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和西班牙探险与殖民的结果,极大地刺激了欧洲各国君主、商人和冒险家的欲望。在1495年,英国人便开始了早期的殖民活动。1524年,法国人也加入了殖民探险的行列。1588年,英国击垮了西班牙人的“无敌舰队”,使西班牙的海上力量遭到沉重的打击。16世纪末,荷兰摆脱了西班牙的控制获得了独立,成为“典型的资产阶级国家”。在殖民扩张中,荷兰的商人组织了一系列的特许公司,取得了勘察、组建军队、宣战媾和、开发资源、任命殖民地官员等特权。他们沿着葡萄牙殖民者的足迹前进,并逐渐取代了葡萄牙人在印度洋和西太平洋上的霸权地位,建立了海上殖民帝国。荷兰人的商业殖民方式也为英、法所仿效。英国在1553-1680年建立了49个殖民特许公司。法国在1599-1789年间也建立了至少75个殖民特许公司,并相继建立了海外殖民帝国。俄国在这一时期也急剧膨胀起来,成为了一个地跨欧亚两洲的封建殖民帝国,同时还占据了北美的阿拉斯加。在1750-1830年间,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它充分利用经济上的优势,不仅打败了法、荷等竞争对手,而且以廉价的商品为重炮,轰开了一些古老帝国的大门,建立起庞大的殖民帝国。在此时期,获得独立地位的美国也开始利用自身优越的地理环境,在美洲采取了咄咄逼人的扩张态势。它在半个多世纪内,使其领土从大西洋扩展到了太平洋,并以“门罗主义”为幌子力图将拉美置于自身的控制之下。 伴随着殖民扩张活动的进行,宗主国先后在殖民地建立起各自的统治制度,来加强对其殖民地的统治,并以此作为进一步扩张的基地。然而,各国的这些殖民地起初是处在彼此分割的状态之中,它们之间的冲突多于合作,对立多于联系,长期以来未能形成一个“互相联系与互相制约”的整体。况且,在早期殖民扩张的过程中,由于殖民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时常会引起一些国际纠纷,尤其是在十五、十六世纪,这种状况更是经常出现。“教皇子午线”的设定便是这类国际冲突的结果。1493年,教皇亚历山大六世于5月4日发布了一个训谕,指定通过亚速尔群岛和佛得角任何一个岛屿以西和以南100里格的地方作为分界线。以东属葡萄牙,以西属西班牙。(注:维克·阿尔诺:《对殖民主义的审判》,北京,1962年版,第125页。)结果在此基础上,西、葡于1494年6月7日签订了《拉尔德西拉斯条约》,双方同意将分界线定在佛得角群岛以西370里格的地方,其所在位置相当于西经41°线上,这便是“教皇子午线”。过去我们在谈到这条教皇子午线时,大都只强调它的存在表明世界第一次被西方殖民者所瓜分,然而却忽视了另一层涵义,那就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不存在较为完备的国际法准则,各殖民地的存在并不以相互间的承认为重要条件。当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时,它们只有借助教会的力量来解决国际殖民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教会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就具有了国际法的约束力。由此可见,殖民统治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从殖民主义制度的出现到殖民主义体系的最终形成,其间存在着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与现代国际法的逐步形成与完善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涉及到对殖民地法律地位的确认时则更是如此。因此,我认为,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是新一轮殖民扩张的产物,同时也是现代国际法逐步完备与发展的结果,1884年召开的柏林会议是它最终形成的标志。 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欧洲列强为了自身的利益更加热衷于进行海外殖民扩张。随着亚洲的许多地区以及大洋洲相继沦为殖民地之后,此时仍被欧洲列强视为一条海岸而不是一块大陆的非洲,便成了欧洲列强觊觎的对象。不仅英、法这样的老牌殖民大国加强了在非洲的争夺,德国和比利时等国也加入了争夺非洲的殖民活动。为了协调欧洲列强在非洲的利益之争,1884年11月15日-1885年2月26日,列强在德国首都柏林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发生在非洲刚果河口的争端。英、法、德、比、俄、荷、西、葡、意、瑞典、丹麦、挪威,奥匈和土耳其等15个国家出席了这次会议。美国也第一次参加了这个讨论西半球以外事务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列强就在非洲的殖民活动通过了一个颇为有名的“有效占领”原则,即要求占领非洲沿海新地区的国家必须通知《柏林会议关于非洲的总议定书》的签署各国,同时建立足以有效保护该地区现有各项权利(如确保航运和贸易自由等)的机构。(注:《国际条约集1872-1916》,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第95-96页。)这一原则表明:只有对非洲有争议的地区实行了“有效占领”才能够被视为合法的拥有;任何国家在对非洲的某一块地区实行了“有效占领”后,必须通知与会各国,以求在得到它们承认的条件下来避免国际纠纷。虽然这一原则起初只限于非洲的沿海地区,但很快便扩大到整个非洲内陆。根据“有效占领”的原则,列强在不到15年的时间内,便占领了非洲全部领土的65%。(注:郑家馨、何芳川:《世界历史〈近代亚非部分〉》,北京,1990年版,第349页。)这一结果使得人们仅仅只把“有效占领”原则看成是欧洲列强在非洲进行殖民扩张的工具,却没有看到它另一方面的重要意义,即现代国际法上的意义。只有少数西方学者就此得出了这样一个富有见地的结论:柏林会议的召开和有效占领原则的制订“标志着欧洲在非洲的扩张从此有了国际法”。(注:J.D.Hargreavas,"The Berlin Conference,West Africa,and theEventual Patition",London 1979,p131.)的确,在此后欧洲列强争夺非洲的过程中,都基本上遵循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它国的承认。在此基础之上,各个彼此分割的殖民地最终成为了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体系,并且也促使了以中心与外缘这一构架为基本内容的世界体系最终形成。 2 从19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特别从柏林会议之后,殖民主义体系主要由以下三类不同程度上依附于宗主国的地区所构成。 第一类地区是殖民地(Colony)。从法律意义上讲,“殖民地”仅指的是那些宗主国拥有充分主权的海外属地。与其他不同时期宗主国所获取的殖民地相比,此时的殖民地具有着自身的三个特点:一是不管宗主国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去获取殖民地,它都必须得到本国政府在法律上的支持,并且不能与宗主国的国内立法相抵触;二是这些殖民地不仅需要得到本国政府的承认,还必须同时得到其他西方列强的承认。尽管这类承认有些是明确的,有些是含糊的,但得到承认是必须的;三是由于欧洲各国的宪法各异,使宗主国政府在法律上的支持方式也各不相同。在英国可能是通过王室的诏令、枢密院的公告和议会中的法令来支持和确认对殖民地的占有;在法国常常是通过总统所颁布的法令来给予殖民地法律上的承认;在比利时或荷兰则取决于议会中的表决。不论宗主国政府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有一点是完全相同的,即通过这样一些法律上的支持,才使宗主国实现了对殖民地的充分占有,其结果是宗主国能够根据当时的国际法原则而在殖民地拥有完全的主权,甚至可以把它们直接作为宗主国的组成部分。有些殖民地的臣民虽因此可获得宗主国的国籍,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拥有宗主国臣民所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作为一个殖民地,它们不能独立地与其他国家建立联系;不能单独地参加国联和后来的联合国;不许直接向海牙国际法庭提出申诉;也不许自主地发行殖民地的货币。“即使如此,这也只是一些表面性的特征。对于一个沦为殖民地的国家人民而言,它所丧失的是本民族悠久的文化和传统,仅仅作为一个帝国的省份而存在。那个遥远的宗主国成为了这块疆域的实际主宰。只有到20世纪中期,那些带有本地文化特征的社会,才能在变化了的客观条件下,作为非殖民化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p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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