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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德意志帝国改革与民族国家构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王亚平 参加讨论

康斯坦茨普世宗教会议开启了罗马教会历史上的宗教会议时代,1415年,宗教会议颁布《神圣宗教会议》(Haec Sancta)的教令,不仅强调定期召开宗教会议的重要性,而且还强调教皇必须服从宗教会议的决议,否定了教皇自4世纪以来一直享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最终于1417年结束了西方教会的大分裂。(32)康斯坦茨普世宗教会议聚集了来自欧洲各地700余名与会者,为了有效组织会议,与会的教会学者按照中世纪大学的组织机制结成了社团(Nation),(33)1415年1月共有四个宗教会议社团,即德意志社团(包括来自丹麦、斯堪的纳维亚、波西米亚、波兰、匈牙利以及苏格兰的与会者)、意大利社团、法国社团和英格兰社团。按照西格蒙德旨意,宗教会议在作出决议时不再是每个参加者都有表决权,而是每个社团和枢机主教团各自只有一票的表决权。这种表决方式,无疑在客观上强化了英法百年战争期间已经生长出来的民族意识。德国学者卢茨认为,康斯坦茨宗教会议不仅对基督教教会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世俗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极大影响,从这一历史时期起,欧洲社会产生了明显的“大民族”(Groβnation)的民族意识。但是他也强调,这种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在德意志更多地体现在人文主义领域。在这个问题上,他似乎比较赞同德国实证主义史学家朗克的观点。朗克认为,1490年前后欧洲很多王权都有了集权统治,强大到足以使反抗力量屈服,也能排除外来影响,把各个群体的民众联合在一起,培育共同的意识,但这种现象在德意志还没有出现。(34)
    民族意识之所以在德意志没有像英法那样自下而上生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世纪晚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邦国以及各种类型的城市和城市同盟在政治上具有独立性,在经济上具有利益的不统一性。邦国的领土主权不仅肢解了帝国皇帝的权力,而且也极大地削弱了帝国的财政来源,帝国会议的职能和权限受到很大制约,《帝国和平条例》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为此,西格蒙德登上王位后首先进行了司法改革,他于1434年9月颁布《十六条款纲领》(Programm von 16 Artikeln),提出在帝国原有的“菲莫”(Feme)(35)法庭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制度。菲莫法庭自13世纪以后在德意志地区出现,它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各邦国在领地政策方面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主审法官和陪审法官通常都是由大贵族、贵族以及各等级的代表组成。进入15世纪,菲莫法庭的权限越来越大,甚至被委以监管帝国直辖的自由伯爵的权力,侵犯了国王的权力,这无疑是西格蒙特进行帝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西格蒙德的司法改革尚未正式启动就因其去世而搁浅。
    西格蒙特的继任者、哈布斯堡家族的弗里德里希三世被选立为国王后,注重扩大哈布斯堡家族的领地和势力范围,致使各地诸侯家族纷争不止,英法以及罗马教会再次有机会染指德意志内政,这就迫使弗里德里希三世重提改革的主张,而且首次提出了“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Heiliges Rmisches Reich deutscher Nation)的称谓。在推行政治改革方面作出极大贡献的是弗里德里希三世的儿子马克西米利安一世。为了维护德意志皇权在意大利的权势,以及与法国国王争夺勃艮第的继承权,马克西米利安一世意欲率军前往意大利与法王作战。为筹集军费,他于1495年3月在沃尔姆斯召开会议,这次会议被德国历史学家看做是帝国改革的开始,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帝国的组织建构。沃尔姆斯会议是德意志历史上第一次以“帝国会议”(Reichstag)的名义,而不是以“宫廷会议”(Hoftag)的名义召开,仅从会议名称的这种改变就说明,这次帝国会议在组织建制方面有了重大改革,它不再是仅涉及与王室和诸侯有关的事务,而是涉及帝国社会的各阶层。召开这次帝国会议的主要目的是筹集抵抗奥斯曼土耳其人进攻的军费,会议作出决议,“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15岁以上的所有臣民都有义务缴纳名为“共同芬尼”(Gemeine Pfennig)(36)的帝国税。(37)参加沃尔姆斯帝国会议的诸侯以及社会其他等级的代表在接受这一提案的同时提出,必须组成一个由社会各等级代表参与商议帝国重要事务的常设帝国权力委员会(Reichsregiment),监督帝国作出的有关财政、外交、战争等重大国务事宜的决定,以防止哈布斯堡家族利用帝国的权力侵犯邦君的权利。这一提案无疑进一步强调了帝国会议这一新建制的重要性,不仅改变了自中世纪以来帝国宫廷会议的组织模式,而且也涉及此后在帝国会议上提出的议题和作出的决议,为帝国会议赋予了议会君主制的性质。1500年7月,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在奥格斯堡帝国会议上颁布了成立“帝国权力委员会”的敕令,规定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由选帝侯和诸侯、骑士、市民构成)、组织结构及其职能和权限、帝国成员应该缴纳的各种赋税,等等。(38)
    沃尔姆斯帝国会议的另一项重大改革是司法改革。司法审判权的统一是帝国统一的重要方面,也是王权集中的一种表现。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在这次帝国议会上就“推行和平与法律”的协议与社会各等级达成一致,即每个等级都有义务维护共同建立起来的新秩序。根据这一决议,马克西米利安一世于1495年8月签发《永久和平条例》,成立帝国议会法庭,审理和解决邦国之间产生的纠纷和矛盾。此外,为了加强司法权力,打破各邦国的界线,帝国议会法庭在帝国境内划分了六个司法管辖区,由皇帝任命每个管辖区的帝国法官以及四位陪审法官,由他们组成审判团。此外,《永久和平条例》还废除了自中世纪以来一直实行的私战自卫权(Fehderecht),所有纠纷只能通过法庭以和平方式解决。(39)
    四、帝国改革的历史意义
    1495年沃尔姆斯帝国会议涉及的改革内容不是很多,且改革的时间并不长,在历史的长河中可谓是“昙花一现”,但其对此后历史进程的影响却是深远的。从19世纪晚期起,朗克等德国历史学家就十分关注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帝国会议,他们深入研究了这一历史时期历次帝国会议的档案,以及宗教会议时期的一系列文献,特别是《西格蒙特改革》(Reformatio Sigismundi),赋予这一时期以“改革”的特点。(40)德国传统史学家认为,沃尔姆斯帝国会议提出的征收帝国赋税、组建帝国军队、划分帝国司法管辖区以及成立帝国权力机构,都在改变着旧的政治传统,因而是一次十分重要的政治改革,是德国走向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历史事件。(41)
    20世纪70年代,雷根斯堡大学教授海因茨·安格迈尔就帝国改革问题发表一系列相关著作和论文;此后,哥廷根大学的莫拉夫等学者也就此问题进行了新的研究;这些新的研究着重从制度史变革的角度论述帝国改革。安格迈尔被德国历史学界看做是帝国改革研究的新的领军人物,(42)他提出了新的视角。安格迈尔认为,1495年召开沃尔姆斯帝国会议的目的并不是要进行帝国改革,而是企图借助诸侯的力量扩张哈布斯堡家族的势力范围;诸侯及各社会等级也在力求维护已获得的权利,从这两方面来说,帝国改革的目的具有守旧的特点。同时他认为,1495年的帝国会议充其量只是一件未完成的“作品”,一是因为事实上的财政制度还只是一个没有实现的愿望;另一方面,帝国还缺少一个保证帝国职能履行的制度。(43)正是因为国王和诸侯的目的不同,帝国改革中存在着两股改革势力的对立和博弈,这场博弈没有导致国家权力的统一,反而进一步加深了国家权力的分裂。(44)彼得·莫拉夫也认为,德意志在通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存在着帝国和邦国并存的“二元性”,而且帝国和邦国是互为条件的,帝国弥补了邦君统治在国家性方面的不足,邦国制则为帝国创造了现代结构。他认为皇帝和邦君之间虽然存在着冲突,但邦君的统治并没有削弱帝国的集权,反而说明了等级的崛起,增强了帝国的集权,邦君承担了帝国因缺少管理机构而无法承担的职能。(45)在中世纪晚期多头政治的德意志,恰恰是在皇帝与各等级的对峙中体现出帝国改革的核心。正是基于这一点,莫拉夫并不把沃尔姆斯帝国会议看做是一场政治的“改革”,而是将其视为“帝国制度的改建”(Umgestaltung der Reichsverfassung)。(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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