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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反省:克服过去的新生之路(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 金寿铁 参加讨论

雅斯贝尔斯关于集体罪责的上述观点,被一些人划归为对集体罪责的单纯否定,(17)曲解为“哲学家对战争责任的蒙骗”,认为其未能跳出费希特、海德格尔等人所标榜的“德国人的世界史使命”的陈腐偏见。(18)这种批评其实是未能全面把握雅斯贝尔斯关于集体罪责的辩证观点。对于雅斯贝尔斯来说,不仅追随纳粹命令的人罪责难逃,袖手旁观的人同样负有责任。因为,每个人都应对自己被统治的方式负责,德国人对于纳粹暴行负有集体罪责。而对纳粹罪行的赎罪,不仅要从国家层面上实行和解并作出相应赔偿,更重要的是在政治-道德层面上抛弃陈旧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后者对于战后德国新国家的建设尤其关键。但雅斯贝尔斯发现,战后德国人“为巨大的生活困境所压倒”,“为快速的政治、经济重建所压倒”,“没时间作出政治-道德上的自我反思,没时间洗心革面,做一个精神上振作起来的民族”。(19)造成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就在于德国人对自己的过去持一种非批判态度,未能全面反省历史罪责,把所谓“安宁和安全需要”置于当下优先地位,未能真正承担起政治-道德责任。因此,雅斯贝尔斯在《罪责问题》中强烈呼吁德国人勇敢承担战争责任,彻底肃清纳粹遗毒,以建立一个富于道德责任感的真正的民主国家。
    二、罪责区分
    雅斯贝尔斯关于罪责的区分,是辩证理解其罪责观的基础。根据罪责的性质,他区分了刑事罪责(kriminelle Schuld)、政治罪责(politische Schuld)、道德罪责(moralische Schuld)和形而上学罪责(mytaphysische Schuld)四种罪责,以此阐明德国人在何种意义上犯罪并负有罪责。依据控告方式,他区分了“外部控告罪责”与“内部控告罪责”,前者即由各法庭和战胜国外部审级规定的刑事罪责和政治罪责;后者即为内在良心所认识到的道德罪责和形而上学罪责。其中,刑事罪责要由法庭这一外部审判系统追究其相应责任;政治罪责要由战胜国这一外部审判系统追究其相应责任;道德罪责要靠每一个德国人的“洞察、忏悔和重生”来赎罪;形而上学罪责要靠每一个德国人自我意识的转变来赎罪。可以看到,雅斯贝尔斯关于罪责的区分、罪责的关联性等论述,与其独特的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有着内在的联系。比如,他关于“类”与“类型”概念的区别就渊源于康德哲学。(20)
    (一)外部控告:刑事罪责与政治罪责
    法律罪责,即犯罪是指“违反明晰之法的、客观上可证明的行为”,其有罪与否由法庭定夺。二战后处置纳粹战犯的新特点是,“胜者-败者”这一传统战争史范畴为“被害者加害者”这一范畴所取代。二战前,一般由战胜国直接监禁或就地惩罚战败国的战争主谋。二战对战犯的处置则采取了国际战争犯罪的审判形式,即根据国际法,对他国的武力侵略、战争过程中的人权蹂躏等行为,追究当事者的罪责。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以大量确凿的证据清算了二战期间纳粹犯下的种种滔天罪行。
    在《罪责问题》中,雅斯贝尔斯针对当时德国人对纽伦堡审判提出的各种异议进行了逐条批判,全力突显了这一审判的必要性、明细性、合法性和至上性。在各种异议中,最为核心的是审判主体和罪名问题。由于纽伦堡审判不是由中立国或国际机构主导,而是由胜利者即盟国主导,因此许多德国人将其视为失败者所承受的“民族的耻辱”,而不是对侵略战争和大屠杀的正义的法律审判。对此,雅斯贝尔斯表示,“民族的耻辱不在于这一审判中,而在于审判的原因,即希特勒政权及其行为中……纽伦堡审判表明这样一个事实的结果:把我们从犯罪政权中解放出来的不是我们自身,而是盟国。”(21)他强烈要求,纽伦堡审判不仅应当树立司法权威,还应当树立政治权威。“作为一次全新的尝试,纽伦堡审判将促进世界秩序,它的神圣意义永不会消失,即使今天它还不能支撑法制的世界秩序,它也必然停留在世界政治的联系之中。”(22)
    纽伦堡军事法庭以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起诉纳粹头目,其中,危害人类罪是指对民众的集体杀害、放逐和奴役。在纳粹统治并进行集体大屠杀期间,“危害人类罪”的罪名及相关法律尚不存在,在起诉和审判纳粹战犯之前也从未见之于任何国家的刑法典。借此,有人认为纽伦堡审判为师出无名的“消极处罚”。对于这一论调,雅斯贝尔斯强调,近代法的基本精神先于“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罪”这一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原则,即“在人道(Menschenlichkeit)、人权、自然法意义上,西方自由与民主理念意义上的(关于危害人类罪)法律早已存在,而犯罪可以据此加以规定”。(23)因此,他坚决主张根据近代法的基本精神及其国际法,严肃审判并追究纳粹罪犯的战争罪、危害人类罪。
    在雅斯贝尔斯看来,基于国际法的纽伦堡审判继承和发扬了近代启蒙主义和人道主义的精神。当然,他并不是一相情愿的理想主义者,他也深知纽伦堡审判有沦为不公正政治审判的危险。但他依然高度评价了纽伦堡审判的历史意义:这次审判“乃是今日人类必不可少的审判,是人类开始感受到的世界秩序的微弱而模糊的前兆”,“对于德国人而言,这一审判的长处在于区分了领导者们犯下的特定犯罪,但并未裁定整个德国民族都有罪”。(24)可以说,纽伦堡审判的世界史意义在于,根据国际法,朝着对战争和屠杀等罪行实施普遍法制的方向迈出了第一步。
    然而,即使大部分德国人摆脱了与纳粹有关的法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解脱了一切种类的罪责。在雅斯贝尔斯看来,德国全体国民既然作为一个集团“容忍”(dulden)了希特勒的犯罪政权,他们就同样犯有政治罪并对此负有集体责任。“我们必须为我们的政权承担责任,必须为政权的行为、为这场世界大战局势中的开端承担责任,并且必须为把我们推上前列的那个元首的本性承担责任”,“原则上,一国全体居民都对所有的国家行为负有责任”。(25)这是因为,现代国家中的所有公民都是政治的公民,属于拥有公民权的政治共同体的一员。在此,像马克斯·韦伯一样,雅斯贝尔斯也强调责任伦理学的基本观点:在政治中,决定性的东西不是意图而是“结果”。不论出于怎样的意图,也不论如何行动,只要最终把政权拱手让给了纳粹,并且未能压制其种种恶行,那么谁也无法完全逃脱政治责任,即便“曾经抵抗政权和恶行”的共同体成员也不例外。
    雅斯贝尔斯如此强调“无差别的”政治责任,反对大而化之的逃避战争责任的“集体罪责”说,其批判矛头首先对准德国社会乃至思想界根深蒂固、由来已久的政治冷漠传统。事实上,纳粹统治期间,以雅斯贝尔斯为首的德国许多知识分子、艺术家都与世隔绝,远离现实政治,蛰居在自身的观念世界中。(26)二战期间的切身经历使雅斯贝尔斯意识到,在纳粹时代,对纳粹暴行无论袖手旁观还是三缄其口,都是“以有罪过的被动性”忍受了所发生的事件。人与政治是不可分离的,今天人们不但道义上不容许,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逃入山林原野之中,享受独善其身的孤寂生活。因此,雅斯贝尔斯在《罪责问题》中反复警告:“现代国家中并不存在世外桃源”;“政治责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7)具体而言,德国的政治罪责一是涉及对纳粹独裁统治受害者的赔偿;二是涉及由战胜国所设立的占领区政权及其非纳粹化。因此,德国有责任对其政治权限和政治权利加以限制。在雅斯贝尔斯看来,德国国民之所以承受国家主权限制、战争赔偿等政治罪责,并非因为他们犯了法律罪责或道德罪责,也不意味着承担政治领导人的法律的、道德的罪责,而是一种“对自身的政府承担的共同责任”,(28)这在本质上有别于以语言、出身、文化共同性为基础而施加于德国民族的集体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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