,社会发展遂积淀并体现在历史之中,无视、超越历史是不可能的,否则,社会秩序就会被打乱,导致文明社会的破坏和解体。
    可见,伯克、卢梭的社会历史观恰好是相互对立的。
    
    对卢梭政治思想的评价向来颇多歧异。在不同地方、不同历史时期,卢梭分别成了专制主义、极权主义或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等“主义”的代言人,加之卢梭本人思想的丰富和庞杂,意义的含混和矛盾,后人对他的评说更是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然而,这些或许都有其道理,因为卢梭本人的政治思想的确潜存着两种截然相反的思想方向。
    卢梭把他的社会契约概括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3〕通过这一契约,便形成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公民之间相互平等,国家拥有支配各个社会成员的主权权力。卢梭赋予“公意”极其重要的地位,“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 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24〕。但由于公意的性质,既不可转让,又不可分割, 也是不可以代表的,因而卢梭尖锐批评分权的政治理论,矛头直指洛克和孟德斯鸠,排斥政党制度,反对党派政治,反对英国式的议会代表制〔25〕。他所推崇的是那种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以日内瓦共和国为楷模〔26〕。卢梭赋予人民的集会以不受任何限制的全能权力〔27〕,从而使他的社会契约论通常以“人民主权论”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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