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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 包伟民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以地方志为主的存世宋元文献中关于农村地区基层组织的记述,呈现出一种极为复杂的格局,但绝大多数作乡—里编排。及至北宋中期,从前代承续而来的乡里制已被废弃,实际运行中的乡村基层组织逐步乡都化,所以文献记述与制度运作之间出现了落差。从唐入宋,乡村基层组织作为联户组织、以一定人户规模建构起来的唐代乡里体系,随着历史演变发生地域化与聚落化的制度蜕化,其中地域化是主要方向,结果是业已普遍蜕化成为地理名称的某乡某里等被地方志编纂者作为一种地域标识体系记载下来。入宋以后,帝制国家出于管理需要,重新组建的乡管、乡都等联户组织,则因其尚不够稳定,无法用以标识地域,在记述中被忽略了。这一由制度蜕化引发的议题,当属历史文本与史实之间复杂关系的典型案例。
    关 键 词:乡村基层组织/地域化/历史文本/制度蜕变
    作者简介:包伟民,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
    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史实复原,是我们理解与讨论中国传统时期基层社会的重要内容。帝制国家组织与动员基层社会,以便在确保统治秩序的前提下,达到攫取人力与财赋的目的;基层民众的各种自发性活动,也常常不脱基层管理组织的框架原则。总之,从官与民两个不同的视角去观察,帝制国家出于治安与征赋目的而建构的基层管理组织,是县衙管辖之下乡村社会最核心的组织体系。
    因此,学界历来对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研究极为重视,关于中国近古时期乡村基层管理组织,①也不例外。自20世纪初近代史学创立以来,研究成果已极为丰富。尤其是一些著名学者的引领性工作,为我们认识这一研究对象构建了基本框架。②
    尽管如此,由于中国传统史籍疏于记述基层社会,更由于“乡原体例”等因素的影响,③各地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名称与编排方式——至少从表面看来——几无统一体例,使得我们极难透过表象,触及历史的真实。因此,关于近古时期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制度演变的史实,仍留有一定深入的余地。其中,关于文献记载与历史真相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相当值得关注的侧面。存世文献记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从哪一个视角反映了近古时期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史实?前人研究,对此仍语焉未详。
    残本《永乐大典》引录南宋泸州《江阳谱》,有一段文字常为论者所引用:
    今惟士人应举,卷首书乡里名,至于官府税籍,则各分隶耆下。④
    学界对这一段文字的解释,多强调“乡里”作为一种旧制之被废弃,但对记述者因为身份、目的不同,对于同一对象留下的文本可能各有侧重这一现象,未能展开讨论。⑤
    相似的例证还有一些。如《嘉泰吴兴志》记述南宋湖州地区的“乡里”,一州六县,据载均作一乡辖数里之制,各乡之下详细注明里名。如归安县:“琅玡乡,管里五:清风里、开化里、含山里、风头里、古山里;太原乡,管里五:开元里、含阳里、吴兴里、迎信里、永明里……”只是在记述乌程县的乡、里时,文末有一句说明,提到了另有“都”:“熙宁中管乡十一,今……为十二乡,共五十六都。”⑥又据《至元嘉禾志》所载嘉兴府“乡里”,除松江一地乡、保、村、里并载,如“集贤乡,在府东北四十里,三保七村管里二”,最后并总述:“右十三乡,乡有五十二保,保又分为一百三十三村。”其他嘉兴、海盐、崇德等三县,在各乡之下也是详载共几里及里名,如海盐县:“甘泉乡,在县西南一十五里,管里四:永和、瑞井、驯雉、东姜;大易乡,在县西北一十五里,管里四:新进、淘泾、击壤、萧墓……”仅在最后总述时提及“右××乡,别为××都”,如嘉兴县“右二十二乡,乡别为四十都”。⑦这里所载虽为元初史实,但基本延袭南宋旧制,可以肯定。
    按宋代乡村自神宗熙宁后保甲制差役化,取代了原来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及至南宋,各地普遍推行乡都制,已是学界共识。⑧所以朱熹说“至如江浙等处,则遂直以保正承引,保长催税”;⑨时人更有“今州县版簿皆保甲簿也,自以保甲催科而民始大困”之论。⑩但是,上段所引两种地方志书关于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记载,均在“乡里”标目之下,于详细记述了实际已经税区化的乡制以及早已废弃不用的里制之余,仅以廖廖数字提及实际运作之中的都保组织。地方志书关于“乡里”记述如此的详古略今,实在令人困惑。
    其实,宋元时期地方志书关于“乡里”记述的详古略今,是一种普遍现象。
    谭景玉统计了33种地方志中关于宋代“乡里”的记载,共计91个县分,认为从这些编排“大致可看出宋代乡村区划及其编排的复杂性”。他所谓“复杂性”的表现是:“首先,宋代乡村区划的名称复杂多样,有乡、里、村(邨)、社、都、保、管、坊、耆和团等多种”;“其次,宋代乡村区划的编排形式十分复杂”。根据他的归纳,有乡—里、乡—村(邨)、乡—社、管—村(疃、里)、乡—都(—保)、乡—保、乡—耆等多种。不过他也指出乡—里这一编排形式“最为常见”。(11)可见他显然是将地方志书所述各类“乡里”的名称,直接视为实际运行的管理组织。
    考虑到多数元代地方志书所记载的内容其实反映了南宋旧制,同时讨论南宋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有时必须向后考察元代的情况才能理清其演变趋向,笔者在谭景玉的基础之上,依据文献的可能性,扩大统计范围,进一步梳理地方志书关于宋元时期各类“乡里”名称之下的记载,共统计了31个州府,129个县。在这129个县的乡村,除临安府昌化县(乡、村)、汀州上杭县(乡、团)、相州安阳、临漳两县(管)、抚州崇仁县(耆、乡)等5个县在称“乡”的同时另有称“村”、“团”、“管”、“耆”等外,其余124个县分,在县区之下均设称“乡”。在“乡”之下,志书记述的组织名称各异,本文统一称之为“基层单位”。除16个县分缺载外,其余113个县,计有里、村(邨)、社、都、保、团、耆等多种,相互间的编排方式也很不一致。不过,记述为“里”的共计92个县,也就是有超过八成县分在乡之下的基层单位,地方志都记述为“里”。换言之,在传世地方志关于宋元乡村的记述中,“乡—里”编排无疑占绝大多数。而且,这种编排形式从北宋中期到南宋后期乃至元代,普遍存在。
    如果将地方志书关于“乡里”的这种记载直接视同为基层管理单位,那么,在“以保正承引,保长催税”,也就是都保制业已成为乡村最为重要的管理体系的同时,绝大部分地方志书的记述仍坚持传统的乡、里之制,显然令人费解。但如果不将这些“乡里”视同为管理单位,那么它们反映的又是怎样的历史事实呢?从前引《至元嘉禾志》“乡别为×都”的记述笔法来看,或许在其编纂者徐硕等人的心目中,“都”属于乡、里、村(聚落)之外的“别”一体系,并非他们记述的重点。那么,徐硕们所关心并作为记述重点的乡、里、村等等内容,其意义究竟何在呢?
    这一问题涉及层面较多,限于篇幅,下文仅从由唐入宋乡里组织历史演变的角度,来梳理传统里制的蜕化过程,以及这一过程给乡村社会留下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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