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雍正八年、乾隆元年太湖同知的性质 明乎清代厅的判别标准,只需要分析太湖同知何时具有钱粮征收与命盗审理之权,就可以明确太湖厅的设置时间。 在整个历史时期,太湖一直未设有正式的较高级别的职官驻扎,宋时仅设有甪头巡检司一员,置于元祐八年(1093)[12]卷十二,其效果尚佳,据说“经百八十余载,两山之民咸受其惠。营寨兵级固壮,善于水势,长于勇敢,虽有盗徒,无所施其暴”[12]卷十二。延至明代成化十七年(1481),又添置东山巡检司一员,专管东山,而甪头巡检司则专管西山一带。[12]卷四以二巡检司微员管辖太湖诸岛,且其职能被限制在“稽察非常”上,民事则不参与[12]卷十二,只能说聊胜于无,充分显示了以往对太湖水域行政管理的忽视。 苏州府于雍正八年(1730)设立水利同知一员,驻扎于吴江县同里镇。赵泉澄《清代地理沿革表》将太湖厅的设置时间系于雍正八年,其依据正是该年设立的水利同知。关于太湖水利同知的情况,吏部讨论的题本尚存。该事为礼科给事中顾祖镇请奏,时任吏部尚书张廷玉议奏后,向雍正皇帝回奏: 查太湖界连江浙,周围广阔,支港交错,沿湖田亩,实资灌溉。我皇上轸念民生,东南、湖南堤岸悉颁发帑金,委员修筑,工程具举,利邑弘多,但沿湖郡邑事务繁剧,州县各官于疏浚修筑之任,势难兼顾,若无专员管理,恐历年久远,淤塞倾圯之患,或所不免,应如该给事中所奏,太湖地方准其添设水利同知一员,令其专司疏浚港汊,修筑圩岸,启闭闸座等件,其地方事务不得干预。[13]1888-1891 该折同时还否定了令该同知“督领各地方兵备,沿湖游巡,缉捕盗贼”的请求。该同知仅仅职司沿太湖地区的水利而已,“地方事务不得干预”,且衙署亦不在太湖上,而是吴江县同里镇,哪里会具有“专辖之地”?将该年视作太湖厅设置之年,显然是不合适的。 到了乾隆元年(1736),该水利同知被移驻于太湖东山。以往将太湖厅的设置时间定在乾隆元年(1736),正是依据于此。《清实录》记载甚为简略,乾隆元年“吏部议准。前江苏巡抚高其倬疏请,移吴江县同里镇之太湖水利同知驻东山,移督粮水利同知驻枫桥。从之。”[10]卷十五该同知的职责,据乾隆八年建造衙署的太湖同知高廷献所记,“太湖为东南巨浸,界连江浙,跨苏、常、湖三郡,分隶十邑。湖中多山,大半属吴县。惟东洞庭最为繁庶,距城百里,稽察难周。雍正十三年,大中丞高公题请太湖同知移驻东山,加督捕衔,专理东山民事,重职守所,以资弹压也。”[12]卷十二由“水利”而加“督捕”,并非仅仅是头衔的简单增减,而是有职权和考成的变化。高廷献深有体会,“同知职司水利,居斯署也,当使泛滥不闻,耕凿常安,则必穷源竟委而利导之,非是则旷”,而“同知又职兼督捕,居斯署也,当使鼠雀不争,萑苻无警,则必拊循而稽察之,非是则旷。”[12]卷十二可见,此时“水利同知”除了照旧管理环太湖诸县的水利、堤岸事宜外,新加“督捕”衔,意味着要开始处理民间争端、督捕盗贼等。 关于乾隆元年太湖同知的职权,笔者查到了雍正十三年(1735)十月初二日江宁巡抚高其倬的原始奏疏,其中有更加明确的说明: 查苏属太湖周八百里,界跨两省四府,乃众流汇注之区,亦盗贼藏集之所……东山居民极繁,不下数万户,亦须大员就近弹压查参。近年以来,虽设有专营巡察盗匪,较之从前颇觉严密,而民事无文职专办,即缉获之盗犯与渔舟之编查,亦无文员就近查究经理,实为不便……先据升任苏州府知府姚孔鈵议称,请将太湖水利同知移驻东山,居四府之适中,扼全湖之要领,既可修浚水利,兼司缉盗,洵有裨益……至遇失事疏防,仍将督捕同知及专汛官弁各分定地界,分别报参,亦无所容其推诿。[13]2948-2950 该水利督捕太湖同知所管主要是东山捕务及环太湖区域水利事,不具有“专辖之地”,太湖东山一地仍然属于吴县。事实上,清代所设的“督捕”同知,还有很多,均非厅的建置。如道光元年(1821)在平定白莲教起义以后,曾经意图在湖北郧阳府竹山县白河口地方设抚民同知置厅,“兼管刑名、钱谷”[14],但旋于四年因建设城池耗费巨大等因,改白河口抚民同知为郧阳府分防捕盗同知,房县、竹山、竹溪三县“窃盗、抢夺案件均归该同知督捕开参”,“所拨厅治各保一切赌博、私宰、打降、枷杖案件并听该同知就近审理,刑名、钱谷仍归各地方官办理”[15],白河口厅被撤的奏疏中还专门提到“抚民同知必须兼理刑名钱谷,如命盗招解,征收钱粮,政繁责重,事不止于缉捕”。可见督捕同知仅可管理民间细事而已,遇到刑名、钱谷事件,仍然由地方官办理,不构成厅的建置。 综上,乾隆元年太湖同知的移驻,其职责在于捕务及民间细事处理,不能视作“厅”的建置。以往将乾隆元年作为厅的设置时间,正是犯了将职官的移驻时间与厅的设置时间等同起来的错误,而不顾及该职官的权责范围,是不妥当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