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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条约》第一款有关朝鲜问题内容的形成过程研究(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抗日战争研究》 权赫秀 参加讨论

到9月17日的黄海海战之后,北洋舰队丧失了黄海制海权。21日,李鸿章上奏光绪皇帝“自请严议”,并坦承“沿海防军难再调拨,调募各营路远又难骤集,竟无余力派往应援,以致众寡不敌”。(43)第二天,光绪皇帝当即谕令清军在朝鲜义州“与其株守孤城,不若全军先回江西,于九连城一带合力严防,先立于不败之地,一俟各路征调之军到齐,再图进剿”(44),实际上已经在预示着战争目标的调整,亦即放弃在朝鲜与日军的争战。9月23日,光绪皇帝谕令从平壤败退的叶志超等军“分起过江,择要驻扎……分兵驻守,以防抢渡,是为至要”。(45)如此部署,意味着清军的对日作战方针已经由“陆攻海守”转为“海陆并守”,实际上放弃了在鸭绿江南岸朝鲜境内与日军作战的计划。(46)
    简言之,清政府与李鸿章“放弃收复汉城及恢复与朝鲜之朝贡关系的初期战争目标的过程,就是对朝鲜积极干涉政策继外交领域之后在军事领域遭到失败的过程”。(47)于是,朝鲜问题遂成为此后中日两国为终结交战状态的和平条约谈判过程中所必须面对和处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中日马关议和谈判中的朝鲜问题
    到1894年10月初,日军即将直接进犯中国东北地区之际,清政府就已经开始酝酿对日议和,朝鲜问题自然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10月4日,总理衙门通过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向英国政府请求出面斡旋和议,其条件为“有关各国如能相互保证朝鲜的独立和中立,而不必中国政府自行出面求和,中国政府可以放弃宗主权”。(48)其中,愿以列强担保朝鲜中立为条件放弃对朝鲜宗主权的内容,与前述9月23日以后光绪皇帝上谕中再也没有提出与日本争夺朝鲜的目标,可以说充分反映了当时清政府在军事目标与政治目标、内政与外交关系上的艰难选择。到10月13日,英国驻华公使欧格讷(Nicholas Roderick O'Conor)代表英国政府向总理衙门正式提出调停建议,其条件为中国允许各国保护朝鲜、赔偿日本军费。翌日西太后召见军机大臣会议此事,实际上倾向于接受上述的两个条件,于是翁同龢认为“天意已定,似不能回矣”。(49)就是说,早在1894年10月酝酿对日议和阶段,清政府就主动提出以“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为议和条件,可以看作是被迫接受和承认了前述国际关系及军事状况的变化结果。
    另一方面,在军事上处于咄咄逼人的进攻态势而且对华侵略野心甚奢的日本政府,并没有接受英国的调停及条件。10月8日,陆奥宗光外相根据英国提出的调停条件,提出了对华议和的甲、乙、丙三种方案,供伊藤博文首相参酌。其中除丙案称需俟战争结束后再议外,甲案计三条中的第一条为“清国应确认朝鲜之独立,且永久担保不干涉朝鲜之内政,旅顺口及大连湾应割与日本”,乙案计两条中的第一条为“各强国担保朝鲜之独立”,表明通过中日和约来确保“朝鲜之独立”亦即中国“永久不干涉朝鲜之内政”(50),早已成为日本政府对华议和方案的一个核心内容。10月23日,日本政府婉转拒绝了英国政府的调停。(51)第二天即10月24日,日军先后从辽东半岛花园口及鸭绿江直接入侵中国东北地区,甲午战争遂进一步发展为中国直接抵抗日本侵略中国本土的一种“民族性的战争”。(52)
    11月3日,总理衙门向英、法、德、俄、美五国驻华公使请求列强政府联合调停,当时提出的三个讲和条件为“日本应从满洲撤去它的军队,中国同意朝鲜将来独立,中国将赔偿战费”。(53)由此可见,“同意朝鲜将来独立”已经成为清政府对日议和条件的不变条款。第二天,日本外务省官员在东京主动约见从美国休假返津的李鸿章外交顾问美国人毕德格(William N.Pethick),提出日本“俟得旅顺口后”对华议和条件有如下五条:“一,赔费。二,朝鲜自主。三,割地。四,江宁、杭州所杀倭人,应令赔偿。五,按照各国一体均沾之例,以后所有在华倭人,应享权利与欧洲各国之人无异。”(54)由此可见,早在中日两国酝酿议和的初期阶段,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权并不再干涉朝鲜内政,已经成为中日双方议和方案中唯一取得共识的内容。至于其原因,当然不仅仅出于这两个交战国家之间的一种外交默契,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前述国际关系及军事状况变化的客观结果。
    11月17日,日本外相陆奥宗光通过美国驻日公使谭恩(Edwin Dun)的复照,借口清政府直接提出议和要求之前无法获得“由此次战争所产生之正当结果”,拒绝了美国政府的外交调停。(55)11月底,日军攻占旅顺之后,李鸿章派遣长期担任自己外交顾问的天津海关税务司、德国人德璀琳(Gustav von Detring)前往日本秘密交涉,并带去致伊藤博文首相的私人信函,“试图对伊藤博文‘动之以情’”,却遭到了日本政府的拒绝。因为“拒绝通过伊藤与李鸿章之间的私人渠道来和平解决中日冲突”(56),已经成为当时日本政府的一个既定方针。清政府在接到德璀琳秘密外交努力失败报告后的11月22日,通过美国驻华公使田贝(Charles Denby)--美国驻日公使谭恩的渠道,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承认朝鲜独立及赔偿军费的议和条件,被陆奥宗光称为“清国政府直接向日本政府提出讲和条件的第一步”。(57)对此,日本政府表示应通过双方“具有正当资格之委员”会议的正式渠道,来协商“应当停止战争之条件”(58),实际上要将美国的作用局限于中日两国议和过程的“一个中间人”。(59)
    随着战事朝着有利于日本的方向进展,日本朝野纷纷提出了许多有关议和条件的方案,而“作为日本开战借口的朝鲜宗主权问题,反倒没有多少人提及。原因很简单:此时的朝鲜已经宣告脱离清朝藩属,而且完全在日本掌控之中”。(60)然而,日本政府却一开始就将有关朝鲜问题的内容作为议和条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日本学界的相关研究,当时日本方面先后准备过6份对华议和条约草案(61),其中主要内容不外乎如下四项:朝鲜之独立、分割(中国)领土、(获得)赔偿金、(对华)通商特权。(62)其中,由外相陆奥宗光起草的《讲和条约草案》及《讲和预定条约》两份文件中,都是在第二条专论朝鲜独立问题,具体内容分别为“支那担保永久不干涉朝鲜之内治外交”(《讲和条约草案》),“清国担保其不干涉朝鲜国之内治外交及东亚将来和平之永久”(《讲和预定条约》)。(63)由此可见,确保清政府不再干涉朝鲜内政外交,早已成为日本政府对华议和方案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正如中国学界的相关研究早已指出:“在从《预定条约》至《马关条约原案草稿》(三)的演进过程中,朝鲜独立,割占中国辽东半岛、台湾全岛、澎湖列岛,赔偿军费这三项核心条件,尽管在顺序上有所变化,内容上有所调整,但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动。”(64)
    在日本方面有关议和条约大约六种草案中被认为最原始草案的《讲和条约草案》十条中,有关朝鲜问题的内容就已经被列为第一条:“支那承认朝鲜完全独立自主,今后概不干涉该王国之内政外交。有损朝鲜独立自主之朝鲜对支那所修贡献及其他典礼仪式,将来完全废止。”(65)对照后来的《马关条约》第一款,不难发现《马关条约》第一款有关朝鲜问题的内容除了个别文句之外,基本上完全采纳了该《讲和条约草案》第一条的内容。到1895年1月27日,日本在广岛的大本营御前会议上正式任命首相伊藤博文及外相陆奥宗光为议和全权委员,并确定以陆奥宗光起草的“讲和条约案”为基础来与清政府进行议和交涉。当时,陆奥宗光有关该条约草案的“要领”说明如下:“本条约案大致分为三段:第一段规定使清国确认成为此次战争之原因的朝鲜国之独立,第二段作为我国战胜之结果,规定应由中国让与之割地与赔款之两件,第三段为确定我国在日清两国交际上之利益及特权,规定将来我国与清国之关系同欧美各国与清国之关系均等,并进一步设置几处新开口岸以及扩张江河通航权利,以期我国在清国之有关通商航海诸权利之永久。”(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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