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何缓解贫富悬殊 拉美是世界上收入分配最不公平的地区。国际上许多学者的研究结果充分证实了这一论断。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拉美的不公正:与历史决裂?》认为,拉美的不公平很严重,即便是该地区相对而言比较公平的国家(如乌拉圭和哥斯达黎加),也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或任何一个东欧国家更不公平。该报告提供的数据表明,巴西和危地马拉的基尼系数接近0.6,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在大多数拉美国家,占总人口10%的富人获得的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40%-47%,而占总人口20%的穷人所占的比重仅为2%-4%。联合国拉美经委会的年度报告《2004年拉美社会概览》认为,就收入分配而言,拉美是地球上最落后的地区,因为许多拉美国家的基尼系数在0.5以上,巴西则超过0.62。美洲开发银行的研究报告《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也指出,拉美的收入分配差距之大在世界上是少有的。例如,20世纪90年代世界各国的平均基尼系数为0.4;而在拉美,除牙买加(0.38)以外,其他拉美国家均高于世界平均数,其中11个拉美国家高达0.5。在拉美,占总人口30%的穷人仅获得国民总收入的7.5%,这一比重在世界上是最低的(其他地区平均为10%)。而在拉美收入分配的另一端,占总人口5%的富人获得了国民总收入的25%,占总人口10%的富人占有国民总收入的40%。这样的收入分配不公情况只有在人均收入水平只及拉美一半的若干个非洲国家才会出现。 联合国拉美经委会认为,在任何一个国家,收入分配状况都与历史上形成的一系列文化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有关,因为这些因素对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的制度框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7)这一判断是十分正确的。 历史上,宗主国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拉美实施了印第安人奴隶制、委托监护制、劳役分派制、债役农制以及大地产制。这些制度使殖民主义者获得了大量财富,而印第安人和来自非洲的黑人则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相比之下,大地产制对拉美独立以来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贫富悬殊问题的影响最大。西班牙殖民主义者在当地总人口中的比重虽然不大(仅占20%),但他们却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和财富,剥削印第安人,大肆掠夺其土地,从而使土地所有权进一步集中。 19世纪初的拉美独立战争并没有触动大地产制,相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19世纪并入大地产的土地为前3个世纪并入大地产的土地的总和。(28)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国际劳工局在题为《土地改革的成就与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拉丁美洲仍然被视为世界上土地所有权最为集中的地区”。(29)美国学者A.费希罗说:“土地改革是影响(拉美)收入分配的一个最为有力的因素。”他还指出:“当代拉美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是19世纪或更早时期遗留下来的土地所有制集中化的结果。”(30) 在促使拉美大地产制发展的原因中,拉美国家奉行的初级产品出口型发展模式尤为重要。为了提高初级产品生产的规模经济效益,大庄园主竞相扩大自己的土地,其结果是,土地作为财富的主要来源越来越为少数人控制。例如,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一位富人从1818年起投资于牧场,40年后他成了全国最大的地主,拥有160万英亩(约合65万公顷)最肥沃的土地。在20世纪初的墨西哥,95%的农民无地耕种,而200个大庄园主却拥有全国1/4的土地。(31)就整个拉美地区而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约占农户1.5%的大地主拥有的耕地面积超过全地区耕地总面积的1/2以上。(32) 在20世纪,绝大多数拉美国家为解决土地问题开展了不同规模的土地改革。应该指出的是,土改使不少无地农民获得了土地,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地所有权的高度集中。但是,土改并未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的收入分配结构。这主要是因为:(1)一些拉美国家的土改法没有顾及无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例如,哥伦比亚政府在制定土改法时,没有请无地农民的代表参加,却让大地主的代表出谋划策。(33)可以想象,这样的土改法是很难改变不合理的土地所有制的。(2)失去土地的大地主从政府手中获得了相应的补偿金。此外,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大地主千方百计地钻土改法的一些“空子”。例如,针对土改法关于“闲置土地应被没收”的规定,大地主常常于土改前在闲置多年的土地上随意撒些种子,以造成土地未被闲置的假象。但他们不进行任何田间管理,因为他们根本不考虑是否有收成。可见,从经济角度而言,土改并未使大地主蒙受损失。(3)土改后,许多农民因缺乏必要的财力和物力而难以独立从事生产活动。因此,不少农民最后不得不出卖土地,再次沦为无地农民。(4)土改只使大地主失去一小部分土地。据估计,在拉美,再分配的土地仅占应被充公土地的15%左右,受惠的农民只占应受惠农民总数的22%。(34) 除了土地所有制以外,以下几个因素也是导致贫富悬殊和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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