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讲所的设立 宣讲所设立于何时?谁又是设立宣讲所的主要推动者呢?台湾学者李孝悌认为:“和阅报社一样,1910年代宣讲所的设置,先由私人开其端,政府接着跟进,并试图将其制度化。我们先举几个民间设置的例子。天津除了东门外的天齐庙宣讲所一鸣惊人外,在1905年,又在西马路添设一处,与其他城市相比,可以说是领先群伦。”[1]85按照这种说法,是民间最初创办宣讲所的,但却没有后续的论述加以证明①。而且这段论述中有一个关键性的错误,天津东门外的天齐庙宣讲所,并非民间设置,而是官方设置,主要倡导者就是直隶总督袁世凯。“天津学董奉袁宫保面谕,于天津设立宣讲四处,以实行社会教育,兹先于天津东马路天齐庙内设立一处,于六月初一日晚八钟开讲。”[8]而西马路宣讲所则应当是袁世凯要求设立的另三处中的一处[9]。 我们认为,清末宣讲所的设立主要是一种官方行为,民间人士②与外国传教士③也设有宣讲所,但无论从规模还是影响上均不及政府设立的宣讲所,故不作为本文论述的范围。 宣讲历来被当作加强民间教化的重要手段,受到各个王朝的关注。明清以来,宣讲日趋频繁,也逐渐趋向于规范化。定期宣讲在清代成为一种制度,政府要求“凡直省州县乡村等地方,均设立讲约处所,由地方官‘拣选老成者一人,以为约正,再择朴实谨守者三四人,以为直月’,每月朔望,向百姓宣读《圣谕广训》《钦定律条》等,务必‘明白讲解,家喻户晓’。同时规定各州县教官要‘不时巡行宣导’,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者,由督抚查参,京师则责成五城、顺天府及大兴、宛平二县实力奉行。”[10]直至清末,政府的宣讲一直遵循着这个模式,但是依然没有一个专门的宣讲机构。 甲午战后特别是庚子事变之后,清政府意识到开启民智对于国家稳定和富强的重要性,部分官员开始对原有的宣讲加以变革,增加新内容,变革旧形式,力图整合并动员民众力量。赵尔巽认为“宣讲之足以开民智,裕民德,正民俗者,其功较之立学堂,阅报章尤胜倍蓰”,“中国之宣讲即外国之演说”。他在1903年提出的十四条宣讲章程可以视为宣讲所建立的先声。“1.各属教官每月以二十日分赴城乡各处宣讲,以十日在署办公休息,遇有考事准其暂停,仍先期谕知城乡各处居民知晓。2.每年津贴各属教官每员银四十两,由善后局筹发,各该地方官按期代领转发。3.各教官须预将该处城乡里数各乡各镇各村地名、方向,绘具一图,编出路径,由近及远,圈绕一周,或以四乡分为两圈,如以东南为一圈,西北为一圈之类,十日一圈,回署休息五日,再赴彼一圈,再回署休息五日,如此周而复始,各按地势期于无遗无复。4.宣讲《圣谕广训》《劝善要言》,次即讲各项饬行新政,《谕旨暨告示调和民教》《谕旨暨告示并各种说帖》如福音教会送来伦敦会调和民教章程之类,又次即报纸如《北京京话报》《杭州白话报》《北京启蒙画报》、湘省通俗报白话报之类,其非俗话之报纸恐乡人不能明白,亦必须以白话演说之,又次则劝修水利,劝广种植,劝开蒙学、女学,劝讲蚕桑,并随时随地劝令禁止各项恶俗如争讼、斗殴、烟赌、花鼓戏以暨溺女虐媳各事。5.每月所讲可将各种预先编定每种择其于该处最切要者先行宣讲,不嫌重复亦不妨更易,而总须于编定之外随事指点,或反以诘问方能活泼精神易于感受。6.各属教官须将每月所编白话讲义开折送阅,以凭稽核,其随地随时即事点染者可叙入,可不叙,以免钞胥之烦。7.教官下乡时不许舆从纷烦,十里二十里之内大可步行,远者或乘一小轿,万不可多带仆从沾染官场习气,盖下乡宣讲本欲与田夫野老乡妪孺子相问答,舆从宣阗便多隔阂。8.宣讲时除朔望日应顶帽衣冠外,其余盖准其照常便衣以资简便。9.教官下乡不准有需索供应摊派车马等事,即一酒饭之征,亦不准稍滋扰累,如违准各乡控告究办,惟茶水可听各处代备。10.宣讲之时,不论民之听否,有人非议与否,总须逐篇详细讲说,化之以渐,持之以恒,自有效验。11.各教官如能于所指应行宣讲各种外,另以己意编成白话劝俗文,果能志趣正大发挥透辟,准其呈送来辕,以便选择刊刻,饬属传布通行。12.各教官到乡宣讲如查有老成硕望,学校名流堪任宣讲之责者,引为同志。劝其助讲,则该乡之事即可托之,以期渐推渐广,能引助一人者记大功一次。13.各教官如能勤慎任事,确有实效,准地方官查明胪举汇案详请保奖,怠惰不力或敷衍宪事者资明亦即□□。14.宣讲须□力健壮,口才敏捷,各教官中有自揣年老多□□□,或有嗜好难胜劳苦者,准其自行请假,除有嗜好者不计外,余者当另筹安置以免尸位。”[11]上述宣讲章程其设定的宣讲内容较以往有很大变化,在宣教之外增加了开启民智的内容,但宣讲教官则仍有明显的官员做派。 清末科举制度的废除与新政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宣讲的制度化改革。1905年学部成立后,各省改“学政”为“提学使司”,府、州、县设立“劝学所”,作为地方教育的行政机关。按照1906年的《学部奏定各省劝学所章程》规定,劝学所一切事宜“均由地方官监督之”。在实行宣讲的条目中规定:“各属地方,一律设立宣讲所,遵照从前《宣讲圣谕广训章程》,延聘专员,随时宣讲。其村镇地方,亦应按集市日期,派员宣讲。一切章程规则统归劝学所总董经理而受地方官及巡警之监督。”此外,还制定了相应的宣讲规范:“1.宣讲应首重《圣谕广训》,凡遇宣讲《圣谕》之时,应肃立起敬,不得懈怠。2.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五条谕旨为教育宗旨所在,宣讲时应反复推阐,按条讲说,其学部颁行宣讲各书及国民教育、修身、历史、地理、格致等浅近事理以迄白话新闻,概在宣讲之列,惟不得涉及政治,演说一切偏激之谈。3.宣讲员由劝学所总董延访,呈请地方官札派以师范毕业生及与师范生有同等之学力,确系品行端方者为合格,如一时难得其人,各地方小学堂教员亦可分任宣讲之责,不合以上资格者,概不派充。4.宣讲时,无论何人均准听讲,即衣冠褴褛者亦不宜拒绝,惟暂不准妇女听讲,以防弊端。5.宣讲时限日期得由劝学所总董随时酌定。6.宣讲员每星期宣讲事项,应备簿存记目录以备地方官及劝学所总董随时稽查。7.宣讲附在劝学所或借用儒学明伦堂及城乡地方公地,或赁用庙宇,或在通衢。8.凡宣讲时,巡警官得派明白事理之巡警员旁听,遇有妨碍治安之演说,可使之立时停讲。”[12]这八条规定是各地设立宣讲所的纲领和标准,影响巨大。不过,这一章程虽然规定的较为全面,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巡警事业开办不久,内地的巡警发展更不健全,多未接受正规学习和训练,整体素质不高,以其监督宣讲容易对宣讲者掣肘[13]。《学部奏定各省劝学所章程》和相应宣讲规范的颁布,宣告了宣讲所的成立,也标志着宣讲进入制度化和功能转变的新阶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