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部控告:道德罪责与形而上学罪责 对于刑事罪责和政治罪责,即便当事者自己认识不到其存在,也并不影响其客观存在。而道德罪责和形而上学罪责却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罪责意识,取决于良知和自我意识。针对纳粹时代德国人的所作所为或无所作为,雅斯贝尔斯反复强调个人良心之于道德判断的重要性。在他看来,用“命令”来免责是行不通的,“人在抉择中不能把决定的责任推诿给别人,给处境,给历史”。(29)不论是那些不谙世事,把“对祖国的义务”与“对希特勒的忠诚”混为一谈,以至于无条件地服从其命令的“纯真的年轻人”,还是那些对身边的暴行袖手旁观、无动于衷者,都应当承担道德罪责。一旦个人丧失自我意识,停止自由抉择,整个社会也就跟着个人一起沉沦于暴君的暴力统治之下。 雅斯贝尔斯认为,所谓道德罪责的赎罪只能产生于每个个体的良心发现当中。在没有任何外部强迫和约束的情况下,每个个体都应通过良心审查、洞察和忏悔,摆脱导致其罪责的那种思维模式和人际关系模式。唯有通过这种严肃认真的良心拷问、内心悔过和自我纠错,个体才能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实现自身的意识转变。因此,他并不看好、甚至怀疑外部介入下德国人道德赎罪的效果。较之于盟国主导的脱纳粹化再教育,雅斯贝尔斯不求于外,反求诸己,强调德国真正的“克服过去”(Verganggenheitsbewltigung)之路在于德国人虚心倾听“来自内部的控告”,勇于正视自身的道德罪责和形而上学罪责。在雅斯贝尔斯看来,“洞察、忏悔和重生”(Einsicht,Buβe und Erneuerung)(30)构成了道德罪责赎罪的三步骤。就像在哲学思维中一样,在道德罪责的赎罪上,他也把个体置于至关重要的位置。而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澄明理性的纽带之路,即用“理性”(Vernunft)来贯注每一个生存(Existenz),使其成为交往性的生存。(31) 如果说在政治中问题在于结果,那么在道德中问题则在于意图和价值。因此,当他人遭受不正当的暴力威胁时,如果我们“心有余而力不足”,那么道德并不要求我们作无谓的自我牺牲。但是,“无力”可以免除道德之罪,却不可以免除形而上学罪责。“如果我处在发生不义和犯罪的那个地方,如果别人遭受死亡而我却存活下来,那么在我之中就存在一种声音。通过这声音,我知道我还活着就是一种罪责。”(32)因为,形而上学罪责以“人与人之间的绝对团结”为前提。形而上学的绝对命令要求我们,在完全无力的情况下,也要赴汤蹈火,在所不辞,为拯救暴力威胁下的他人献出自己的生命。在这两难抉择中,如果一个人未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绝对团结”,而是只顾自己利益,不顾他人死活,甚至为了保全自己不惜抛弃他人,他就不得不背负形而上学罪责:“我们活着,这就是我们的罪责。在神面前,我们知道令我们深感谦卑的究竟是什么。”(33) “在神面前,形而上学的罪责引起自我意识的转变。人不可一世的骄傲被打破了。”(34)从表面上看,雅斯贝尔斯似乎从神学角度解释这种罪责,即吁请“神”(35)这一人的绝对团结的担保者,通过将形而上学罪责规定为神面前的“我们共同之罪”。但是,这种罪责与源自伊甸园的“原罪”无关,也不是没有任何选择余地的、与生俱来的罪责,因此不能从传统基督教神学的狭隘意义上加以理解。(36)对此,我们有必要了解纳粹政权时期,雅斯贝尔斯与圣经宗教之间那种紧张对峙、难分难解的关系:“圣经这部书,是我们十二年的安慰。”(37)然而,雅斯贝尔斯不是“宗教的卫道士”,他致力于圣经研究决不意味着他转向乃至皈依基督教,恰恰相反,他面对新约-旧约宗教的启示内容,致力于一种新的精神开启--“哲学信仰”(Der philosophishe Glaube)与“世界哲学”(Weltphilosophie)。战后,雅斯贝尔斯一再强调忏悔和重生,其底蕴不只是宗教意义上的忏悔和重生,而更多是哲学意义上的忏悔和重生。 雅斯贝尔斯还强调,作为人的普遍罪责,形而上学罪责不应“削弱或回避”德国人的罪责意识,而应进一步“深化”德国人的罪责意识。他这样写道:“我们这些幸存者没有去寻求死亡。当我们的朋友被押遣走的时候,我们并没有上街示威,也没有大声呐喊。我们没有这样做,哪怕自己也遭杀害。相反,我们苟且地活着,其理由尽管是正当的,但却是那样的软弱无力,这个理由便是:我们的死亡无济于事。我们仍然活着,这就是罪过。在神面前我们知道,我们受到过何种屈辱。”(38)在此,我们可以隐约听到“原罪”的回响,但是此原罪并非是圣经中被神驱逐的原罪,而是一种“精神化”,即与超越者相关的人的生存的自由的自觉。换言之,这种原罪不是原始启示信仰意义上的原罪,而是“哲学信仰”意义上的原罪。 在此,雅斯贝尔斯一方面主张勇于面对纳粹犯罪和德国人的罪责,深刻反省历史、承担历史责任,从而与世界各国实现和解,重新获得国际社会的信任;一方面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批判了战后世界舆论那种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的战争问责说。他通过罪责区分表明,对纳粹政权犯罪的刑事责任,只适用于那些由战胜国审判并由新设置的德国法庭最终判决的德国人;但鉴于当时德国土地上建立了纳粹政权并得以发挥了国家机能这一事实,无论程度如何,在纳粹统治下生活过的所有德国国民对纳粹政权犯罪都负有一份政治责任。但是,通过惩处罪犯,通过与希特勒德国的诸被害国达成赔偿契约和平条约,可以注销德国人的刑事罪责和政治罪责,却不能注销德国人的道德罪责和形而上学罪责,甚至通过百般恭维战胜国或低声下气地认罪也永远无法洗清这两种罪行。为此,每一个德国人、整个德国民族都需要发动一场灵魂深处的革命,以实现政治-道德思维方式的“内在变化”和彻底转向。惟其如此,德国人才能最终克服这两种形式的罪责,才能克服过去,面向未来。换言之,坚持“非纳粹化”原则、认清纳粹国家的性质、抛弃权威国家的思维方式,乃是实现这种“内在变化”的前提条件。 三、罪责的关联性与共同责任 将德国人的罪责问题区分为个别承担的法律的、道德的、形而上学的罪责与集体承担的政治罪责,并不意味着这个问题得到了一劳永逸的解决。雅斯贝尔斯强调:“区别不是绝对的东西,被区分的东西是相互关联的。”(39)可见,他的反省并未止于罪责区分上,而是进一步致力于肯定与否定的综合,以便揭示被区别的东西之间的关联性这一辩证过程。 在四种罪责之间,雅斯贝尔斯设定了一种层级分明又相互渗透的因果序列。在他看来,一切罪责都根源于形而上学罪责。但是,“一切罪责都根源于形而上学罪责”这一认识不应曲解为罔顾政治现实,耽于内在沉潜或对神的皈依。20世纪初的德国,建立在“血和土”基础上的纳粹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态罪孽深重、罄竹难书,以至于共同体思维声名狼藉,甚至成为腐败堕落的代名词。鉴于这一深刻的历史教训,雅斯贝尔斯较之抽象的“团结一致”,更强调个人自由,较之人面前可视的人的团结一致,更强调神面前“不可视的人的团结一致”才是“真正的集体”。应当指出的是,《罪责问题》的核心指向并不是神学形而上学,更不是圣经宗教的启示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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