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富尔访华第二阶段会谈(10月29日至11月2日) 经过上述第一阶段的会谈,双方对对方的立场都有了解,并相应作了对策性的调整。富尔虽然想很快解决政治关系,但看到无法在台湾问题上取得中方谅解,为了避免“空手而回”,开始更多地转向先发展经贸文化关系等过渡性方案。实际上,在25日的会谈中,富尔的调子已经降低,开始重视这一方案。26日在离京赴山西前,富尔将他准备返法后向戴高乐提出的报告初稿递交中方。富尔的报告总结了前几日同中方的谈判,并把结果概括为两条建议:(1)中法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台断交是“合乎逻辑的”,但中国同意法国在适当的时间采取合适的形式来进行,而且法台相互保留非外交代表系出于“方便的考虑”,“没有任何国际法的基础”。(2)发展正式的经济文化关系。如果考虑到上述意见,一方认为应该推迟建立正式政治外交关系,就转向这一建议。双方设立的贸易代表机构最好是政府性的,或至少是半官方的。“双方认为这种经济和文化关系应视为不仅符合双方的直接和实际的利益……而且还应视为走向全面正常化的一个阶段和一种过渡”。因此,“不能认为这种解决办法比前一种解决办法差得很多”。(57)可以说,到这时,富尔已经设想如果无法达成正式建交方案,就采取后退一步的方案,先发展经贸关系。 针对富尔的报告和他同中国领导人会谈的情况,外交部于28日拟就《关于与法国谈判建立两国外交关系的意见》。《意见》认为,目前法方在建立中法外交关系的谈判中所采取的做法是:以不坚持第一方案(无条件建交)和表示对第三方案(延期建交,先互设贸易、文化机构)兴趣不大,图换取中方能接受第二方案(即不作为条件的建交)。对此,外交部的建议是:“从利用帝国主义矛盾及开展对法工作考虑,我们如能在坚持反对‘两个中国’原则下,同法国解决建交问题对我是有利的。因此,我们应适当争取这一途径,尽可能和富尔就有关问题,谈出一些眉目来”。根据这一考虑,外交部提出几条建议:(1)建议就新提出的“有步骤建交方案”(见后文)同富尔交换意见;(2)刘主席接见富尔时,也可表示一下中国愿同法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愿望;(3)把周总理最后一次接见富尔时的“谈话要点”以书面形式交给富尔,以便他能够据此向戴高乐反映中方的意见;(4)关于互设半官方的贸易机构等过渡性措施,在中法不能建立正常外交关系之前,还是有必要采取的,应做这方面的准备,但富尔表示对此兴趣不大,因此,可不必和他具体讨论此事。但可向他表明,如他回国后,法方觉得有步骤建交还难以立即实现,便采用这一方案,通过双方驻瑞士使馆进行具体接触。外交部将《意见》以及“有步骤建交方案”送交核阅。周恩来批示:“拟同意。”(58) 外交部的这份《意见》是中国官方第一次全面以追求中法建交为主要目的的建议,同以前的历次建议相比,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前根据对法方意图的判断,制定的对策总是以发展经贸为主,这次则主要以建交为主;二是在外交部所提的“有步骤建交方案”中,已考虑了法方的意见,不再把法主动同台断交作为中法建交的前提。具体来讲,把中法建交过程设想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法国通过中国驻瑞士大使馆提出正式照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建议互换大使。中国政府复照表示欢迎,并在复照中申述,中国政府认为法国政府的这一行动意味着:(1)法国政府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不再承认台湾还有一个代表中国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不再同蒋介石集团保持任何等级或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2)基于同一理由,法国政府对于任何变相形式制造“两个中国”的做法将不予以支持;(3)法国政府支持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地位,不支持以任何方式在联合国保留蒋介石集团的代表。第二步,中法双方相约同时发表上述往来照会,照会公布后,双方派出临时代办筹办建馆事宜。第三步,在筹建使馆过程中,可能出现三种情况:(1)法蒋各自撤回派驻对方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2)蒋介石集团赖着不走,法国政府把他们作为普通侨民看待,不给外交或领事的权利和地位。法国撤回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外交代表,而不降级保留任何代表。即使有法国人员留在中国台湾地区,也只具有普通法国侨民的身份。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一旦筹建使馆事宜完成,双方即可交换大使。(3)蒋介石集团的代表赖在法国不走,继续以“外交代表”身份出现,法国在中国台湾地区降级保留代表,这种情况还不如目前的中英关系,中国政府将不得不遗憾地中断同法国建交的步骤,并召回已经派出的临时代办。(59) 10月29日下午,富尔夫妇乘专机从太原返回北京。可能为了缓和气氛,陈毅于30日下午首先同富尔谈及了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问题,并共进晚餐。陈毅表示,希望中法建交后,法国直截了当地支持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反对蒋介石的代表,这就证明两国建交是完全的、无保留的,但中方不以此作为中法建交的先决条件。(60)10月31日,周恩来、陈毅继续同富尔会谈。周恩来在详细叙述中方上述的“有步骤建交方案”后指出,如法方对此方案仍然感到困难,作为过渡性步骤,可以考虑双方互设半官方的常驻贸易机构。富尔获知方案后,调子反而降低。在富尔看来,中国还是以法断绝同蒋介石集团的一切关系作为两国正式建交的条件,戴高乐对此可能有不同意见,因此,现在考虑互设常设机构较为现实。经周总理再三追问,富尔才明确亮出法方的全部底牌:法国不能主动驱蒋,希望中法建交后法台能相互保留“领事”。对于这些,周恩来并未像第一阶段会谈那样立刻断然拒绝,只是表示“还得想一想,还得同政府和党说一说”。由于当时毛泽东在上海小住,中方约富尔到上海再谈。(61)当日晚,刘少奇接见富尔夫妇时表示,“我们很欢迎同法国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进一步发展中法两国经济和文化联系”,中国没有别的要求,只要不出现“两个中国”就行了(62)。 在同富尔这次谈话前,周恩来与在上海的毛泽东通电话,报告同富尔谈判的情况,并传去有关文件。31日,毛泽东阅文件后,决定约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陈毅等人于11月1日飞沪面商。当日,这几名中央负责人在毛泽东的住处讨论中法建交问题。周恩来汇报富尔关于中法建交提出的三种方案,以及在京常委对这三种方案的意见,认为法方的第一方案中方难以考虑;第二方案中方认为是好的,但法方有困难;如果别无选择,就考虑第三方案。会议认为现在双方都有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愿望,可不提第三方案,而是提出新的直接建交方案比较适宜。会议委托周恩来、陈毅代表中国政府同富尔进一步磋商。(63) 富尔夫妇乘坐专机抵沪后,11月1日晚,周恩来、陈毅在上海和平饭店继续同其就中法关系进行会谈,周恩来向富尔提出了“新的直接建交方案”。该方案分公开行动和内幕默契两部分。公开行动是:法国政府首先向中国政府提出正式照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且建议中法两国立即建交,互换大使;中国政府复照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欢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的来照,愿意立即建立中法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并且互换大使;然后,中法双方相约同时发表上述往来照会,并且立即建馆,互派大使。采取这一公开行动的前提是中法就如下三点达成了默契:(1)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不再承认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2)法国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和地位,不再支持所谓“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3)中法建立外交关系后,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所谓“中华民国”政府撤回它驻在法国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法国也相应地撤回它驻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外交代表及其机构。这一方案中,中方既未要求法国主动与台“断交”,而且在谈话中,对法台保留领事一节保留模糊态度,实际上是默认法台可以相互保留领事。富尔说,“这个形式好”,他“没有反对意见”。周恩来表示,将给富尔一份书面文件,以便于富尔向戴高乐报告。双方还一致同意,发展经贸关系的第三方案,暂不列入书面文件。(64) 当日夜24时,周恩来把晚间和富尔的谈话情况向毛泽东作了报告,并附上“新的直接建交方案”(即“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全文。毛泽东于11月2日晨批示:“很好,照此办理”。(65)2日上午,周恩来在上海和平饭店同富尔继续就“谈话要点”中的细节进行商淡,修订了部分文字,形成最终定稿(66)。 11月2日下午5时,毛泽东接见富尔夫妇,周恩来、陈毅陪同。毛泽东说:“两位来得正是时候”,“要把两国正常关系建立起来”。富尔表示:“现在可以说已经成功了。”(67)而实际情况也完全符合中法两国的期望:经过1963年底和1964年初两国代表在伯尔尼的正式谈判,中法之间的外交关系完全建立起来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