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地区是保护领和保护国(Protectorates and Protected States)。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保护领和保护国与殖民地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保护国不是宗主国的殖民地,不能被宗主国正式兼并。对于宗主国来说,保护领和保护国依然是外国,其臣民只是受到保护的臣民。”(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1870-1945,London 1983,p17.)保护国和保护领同殖民地的另一个区别在于:保护国与保护领的产生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的。通常的情况是某一地区出于“自愿”要求接受某个西方列强的保护,这个被要求给予保护的西方列强也要做出承诺,表示尽力不使保护国和保护领受到外来的侵害。双方往往要签订条约来确定这种保护关系。由于大多数保护国或保护领并非是以一个国家的形式出现的,它们大都是众多部落的集合体,特别是在非洲地区尤为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列强往往只与其中的一、两位首领签订条约,就算是建立起保护关系。几乎没有一个保护国或保护领是在当地所有土著首领全部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的。有时,甚至不用签订这一纸条约,就能宣称某个地区与某个西方大国建立起了保护关系。但在采取这种做法时,也必须根据有效占领原则,通知其他的西方列强。事实上,这种“自愿”是不存在的,它只不过是武力的代名词。西方列强为使当地居民屈服,常常不惜使用武力对土著部落进行大规模的破坏。卢加德就曾直言不讳地说过:“最初给他们以严厉的教训并彻底使之屈服,远比使用和解的办法更为人道。”(注:Crowedr,W.West Africa Under Colonial Rule,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68,p93.)因此,既没有一个保护国或保护领的建立得到了当地全部土著首领的同意,也没有一个保护领或保护国是在“自愿”的原则上建立起来的。 西方列强建立保护领或保护国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从经济角度讲,往往认为某个地区气候恶劣,资源贫乏,难以成为自身所希望的原料基地和投资场所。所以,只愿意在这些地区建立责任有限的保护领,而不建立实行全面控制或长期承担责任的殖民地。另一个原因通常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几个列强同时争夺一块具有很大政治与经济价值的地区,为了争取主动,其中某一个列强用武力和其他一些手段诱使土著部落的首领与自己建立起保护关系,从而使自身在瓜分世界的国际纠纷中取得有利的地位,并将对手从这一地区排挤出去。例如1881年,法国就通过与突尼斯的地方统治者所签的巴尔多(Bardo)条约,而使突尼斯成为自己的保护国,并将觊觎这一地区已久的意大利排除在一边。此外,非洲的摩洛哥、亚洲的苏门答腊和太平洋上的汤加王国,都是因为其宗主国为了实现对这一地区的控制,而强制当地首领与他们建立起保护关系。(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1870-1945,London 1983,p17.)这种保护关系一旦建立起来后,虽能在某种程度上保留当地原有的面貌和制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宗主国建立保护国或保护领的最初目的达到之后,都力图把这些保护国或保护领变成为自身的殖民地。保护国或保护领的管理机构几乎是毫无例外地为宗主国的代理人所掌管。他们一直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作用,剥夺当地统治者的权力。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人们已经无法弄清德、英在东非的马拉维、喀麦隆和英属西非的大片土地到底是保护国(以前这一地区全是保护国)还是正式的殖民地。 构成殖民主义体系的另一类地区是由于实行委任统治而产生的托管地(TrustTerritories)。托管地与保护国在法律意义上具有一个重要的共同之处,那就是托管地不能够被看成是宗主国的殖民地,它只是由国联或联合国交由某个国家代为管理的地区。托管地的居民和保护国的居民一样,都依然保持着自己的国籍。委任统治和托管地也并非是在20世纪初才出现的。在19世纪初,英、俄、普、奥曾于1815年签订了一个条约,将爱奥利亚岛置于英国人的控制之下。直到1864年,其时英国为避免国际纠纷,又与俄、奥、普签订了一个条约,将爱奥利亚岛转归给希腊。(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18.)不过,具有现代意义的委任统治和托管地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存在的。当时取得大战胜利的协约国成员接受了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建议,为了避免胜利者与失败者同受具有殖民扩张野心的指责,国联将从德国和土耳其接管的殖民地转由协约国成员进行委任统治。这些接受委任统治的地区不能够被看成是殖民地。它们由国联来具体分配,并由国联建立的托管委员会进行监督。国联根据卷入殖民统治的程度,将原属于德国和土耳其的殖民地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托管地包括巴勒斯坦、伊拉克、约旦和叙利亚。它们被作为保护国看待,一旦时机成熟便可宣布独立。到1948年时,这几个国家都宣布了独立。二类托管地包括坦噶尼喀、多哥、喀麦隆、乌干达-布隆迪。它们均为正式的保护领,不能与其他的殖民地合并。三类托管地包括西南非洲、德国在太平洋上的岛屿。这些地方虽名为托管地,但实为协约国的占领地。只不过是以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的名义占有而已。尽管这几类托管地存在着不少差别,却有着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都要接受国联托管委员会的监督。承担托管责任的国家政府,每年必须向托管委员会递交一份有关托管情况的年度报告。但托管委员会不能对托管地进行直接的调查。“二战之后,依然存在的托管地以及一度被日本所拥有的托管地与太平洋上的岛屿,在1945年被转交给联合国新的托管委员会后,这个委员会才拥有并能使用对托管地的调查权。”(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p17-18.) 在殖民主义进程中,委任统治和托管地的出现到底具有着多大的积极作用,一直是引起争议的问题。事实上,在每一个托管地内所实行的那些制度,都未能充分地体现欧美一些自由主义者当初的基本主张。这些人曾认为:当殖民帝国在欠发达地区实行排他性的统治时,人们不可能期待它们在那儿采取人道的和富有建设性的行动。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国际组织对所有殖民地进行更全面的控制。只有对这些地区实现国际化的管理才能够中止各种剥削。然而,这些主张不仅在1919年未能实现,即使在1945年之后,它们也由于老牌殖民国家的抵制而未产生积极的影响。除了使托管委员会增加了一些权力而外,在别的方面则无所作为。的确,在当时的现实条件下,无论是国联还是联合国,要想对整个庞大的殖民体系进行直接的统治是不可能做到的。而且,在推行委任统治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看到:“虽然托管制能够防止坦噶尼喀并入肯尼亚白人殖民者占有重要地位的东非联邦,但并不能因此而表明实行托管制后的统治方式,与当初原宗主国所采取的统治方式存在着多大的差别。”(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18.)因此,委任统治和托管地的出现,并未能够改变殖民主义的实质。它们还是与其他类型的殖民统治一样,体现的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只是形式上有区别,本质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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