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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案判决与美国民权运动述评(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教学(下半月刊) 谢国荣 参加讨论

虽然学术界有人质疑布朗案判决的宪政基础,但没人质疑它的意义,更不必说批评它导致学校重新种族隔离。民权运动史专家盖罗批评沃尔特的著作“在语气和情感上存在明显的种族主义”[23](p.845)。《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报道了盖罗的批评。这种有明显价值和道德取向的批评给沃尔特造成了很大压力。在当时的学术界,“‘种族主义’一词对一个人的指责如同麦卡锡主义全盛时期‘左倾分子’一词对一个人的指控,能毁掉一个人”。这让沃尔特烦恼不堪,“无论什么时候,当你反对社会主流的自由正统派观点后就会面临这样的批评”[23](p.844)。
    1985年9月,《美国历史评论》发表了盖罗批评沃尔特的文章。盖罗指责沃尔特使用“含沙射影的”语言,不同意他“与众不同的观点”,批评他“自以为是”。盖罗认为沃尔特在文献使用上存在“致命伤”,攻击他以学术研究为名包藏“种族偏见和政治话题”[24](pp.428~432)。虽然沃尔特进行了反驳,但正统派史学家的攻击让沃尔特在学术界边缘化,学术界的主流把沃尔特的著作排除在外[23](p.845)。
    客观地说,沃尔特的论述严谨,他所描述的五个地区的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的情况基本属实。他的问题在于立论本身。虽然布朗案判决涉及的五个地区中有四个在取消种族隔离后又重新出现了学校种族隔离的情况,但这种种族隔离与以前相比有很大的不同。黑人在经济和交通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进入白人社区的私立学校学习,不存在法律障碍。而且,我们不能根据这五个地区的情况得出布朗案判决没有导致学校取消种族隔离,反而使学校重新种族隔离的结论。
    布朗案判决对于边界州和上南部州的某些地区产生了“重要和立即的影响”[14]p.83(。在肯塔基州,与白人一起参加公立学校的黑人孩子比例从1954年的0上升到1957-1958年的28.4%,1963-1964年提高到54.4%。在俄克拉荷马州,这一比例从1954年0上升到1957-1958年的18.2%,1963-1964年提高到28.0%。在得克萨斯和阿肯色州,大约有75个学区取消了种族隔离[14](p.84)。
    在南部其他地区,虽然布朗案判决在10年内没有带来立即变化,但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在1964年民权法通过后进展迅速。与白人一起参加公立学校的黑人孩子比例从1965-1966年的6.1%上升到1968-1969年的32.0%,1972-1973年提高到91.3%[14](p.84)。布朗案判决显然没有从整体上导致学校重新种族隔离。
    沃尔特通过对布朗案判决的研究,批判最高法院对社会改革的干预。无独有偶,1990年代初,杰拉尔德·罗森伯格从批判布朗案判决对民权运动的影响入手,反对有关社会改革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来实现的看法。他指出,最高法院不能促进社会改革,布朗案判决没有促进社会改革,民权运动与布朗案判决无关。
    虽然传统的史学解释认为,布朗案判决对美国黑人社会有重要影响,给予黑人希望,鼓舞了民权运动,最终导致种族关系的变革。但罗森伯格直截了当地指出,布朗案判决没有产生这样的效果,人们对于最高法院在促进社会改革方面扮演的角色存在误读,实际上,种族关系的变革是其他社会因素所导致的。
    罗森伯格用统计数字论证布朗案判决对南部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的影响。他指出,除了边界州和上南部州的某些地区外,在其他广大南部地区,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的进展在布朗案判决后的10年中一直十分缓慢。可以说,布朗案判决对种族隔离的取消影响不大。1964年以后,南部公立学校取消种族隔离进程加快,更多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作为,最高法院处于次要地位[14](pp.70~71)。
    那么布朗案判决是否通过影响公众舆论在种族隔离上的看法,把民权问题推上了国会议事日程?如前所述,罗森伯格对比布朗案判决前后美国主流媒体对民权问题报道的数量、国会提出民权立法的次数、支持民权立法的议员人数的变化,分析议员在民权立法辩论时是否提及布朗案判决、民意测验中白人种族观念是否发生变化、黑人媒体总体上对布朗案判决的反应和黑人民权示威次数等方面的信息,反驳传统的史学解释在布朗案判决对民权运动间接影响上的看法[14](pp.107~156)。
    罗森伯格指出,虽然布朗案判决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伟大的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大力推动了民权事业的发展。他质疑学术界为什么要花那么大的精力来捍卫布朗案判决的重要性?他甚至批评同样否定传统看法的克莱曼提出的“对抗性反应命题”,认为克莱曼在论证布朗案判决对民权运动影响上寻找“异乎寻常和稀奇古怪的因果关系”没有必要。罗森伯格指出,学术界之所以要正面论述布朗案判决对民权运动的意义,答案在于通过肯定布朗案判决,论证最高法院能产生重要的社会改革,这符合自由派学者的价值取向。尽管这种追求很崇高,但社会改革离不开大的社会环境和更多的社会力量的支持[25](p.171)。
    罗森伯格认为,民权运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黑人从南部农村移民到工业化的北部,不仅获得了更好的经济机会,而且得到了选举权利,增加了他们对美国政治的影响。这迫使政治人物支持黑人民权[14](pp.159~162)。而冷战的国际环境也迫使联邦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来取消国内的种族隔离,因为它阻碍了美国争取“非洲新兴的独立国家对美国的支持和忠诚”[14](pp.162~167)。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但罗森伯格在立论方面存在问题。他认为,布朗案判决不仅没有对民权运动产生积极影响,而且因此而出现的“南部大规模抵制”延缓了民权进程。布朗案判决误导人们以为重要的社会改革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来获得。笔者认为,实际上,布朗案判决对民权运动有正面作用。布朗案判决使南部“象征性的”民权改革趋于破产,迫使黑人民权斗争越来越激进,从而推动了民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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