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火”还是“灾”?——围绕阴阳灾异说进行的争论 证圣元年的这场大火,造成的损失之巨自不待言,更严重的是,明堂作为武周政权极具纪念碑性质的礼制建筑,是武则天受命于天的象征,至此竟然毁于一旦,这给武周政权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忠于李唐皇室的政治阵营,以及对武则天佞佛政策持反对立场的本土主义者,也得以借此机会挑战现行的政策和武周政权的意识形态。由于李唐皇室后来复辟,这场大火在两唐书等官方史书中,多记载为薛怀义争宠失意而放火,同时却又暗示这场火是天命使然,并非人力所能改变。可以说,这其中篡改杂糅的痕迹非常明显。尽管官方史书以宫廷秽史歪曲此次大火的起因,但逻辑混乱,且是一面之词,并不可信。在大火之前,武则天在明堂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有薛怀义的影子,而且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如在明堂作无遮大会,凿地为坑,佛像皆于坑中引出之,云自地涌出——这是模拟弥勒下生的情形;又比如画大像,首高二百尺,而且在丙申日,将巨幅的弥勒佛像悬挂于天津桥南,设斋礼拜。从时间顺序来说,在大火发生的同一天,薛怀义还在积极为塑造武则天的新形象——“慈氏越古金轮圣神皇帝”——而积极张罗,何以到了晚上就放火烧掉自己所做的一切?而且,重建明堂的任务,武则天为何依旧交给他负责?以往的解释都受了李唐官方书写的误导,其背后复杂的信仰、政治斗争被刻意掩盖了。 《旧唐书》将此次火灾称为“灾”,或记载为“佛堂灾”,(33)或记载为“明堂灾”,(34)这其实已经先入为主地给这次火灾定了性。因为在中国传统阴阳灾异思想中,“火”和“灾”虽然都是形容火灾的词汇,但是代表的意涵却截然不同。《汉书·五行志上》引《左氏经》曰:“人火曰火,天火曰灾。”(35)也就是说,火灾在性质上分为“火”和“灾”两种类型,其代表的意涵是绝不相同的。“灾”来自自然,理当成为天意的传达,所以代表着上天对君主的警诫。这是非常严重的政治信号,等于是对现有统治秩序的否定。不管“火”与“灾”的这两种概念是否为普通民众所认知,但是它作为主流文化的规范解释,为政治精英所熟知。《盐铁论·备胡》贤良云:“宋伯姬愁思而宋国火,鲁妾不得意而鲁寝灾。”这两桩事分见《左传》襄公三十年《传》和《公羊传》僖公二十年《传》,贤良的评论正如以往论者所言,盖出自董仲舒之说。(36)《汉书》中《本纪》和《五行志》等篇章对火灾的记录所遵循的也正是这个原则。在《汉书·五行志》列出的32年次火灾中,只有2次是“火”,仅占总数的6.25%。这明显反映了当时阴阳灾异思想影响相当广泛。 尽管东汉后期,“火”与“灾”的界线有所模糊,但是直到唐代,还依然是政客进行政治性操作所依赖的典型理论。明堂大火发生之后,武则天也是尽量避免将此次大火描述为“灾”——代表着上天的意志,而是强调失火的原因是偶然的人为因素。支持武则天的政治势力,以宰相姚璹为代表,就强调“此是人火,非是天灾”,《旧唐书》记其事云: 证圣元年正月丙申夜,佛堂灾,延烧明堂,至曙,二堂并尽。寻时又无云而雷,起自西北。则天欲责躬避正殿。宰相姚璹曰:“此实人火,非是天灾。至如成周宣榭,卜代逾长;汉武建章,盛德弥永。今明堂是布政之所,非宗祀也。”则天乃御端门观酺宴,下诏令文武九品已上各上封事,极言无有所隐。(37) 当火灾发生之后,武则天本来已准备承担责任,“责躬避正殿”。此类举动在中国传统政治中屡见不鲜,前提是认为上天在警告自己,君主需要修德禳灾。但是,宰相姚璹却强调这只是人为的一场火灾,并非天灾,不是上天的意志,武则天无须作出罪己的动作。而且他还引用周代和汉武帝时期发生火灾的两个例子,想将明堂大火祥瑞化,作为统治长久的征兆;最后姚璹强调,明堂只是布政之所,而不是祭祀的地方。本来,武则天的明堂,既是祭祀之所,又是布政之宫,然而姚璹却强调明堂只是布政之宫,不是祭祀之所——因为祭祀神灵的场所发生火灾往往被赋予更多的天人感应色彩。与此相对的是,要求武则天反躬自省的大臣,比如刘承庆,则强调“明堂宗祀之所”。 在姚璹的劝说下,武则天放弃了“责躬避正殿”,反而“御端门观酣宴”,把火灾当做喜庆来操作。但是我们看到,代表李唐立场的《旧唐书》却在暗示这就是一场天灾。首先,它明确将其记为“灾”,并且还强调,在当时伴随发生了其他怪异的天象——“寻时又无云而雷,起自西北”。这已经明确无误地将明堂大火归类为上天意志了。 大火到底是人为的“火”,还是天意的“灾”,对君主而言,是非常关键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何“火”和“灾”一字区别如此重要的原因。《汉书·王莽传下》记载王莽地皇三年(22)霸(灞)桥发生的火灾云: 二月,霸桥灾,数千人以水沃救,不灭。莽恶之,下书曰:“夫三皇象春,五帝象夏,三王象秋,五伯象冬。皇王,德运也;伯者,继空续乏以成历数,故其道驳。惟常安御道多以所近为名。乃二月癸巳之夜,甲午之辰,火烧霸桥,从东方西行,至甲午夕,桥尽火灭。大司空行视考问,或云寒民舍居桥下,疑以火自燎,为此灾也。其明旦即乙未,立春之日也。予以神明圣祖黄虞遗统受命,至于地皇四年为十五年。正以三年终冬绝灭霸驳之桥,欲以兴成新室统壹长存之道也。又戒此桥空东方之道。今东方岁荒民饥,道路不通,东岳太师亟科条,开东方诸仓,赈贷穷乏,以施仁道。其更名霸馆为长存馆,霸桥为长存桥。”(38) 看似王莽运用了非常复杂的理论为自己开脱责任,但是总结起来,意思就是灞桥的火灾不是“灾”,而是“火”,并且指出,大司空已经调查清楚,是因为有贫困百姓住在桥下不小心引发了火灾。王莽迷信符命,当时的思想主流又是带有强烈神学色彩的理论,所以他必须对此进行回应。用现在的观念看,似乎有点荒诞,但是在当时的思想背景下,是完全符合其内在逻辑的。 武则天“御端门观酺宴”——发生了火灾反而宴饮——背后主使正是姚璹。《旧唐书·五行志》记云: 证圣元年正月十六日夜,明堂火,延及天堂,京城光照如昼,至曙并为灰烬。则天欲避殿彻乐,宰相姚璹以为火因麻主,人护不谨,非天灾也,不宜贬损。乃劝则天御端门观酺,引建章故事,令薛怀义重造明堂以厌胜之。(39) 姚璹的作为,正符合他的政治立场。他是武则天代唐立周的重要人物。几乎在所有武周政权的政治宣传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并且也因此成为武周政权的核心大臣。武三思率蕃夷酋长建造天枢以颂周德,姚璹担任督作使;火灾发生后,他极力维护武则天的权威,并得到武则天的赏识: 证圣初,璹加秋官尚书、同平章事。是岁,明堂灾,则天欲责躬避正殿,璹奏曰:“此实人火,非曰天灾。至如成周宣榭,卜代愈隆;汉武建章,盛德弥永。臣又见弥勒下生经云,当弥勒成佛之时,七宝台须臾散坏。睹此无常之相,便成正觉之因。故知圣人之道,随缘示化,方便之利,博济良多。可使由之,义存于此。况今明堂,乃是布政之所,非宗庙之地,陛下若避正殿,于礼未为得也。”左拾遗刘承庆廷奏云:“明堂宗祀之所,今既被焚,陛下宜辍朝思过。”璹又持前议以争之,则天乃依璹奏。先令璹监造天枢,至是以功当赐爵一等。璹表请回赠父一官,乃追赠其父豫州司户参军处平为博州刺史。天后将封嵩岳,命璹总知撰仪注,并充封禅副使。及重造明堂,又令璹充使督作,以功加银青光禄大夫。(40) 明堂重建,武则天还是任命姚璹为督作使,并因此加银青光禄大夫。《资治通鉴》也记其事,胡三省因此注云:“姚引二事,传以己说,以逢君之恶。”(41)所谓二事,就是“成周宣榭,卜代愈隆;汉武建章,盛德弥永”两个例子。 从上述引文可知,姚璹除了运用阴阳灾异思想将明堂大火去“天灾”化之外,他还引用了佛教的《弥勒下生经》,说“当弥勒成佛之时,七宝台须臾散坏”,用此比附武则天的明堂和天堂烧毁——武则天此时正是头顶着“慈氏越古金轮圣神皇帝”的头衔。所谓“慈氏”,就是弥勒(Maitreya),而“金轮”即“Cakravartin”(转轮王)。武则天正是利用弥勒下生思想,宣扬自己以女身下生南瞻部洲摩诃至那国(也即现在的中国)为转轮王。姚璹最后总结道,根据《弥勒下生经》,火灾是“无常之相”,也正是看到这些“无常之相”,才成就“正觉之因”。虽然官方史书如《旧唐书》等甚多曲笔之处,但是难以掩盖武则天并不承认此次火灾为“天灾”的事实。其正式颁下的诏书《明堂灾告庙制》明确将火灾的原因归结为工匠不小心:“顷缘内作,工徒宿火,误烧麻主,遂涉明堂。”(42) 当时上书为武则天辩护的必然是多数,而反其道行之的则是极少数。历史的吊诡之处在于,因为后来武则天的倒台,那些维护武则天的丰富论述逐渐散佚,而极少数持反对意见的奏章,却得到官方的重视而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上述引文中出现的左拾遗刘承庆就是一个持反对意见的大臣,他明确反对姚璹的意见,指出明堂就是“宗祀之所”,“今既被焚,陛下(武则天)宜辍朝思过”。不过武则天并未听从他的建议,而是“依璹奏”。不过,这不影响后来李唐的史官们对刘承庆的作为大加赞扬并全文收录他的奏章。(43)在其奏章中,刘承庆明确反对武则天回避“上天示警”的做法,他指出: 臣谨按《左传》曰:“人火曰火,天火曰灾。”人火因人而兴,故指火体而为称;天火不知何起,直以所灾言之。其名虽殊,为害不别。又《汉书·五行志》曰:“火失性则自上而降,及滥焰妄起,灾宗庙,烧宫馆。”自上而降,所谓天火;滥焰妄起,所谓人火。其来虽异,为患实同。王者举措营为,必关幽显。幽为天道,显为人事,幽显迹通,天人理合。今工匠宿藏其火,本无放燎之心;明堂教化之宫,复非延火之所。孽煨潜扇,倏忽成灾,虽则因人,亦关神理。 在廷奏中,刘承庆详细分析了“火”和“灾”的区别,虽然他不敢贸然否定明堂大火是“火”,但是却迂回论述这是上天示警,“虽则因人,亦关神理”,所以武则天必须反躬自省,改弦更张。接着,他攻击了武则天和姚璹“御端门观酺宴”的做法,质问说,在此大灾发生之后,“群僚理合兢畏震悚,勉力司存,岂合承恩耽乐,安然酺宴?”“火气初止,尚多惊惧,余忧未息,遽以欢事遏之。臣恐忧喜相争,伤于情理”。最后明确指出,此次火灾就是上天示警,“今大风烈火,谴告相仍,实天人丁宁,匡谕圣主”。(4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