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第一款有关朝鲜问题内容的形成过程研究(2)
其二,迫使朝鲜政府承认了此前由日军在朝鲜釜山至汉城以及仁川至汉城之间非法架设的军用电线的“合法性”;获取了此后由日本政府或公司修筑釜山至汉城(京釜线),以及仁川至汉城(京仁线)铁路的垄断权利。由日本修建的京釜线与京仁线,直到21世纪初仍是韩国铁路网的两大干线。与此同时,日本还获得了在全罗道地区开辟一处新通商口岸的权利。 其三,迫使朝鲜政府同意“不必追究”7月23日日军在汉城攻占朝鲜王宫并引发日朝两国军队军事冲突的事件,将如此重大侵略行动轻描淡写为“在大阙附近之地两国兵丁偶尔接仗”的一个偶发性冲突事件,实际上掩盖了日本对朝鲜发动了侵略战争的事实,亦即日本学者桧山幸夫所指出的“日朝战争”。同时,还保留了日本军队继续占领王宫从军事上控制朝鲜政府的权利。此后大院君政权所表现出的亲日倾向,无疑是与处在日军武装控制下的上述事实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 其四,迫使朝鲜政府承认日本对“将来与巩固朝鲜国之独立自主相关事宜”进行干涉的权利,并进一步获得了将来进一步“会同妥议定拟”的承诺,从而为不到一个星期后迫使朝鲜进一步签订所谓“攻守同盟”条约预留了余地。 8月26日,大鸟圭介公使与朝鲜外务大臣金允植在汉城签订了《大朝鲜大日本两国盟约》三条(23),具体内容如下: 大朝鲜国、大日本国政府允约于朝鲜历开国503年6月23日、日本历明治27年7月25日,以朝鲜国政府将撤退清兵一事,委托于驻扎朝鲜国京城日本国特命全权公使代为出力。迩来两国政府之于清国既立攻守相助之地,缘明著事由所系,并期克成两国共同济事之意,于是下开两国大臣各奉全权委任,订定条款,开列于左: 第1条 此盟约以撤退清兵于朝鲜国境外、巩固朝鲜国独立自主而推充朝日两国所享利益为本。 第2条 日本国既允担承与清国攻守争战,朝鲜国则于日本队伍以时进退以及预筹粮饷等诸项事宜,必须襄助予便,不遗余力。 第3条 此盟约俟与清国和约成日,作为罢约。为此,两国全权大臣记名盖印,以昭凭信。 这份《大朝鲜大日本两国盟约》从双方全权大臣的派遣到条约的名称及有效期等方面,基本具备了国际法所要求的国际条约的相关要素(24),因而成为在甲午战争期间确定日本与朝鲜两国关系的一个主要国际法文献。关于日本政府逼迫朝鲜签订上述盟约的意图,日本外相陆奥宗光曾有过十分坦率的表白:“说到为何为表明朝鲜之独立而有必要缔结日韩攻守同盟条约,朝鲜政府并不明白本来作为一个独立国,而于平时与战时应当如何确定其位置于世界列国之间。自牙山开战以来,尽管事实上系我国之同盟,犹且多有暗中与在京城(指朝鲜首都汉城--引者注)欧美列强代表密谈,以乞求斡旋日清两国军队撤出朝鲜等不合常理之举动,恐将来万般之障碍皆酿出于此。今依据一国际条约之效力,一方面表明彼等作为一独立之邦,可以与任何国家公然达成攻守同盟之权利,另一方面为将彼等牢固掌握于我手中,使之不敢他顾,出此一举两得之策而已。”(25) 值得一提的是,该盟约的日文本第2条的内容大体可以直译为“日本国担任对清国之攻守之战争,朝鲜国为日兵之进退及其粮食准备尽可能予以便宜”,却没有朝鲜方面汉文本中“不遗余力”的文句。至于该“不遗余力”云云的文句,究竟是出自日本方面的要求,还是朝鲜政府方面的有意添加,尚待进一步考证。简言之,至少从1894年8月26日起,朝鲜在国际法意义上成为中国的交战方(belligerent)(26),因此甲午战争已经不单是中日两国之间的战争,而是变成了中国与日、朝两国之间的战争。当然,这样一种结局显然不是当时朝鲜王朝统治集团的本意,而且也没有改变日本发动甲午战争来侵略朝鲜与中国的历史事实。 根据上述盟约第3条的规定,这其实是一份缔约双方确认“通过一项后订条约而终止”(27)的一种“过渡性条约”(28),其有效期被明确地规定截止到“俟与清国和约成日”。换言之,一旦中日两国之间结束交战状态而签订和平条约,则这份盟约以及其中所规定的日本与朝鲜之间针对中国的军事同盟关系也就宣告终结。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第一款有关朝鲜国际法地位的内容,至少在日本与朝鲜双边关系层面,早在一年前的这份《大朝鲜大日本两国盟约》中就已经明确约定,即日本不仅要根据朝鲜政府的“委托”而“撤退清兵于朝鲜国境外”,还要进一步帮助“巩固朝鲜国独立自主”。 换言之,1894年8月签订的《大朝鲜大日本两国盟约》至少在日朝双边关系层面,实际上已经成为一年后中日《马关条约》第一款有关朝鲜内容的国际关系乃至国际法的逻辑前提。至于这样一个国际关系乃至国际法层面的逻辑前提,仍有待于中日两个交战国在军事上实力较量的结果,才能最终落实为中日两国和约中的实际内容。必须指出,当时日本政府所援引与应用的国际法,其实就是用来服务于欧洲中心主义及其扩张主义的19世纪欧洲公法。至于这个“19世纪欧洲公法的特征可以归纳为:‘具有地理基础(为欧洲的法律)、宗教与伦理的灵感(为基督教的法律)、经济的动机(为重商主义的法律)以及政治目的(为帝国主义的法律)的一系列规则。’”(29)试图通过侵略亚洲邻国来实现其“脱亚入欧”国策的明治日本,积极利用具有上述特征的19世纪欧洲公法,可以说是理所当然,不足为奇。 二、清政府战争目标的变化:从保护属邦到保卫国土 德国军事学家克劳塞维茨(Car von Clausewitz)指出,“战争只不过是政治交往的一部分”,因此“确定什么样的战争事件和战争事件是什么样的方向是同战争目标相适应的,就完全是而且只能是政治的事情”。(30)换言之,就战争目标(War Aim)而言,是政治目标决定军事目标,而不是相反。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政治目标与战争“是一种命令与指挥的阶级性关系,也就是克劳塞维茨的名言‘战争接受政治的指导’”。(31)甲午战争时期的清政府战争目标,尤其是对朝鲜军事作战行动的目标,就突出地反映了克劳塞维茨所指出的“政治目的对战争目标的影响”。(32) 梁启超曾经指出甲午战争时期实际上是李鸿章“以一人而战一国”。(33)姑且不论这一表述的历史正确性问题,李鸿章是甲午战争时期清政府军事与外交方面的主要决策者与执行者,却是无可置疑。因此,光绪皇帝就清军作战目标问题而下达给李鸿章的历次谕旨,应该可以成为考察甲午战争时期清政府战争目标及其变化过程的一个重要资料。 6月5日,光绪皇帝在批准李鸿章电奏同意派兵朝鲜“助剿”东学农民起义的上谕中,就要求派朝清军“一鼓荡平,用慰绥靖藩服至意”。(34)不难看出,当时常驻朝鲜之袁世凯的“对韩政治方针,系以强化中国宗主权为标的”(35),而且“李鸿章对于镇压东学党起义,维持受册封的李朝统治,是完全赞同的,这可说是清朝统治阶级的基本态度”。(36)到8月1日光绪皇帝对日宣战的上谕,更是明确提出“著李鸿章严饬派出各军,迅速进剿,厚集雄师,陆续进发,以拯救韩民于涂炭”。(37)换言之,“击退日本对朝鲜的侵略,并维护与朝鲜的朝贡关系,是清政府决心对日战争的主要名分和基本目的”。(38) 8月2日,光绪皇帝谕令出动朝鲜的北路清军“星夜前进,直抵汉城,与叶志超合力夹击”。(39)第二天又进一步要求在朝鲜的清军“合力驱逐倭寇,以解汉城之围”。(40)此后,到8月28日,光绪皇帝接连下达五次谕令,内容皆是要求清军合力南下,驱逐日军并解救汉城。(41)不难看出,当时清政府的战争目标在军事上是要从朝鲜半岛驱逐日军,在政治上则是解救作为朝贡国的朝鲜并恢复中国与朝鲜之间的传统朝贡关系。问题在于,此后清军在朝鲜的军事行动既未能实现上述的军事目标,更未能落实其政治目标。 事实上,在9月12日至15日的平壤战役中,叶志超所“总统”的清军各部大败于日军,并从平壤败退到鸭绿江右岸的中国奉天境内,甲午战争期间清军在朝鲜的军事作战遂以彻底失败而告终。(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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