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七月二十五日《外交报》“路矿汇志”专栏云:“开平矿案,前经奉旨饬张燕谋侍郎全数收回,切实妥订,当即赴英涉讼,责认副约。英公司仍不认督办管理,经在英再三争辨(辩),判照副约办理,其公举总办入股理事各权,均应彼此平等。华官交涉,统归督办经理,作为官督商办在案。近闻张侍郎以英堂判认副约,无可再议,宜及早回华,以便料理。若日久迁延,必致贻误大局,因电请直督袁慰帅,转电外务部,核示办法。”实际上此为前台表演,属司法审判中表象,而幕后涉及私下交易,张翼及其代理律师赫克斯莱等与英方暗中既相互扯皮又相互勾结,他们还派希立尔爵士代表张翼“前往中国去和袁世凯交涉”(79)。正如1905年5月5日中英开平有限公司英方董事特纳(Turner,W.F.)致总代理人那森函称:“这次判决并没有打乱公司的现行组织机构,也永远没有造成这种状况的可能性。除了使董事们作出决定,着手委派一个地方董事部以外,这次判决不曾产生任何结果”(80),“迄今为止,张所得到的实际上等于零”,“公司丝毫没有蒙受损失”(81)。即便如此,英商作为被告方仍未满足。 1906年1月24日,被告查礼士·阿尔几能·墨林及毕威克墨林公司的律师针对佐斯(即法官卓候士)的判决上诉,要求变更判决并获得部分成功。这次判决被称为“第二上诉法院谕单”。首先是有关判决对象:“本院宣告,诉状中所提及的一九○一年二月十九日的副约,对于被告查礼士·阿尔几能·墨林及被告毕威克墨林公司及被告开平矿务有限公司均具有约束力。”论及《副约》,“本院认为(原告法律顾问亦承认),按照该副约的真实解释,并未赋予或有意赋予原告张燕谋以督办之权,张燕谋亦不能据此职位,行使超过被告公司之公司设立章程及公司章程所能有效地赋予该公司的一名执行董事之权。”“本院谕令原告向被告查礼士·阿尔几能·墨林及被告毕威克墨林公司所提出的关于违背该副约第二条的损失赔偿要求,应不照准”。其次,“本院谕令本案中原告对于被告查礼士·阿尔几能·墨林、被告毕威克墨林公司的一切上诉,应即中止”(82)。这无疑类似终审。而从诉讼费的承担也可以看出这次判决的态度与立场,“本院认为,此次上诉的费用应由各方自行负担”(83)。由此而来,张翼在伦敦诉讼结果表明,他只是在司法上取得名誉性的“胜利”,无实质性的利益,终有反复且修正,张翼依仗副约获取权益企图在“第二上诉法院谕单”中大打折扣。 四 法理内外与赴英诉讼结局的思考 近代跨国或跨区域的托拉斯或辛迪加等经济垄断组织,以公司制度为企业形式向外输出资本,以便利用亚非拉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廉价的劳动力及其煤矿等资源。其中尤以行政兼商业为旨趣的东印度公司较为成功,在亚洲推行英中合营有限责任公司则遭遇中国军政利益集团强有力的抵制,以求富为目的的开平矿务局是中国北方乃至有清一代洋务企业的代表,其由官督商办的产权走向问题,则在近代东亚另有一番历史运行的轨迹及经验。 英帝国对华资本输出并推行有限公司的企业重组政策,对官督商办的洋务企业意味着法理意义上的产权重组与改造。洋务运动中诸多民用企业推行官督商办模式,意味着官场与市场联姻。官场规则一旦进入市场,则意味着由西方引入的有限公司制度伴有政治化的色彩。由此观照开平矿权争夺,令人深省。中外开平矿权纠葛,不同的利益集团斗争方法也不同,袁世凯依靠官场权力,表面上维护国家权益,私下却与奕劻等沆瀣一气,结成利益群体。张翼在李鸿章死后重建人际关系网络,甚至不惜血本援结皇权,积极利用政治手腕及背后靠山向袁世凯军政利益集团发起反击,以维护社会地位。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张翼甚至转向英方求和,正如那森所述:“自从革职以后,张曾把他的全部精力和一大部分私人财产,用来恢复他已失去的地位,或者至少是设法避免比已经遭到的更坏的命运。由于他的拖延政策,他已不知不觉地使自己落到这样一种地步:他不但不能对公司使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威胁手段,来迫使公司和他妥协,而且被迫在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向公司求援,以期摆脱困难。”(84)英帝国当事者对张翼与袁世凯较量的过程中暂处于弱势。针对袁世凯以国家身份积极插手中英开平矿权纠葛,英帝国相关部门迅速作出反应,即派那森取代威英,积极扶持张翼,以应对袁世凯日趋强硬的态度。这其中有着更深刻的殖民利益背景。张翼一旦在与袁世凯较量中彻底倒台,就意味着英、比等国与之签订的条约正当性将受质疑,英方在开平矿权上的合法性主张将化为乌有。 张翼赴英诉讼的成败彰显了中英开平有限公司运作引发的多重矛盾。作为世界工厂,英帝国由主张自由贸易进入垄断帝国时代,其食利性的资本输出已成为拓展海外殖民地并攫取高额利润的重要手段。具体到开平矿务局的利润掠夺,则涉及英方以虚股充干股(允诺入股的资金不到位)等,有跨国欺骗的性质。张翼作为致开平矿权丧失的嫌疑人,仍被朝廷赏给三品顶戴,无疑为了对外交涉的政治需要,变相地维护大清帝国的面子。张翼赴英兴诉涉及开平矿权上的多国利益。就法理而言,张翼之伦敦诉讼除涉及英国财团外,还涉及比利时财团,适用的是国际法,但英国司法评判侧重在伦敦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国内公司法。英国法律侧重不成文的案例法,商业方面的法律注重实际问题现实解决。诉讼结果张翼取得名义上的胜利,而在开平商业利润分割上,英方既得利益却秋毫无损。法院只是宣判却不执行,近一年后,墨林及其公司上诉,结果“第二上诉法院谕单”中将张翼获得的权益大打折扣,诸如此类,绝非偶然。凭借佐斯(即法官卓候士)所谓胜诉判决,归国后张翼在道义上向清廷及报刊舆论等民意代表有个交代。由此而论,作为洋务运动四大代表之一的官督商办企业开平矿务局,却在清末新政的语境中被以英方为首的东方辛迪加及其后开平矿务有限公司英方渐次吞并,张翼伦敦诉讼结果超出政敌袁世凯及“西学第一人”严复预料,在法理与面子上皆获胜,这得益于100万英镑本金没有全部到位而产生的以虚充实的诈骗,佐斯(即法官卓候士)关于副约的合法性判决后又被“第二上诉法院谕单”修正。英、比财团以虚股充实股进而鲸吞开平矿务局的做法,在所谓终审的“第二上诉法院谕单”中毫无提及,张翼的伦敦诉讼可谓面子上有所挽回而法理上初审有所获益,终审又归为泡影。张翼在报刊舆论上维护的面子,多与严复等舆论精英被张翼允以重金而成为开平矿务局“总办”密切相关;讼案发生后,严复又被诳以重金赴英。严复及其至交主笔或主编的《中外日报》及《外交报》,因主导清季涉外舆论产生了广泛社会影响。严复等诸多辩护文稿及建议属舆论议程设置。这是在矿权丧失的情况下,张翼仍能维持官场尊严与体面之重要原委。 简言之,张翼为开平矿权纠葛赴英诉讼,反映了中国已卷入以重商主义为背景的世界市场,反映了东亚国别意义上的矿业经营有了世界资本输入的血腥背景。官督商办的开平矿务局被改组成开平矿务有限公司,100万英镑的注册本金及其以虚充实等后续矛盾与纠葛,关联清末市场与官场,涉及外交与政治。诉讼得失涉及面子,关联法理,且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舆论议程设置。由此而来的企业制度上跨国有限公司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有了近代中国乃至东亚历史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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