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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与法理:中英开平矿权纠纷及赴英诉讼(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王天根 参加讨论

与此对应,英方代理人那森对袁世凯官场前途有所判断:“许多朕兆表明,总督的权力日见衰弱;即使在他的亲信之中,他也变得日益不得人心。”(60)面对即将到来的诉讼,那森建议在答辩中“多多强调其政治性的原因,而不要过于侧重其商业性的原因”(61)。在那森看来,张翼用于自卫的“副约的整个目标是政治性的,它的预定目的,实际上就是它曾被用来要达到的目的”(62)。比照1901年2月19日,律师顾勃尔作为张翼与墨林等代理人胡华签订“移交约”中法律意义上的见证人,实际上是代表张翼这一方利益的。1904年11月10日,那森以英方开平矿权代理人的身份致函上海德鲁门--顾勃尔律师事务所,警告有着律师身份的顾勃尔不得在即将到来的诉讼中为张翼作证(63),以免内幕被揭露。是月26日,德鲁门、顾勃尔致函那森,表示同意。张翼伦敦诉讼有太多的幕后操作的背景。11月29日,那森致函开平秘书,称:“在这两年我所进行的交涉过程中,我一直没有忽略张在宫廷里纠集足够的势力来抵抗袁世凯的敌意这种可能性,但是我所得出的结论是,只要斗争尚在继续,只要朝廷对可能引起行动的复杂情势怀有戒心,张的任何势力都不足以干涉总督的权力。”(64)他就张翼等往伦敦讼事的利益背景发表评论,“给予中国人某些名义上的权力,在我们这里是容易办到的,而且对公司的事情不致发生损害”(65)。总之,开平矿权英方代理人那森基本上为张翼赴英诉讼定了个调子,即张翼往伦敦诉讼可能只是得到名誉上的胜利,实质上什么也得不到。
    张翼于“三十年十月(实为1904年12月3日),带同严道复、陈升、同知荣贵,并税务司德璀琳等前往英京”(66)。至于庚子年间张翼等在中英开平矿务上的贪污腐化问题,严复等人到伦敦后才有了清楚认识。张翼伦敦起诉遭遇的面子问题及其与诉讼法理之关联,可详见1905年1月24日(十二月十九日)严复致好友夏曾佑(其时夏氏为《中外日报》主笔)的信函,“开平一案于腊月十二日开讯,两造所顾[雇]法家通十余人,皆王室参议,号皆名手”(67)。双方聘请诸多名律师,意在法理上有所决断,“通州供状经问三日,未了。中间少息。本日续讯。其前此所供,意在掩饰卸过,然往往为被告律师执据,指其不实。如十四日问,当庚子以前,张是否有意与洋本合办,张矢口不承。后经律师取出渠亲押用印之两信与墨林者,满堂眙,目为诳子”(68)。在严复看来,作为原告的张翼在法庭上丢人现眼,面对被告的铁证,其面子扫地以尽,“呜乎!中国大官以欺饰为能事,积习不知几千百年,一旦欲其由衷,殆与性忤。仆一路滈诫,谓:‘上堂万万不可撒谎,即使此矿于庚子年,真由卿卖出,只可据实言之,而责伦部有限公司之背约,则卖约即可作废。’乃渠另有用意,言仍不实。十四日所被人揭破者,尚是题前文字。本日所讯,乃入正文,若再犯欺诳,被其指出,直可束装归耳”(69)。严复颇熟悉英方司法系统,对英帝国形式上的司法独立有深刻的认识,其劝诫当为忠厚知言。严复评价张翼:“此子固市侩,在在以欺为术。遭逢因缘,遂得富贵。乃今以中国大员负西人所最不当者,与之同行,亦至辱也。”(70)可见,张翼丢掉的不仅仅是个人的脸面,也丢掉了“中国大员”乃至同行的脸面。尽管如此,严复希望包括《中外日报》在内的报界舆论对张翼卖矿之事,尽量不要报道,因为名为中英合办的有限公司,英方作为资本输出方,资金并没有完全到位,多以口头允诺的虚股冲抵中方的干股,而张翼等涉及接受英商贿赂等,其中有太多的殖民者与被殖民者的代理人合谋勾结的性质,故严复称:“日报于前事亦可不论,但于通州一节尚望为我催查,秘之。即杀一敌夫而国事亦无补耳。仆本可上堂听讯,而通州不欲有我在前。是其用意,殆可想见。终日为翻译供状外,闷坐一室,虽来名都,实无所覩。刻己属菊生电期期来,吾将去之。安能郁郁久居此耶?”(71)所谓“通州”指张翼。“日报”指夏曾佑主笔的《中外日报》。因阴谋及秘密太多,张翼连翻译严复都不让出庭旁听。严复变成玩偶,其郁闷是显然的。同日,严复致函好友张元济(即菊生,《外交报》筹办者)也表达类似意思(72)。严复对陪同张翼往伦敦助诉颇后悔:“夫巳氏来英,不携一钱,欲取偿于所讼,顾案情轇輵,而延误至今五年,赃款已散,复向何人收合余烬?察其来意,专取责认副约,然即此尚未可知,盖该矿所卖是实,昨有比人来此争论,乃知永平金矿亦经卖出。虽卸过德氏,而德氏有便宜的据;况此事议已经年,实不在拳匪偾事之后,联军至津而后逼而出此。”(73)可见张翼赴英主要是争取副约条款的权利,但卖矿属事实,“前后函电、往返契约文书,今经公堂纤悉呈露,以复观之,此后虽欲粉饰事实、涂障国人,必不能矣”。法庭上张翼中饱私囊之情状毕现。严复从自己理解及法理层面得出结论:“此人必败。”(74)严复揭露的是中英开平矿权纠葛内幕,但诉讼结果张翼竟在法理层面取得名誉上的诉讼胜利。
    为什么陪同张翼前往伦敦兴诉并精研西方《法意》的顾问严复都认为毫无胜诉希望却一度胜诉?主要依据和理由是什么?这一胜诉与中外报刊舆论评判有无关联?诸如此类,无疑要细读张翼诉墨林案的伦敦高等法院皇家法庭判决书。判决书原为英文本。因事关新政时局中的官场、市场等,沪上报刊舆论视其为舆论焦点,特别是关注中外关系的《外交报》对其进行跟踪性的报道与评论。1905年3月10日《外交报》(乙巳年第2号)“路矿汇志”载:“前张燕谋侍郎以对质开平煤矿讼事赴英,近知审问得直,矿产可冀收回。”后《外交报》有后续报道。5月30日,《外交报》(乙巳年第7号)文牍转录《中外日报》译自《上海捷报》的《开平矿务局控案伦敦按察使佐斯君堂断》,该文为英文的汉译本,也是张翼诉墨林案的伦敦高等法院皇家法庭判决书。张翼诉墨林案的伦敦高等法院皇家法庭判决书原为英文本,有多个中文译本。笔者考虑判决书译文时空上的接近性,故取此文言节译本,而非近人翻译的白话文。判决书涉及英商100万英镑及其资金不到位的虚股,在华人译报及其转载亦有呈现,但立场多偏向张翼。前文提及《中外日报》主笔夏曾佑及《外交报》筹办者张元济为严复至交,且严复招呼夏曾佑不宜在《中外日报》等报刊上揭露张翼卖矿丑行。因此,笔者也参考近人据英文的全译本。判词反映了英国司法制度执行中的偏好,也反映了为攫取更多的殖民利益,日不落帝国伦敦高等法院皇家法庭一度把适用国际法的英比财团联手的开平矿务有限公司经济案件变成国内伦敦注册有限公司的涉外商务纠葛来处理,并没有充分考虑比利时财团的插手。英国皇家法庭因治理本国国民经济纠纷的司法系统非常完善,涉及中外开平矿权之争的诸多证据、证词一一呈现,此为后人了解真相保留了大量文献。原刊于夏曾佑主笔的《中外日报》文言节译本判决书以法官佐斯当场宣判的口吻,云:“被告公司与模恩君,均已上堂辩驳一切,余不用将彼等之所言详细斥驳。今张燕谋君与德璀琳君前来本国,在余之前供陈一切。余料被告必甚有不乐之意,张燕谋君业已受审,德璀琳君与其余诸原告已由被告之律师详细询问。当审判之时,余曾言及被告公司并未将该约斥驳。以余之意,被告虽斥驳该约,恐亦未必有成,其后模恩之律师则又谓不能斥驳该约,此即系该约足以限制各被告也。”实际上,英方法官在法理层面上强调移交约与副约两者不可分割的关联性,“以余意观之,该约不能作为约稿。余又不能下谕使之照办。余又恐原告虽向被告索得赔偿,但余今已决意定夺:一千九百零一年二月十九号之约,必足以限制各被告。若被告公司不照原约办理,则不应把持移交产业之约中所载之产业;若被告不于合宜之期内照约办理,则本公堂定必将各矿与产业送回原告,以免被告公司与其代理人并执役之人把持产业。今此案之重要之处,即原告之得成功也”。即法官宣布名义上张翼胜诉。笔者再比照近人白话文译文,两者意思吻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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