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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6)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 包伟民 参加讨论

    五、备谙土俗:文本释读的钥匙
    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到南宋中后期,如前文统计资料所反映的,地方志记载各地乡村情况大多数仍作乡、里体系呢?
    前文已经提到,唐末以来里制演变的主要走向应该是地域化,主要依据也出自地方志记载的统计:在经过了大幅度的并乡之后,(55)绝大多数地方志所记载的一乡数里的架构,每一里的地域必然远超过单个聚落的规模,而为包括了一群聚落的地域单位。只有如《至顺镇江志·乡都》所载“今散为村”之下的一乡数十村的规模,才可能直接指称聚落,而非地域。
    由前文讨论也可知,像南宋从邻县割隶十五个里新置乳源县这样的例证,清晰地向我们显示着:从唐末至南宋的二三百年间,尽管经过新旧制度的前后叠加,里作为联户组织的基层单位早已被新制取代,但作为一种地域单位,无论在政府行政、还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仍然扮演着某种不可或缺的角色——地域标识。
    人们对地理单位的认识,需要有一定的标志物。其中山川河流与平原旷野有所不同。山川河流形态各异,比较容易辨识,不过需要由人类赋予独特的名称,即予以命名,它们才会禀有“人文意义”,被纳入人类的地域知识体系。古人碑铭书写中常用的某一记录对象位于“某山之原”的叙事方式,就是这种地域知识的典型应用。其他如河湖丘坡等等,都是如此。
    平原旷野漫无边界,需要有更多的人为标识,才能被纳入人们的地域知识体系。由于聚落形态类多同质,而且数量繁多,仅以个体聚落来做标识,有所不足,需要辅以其他内容,将它们组织起来,形成一个网络,才能满足人们分辨不同地域的要求。在中国近古时期的乡村,除了一定的山川道里等自然地理背景之外,所谓网络化的标识体系就是当时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将某一县分之地按地籍划分成不同的地块,其中的聚落就成了人们认识这些地块的标志物。唯其如此,漫无边界的平原旷野才能被人们所分辨、所认知,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地域标识体系。所以,地域标识的背景是乡村基层管理组织,节点则是聚落。不过,鉴于当时基层管理组织复杂多样、多层次的性质,地域标识体系不可能、也不必要反映它们的全部内容,往往只反映其中主要的、容易辨识的部分,也就是往往只反映乡村基层组织中有助于人们认识与分辨不同地理对象的那部分内容。
    古人记述“乡村”,先是乡,标出大地域范围,然后才是里、村(聚落)等等小地域与具体地点。运行之中的乡村联户组织虽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但用来标识地域,则不甚合适。这是因为这些乡村组织以联比人户为基点,常常会随着人户的增减而调整,组织体系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前文提到的南宋初宣州因“人烟稀少”而要求并省都保,即为一例。所以只有当这些组织体系稳定下来,并充分地域化之后,才符合作为地域标识的要求。
    所以,大地域范围“乡”——它同时作为基本税率核算区划而处于被实际应用之中,以及小地域范围“里”——它作为一种管理组织虽然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却由于大部分被地域化而演变成了某一地域范围的名称,就成了近古时期人们指示乡村地域最为常用的标识。(56)
    也因此,一旦现实运行之中的乡村联户组织产生类似于此前乡里体系那样以地域化为主的蜕化演变,作为一种新体系,它就会后来居上,覆盖旧的地域标识体系。这就是我们从张铉《至正金陵新志》记载中所见到的例证:
    《乾道志》乡各书里,《景定》始遗之。今故老知者亦鲜。盖初以乡统里,宋末易里之名曰保,或曰管,曰都,由是相袭而失古矣。(57)
    在建康府地区,及至南宋末年,从北宋中期延续而来的乡都制经过近两百年的演变而最终逐渐地域化,成为新的地域标识体系,于是以乡里制为基础的旧体系也就不得不被新体系取代,此所谓“宋末易里之名曰保,或曰管,曰都”。在这一地区,乡都制推行久矣,自然绝非至宋末才以都、保等单位易里,所易者地域标识体系也。以新易旧之后,到了元末,关于里制也就“故老知者亦鲜”了。
    如果我们根据以上的讨论,回到前文所引由谭景玉提出的问题,即如何认识所谓“宋代乡村区划及其编排的复杂性”问题,也许就有了某种可行的路径。
    首先,主要由地方志文献所反映的宋元时期乡村基层管理组织令人困惑的复杂性,是由制度演变的前后叠加造成的。从唐末到宋末元初,乡村组织经历了数轮演变,从乡里制到乡管制,再从乡管制到乡都制,最后是乡都制的不断蜕变,走向地域化。朝廷关于乡村组织各项制度条文在各地落实的程度本已参差不齐,实际运作又受传统与习俗等多方面影响,难以划一;复兼数轮演变过程前后叠加,演变的具体展开在各地更是迟疾、深浅不同,差异极大。所以我们无论从哪一个时间横剖面去观察,都可以发现在帝国大地上存在着数不清的乡村组织的地方版本。
    其次,存世历史文献关于这一时期乡村组织记载的情况,也极为复杂,使得呈现于今人面前的有关乡村组织的历史现象云遮雾罩,极难梳理。这里又可以从两个相互间略有差异的侧面来观察。
    一方面,历史文献——最重要的自然当数地方志书——的编纂者们,出于不同的目的或地方习俗的影响,甚至修志时所搜集的数据不同等等原因,其笔下所记载的内容往往是各有侧重的。更兼如就南宋时期的乡村地区而言,作为基本税率核算单位的乡,以及赋税征发、地方治安、聚落区划乃至后期各地常见的民兵组织等等,多层组织架构并存,地方志所记述的往往只是其中某一侧面而已,无论它们是被记载在“乡里”、“乡都”,还是“乡镇”等标题之下,都是如此。时人记述历史,自有其合理的出发点,我们如果不能回到记述者的出发点去理解历史文本,就无法拨开笼罩在文本上面的迷雾,理顺记述的“乱麻”。
    另一方面,沿着地方志书编纂者的出发点来进一步观察,相对于审民数以令贡赋的乡村管理组织,他们更为关注的可能还在于如何来描述与指认农村地区的问题,亦即本文所称之地域标识体系。这大概正反映了地方志作为地理类图书的特点。
    显然,传世地方志所传递给我们的信息,大多反映的正是在时人看来能最直接地去指认“乡村”的地域标识。也因此,地方志的记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乡村组织的内容,但往往并非全部,它只不过是在方志修纂者看来认识乡村区划最为重要的那些信息而已。各地不同的乡原体例更使这种认识带有明显的地域特色。我们今天如果不能遵循古人的认识路径,而仅仅简单地从文字表面去理解,将方志所载信息完全等同于现实运作中的乡村组织,就不免陷入“文献陷阱”。
    正如古人关于先人坟茔地点的记述,某县某乡某里等等,常被用来讨论当时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可是,试想:古人标明先人坟茔隶属于哪个乡里组织,所为何来?他们只不过想要标明这些坟茔位于哪一地域而已。这与地方志所记述的乡村区划有某种相似之处。所以,征引此类记载来讨论乡村组织,宜作仔细分析甄别。
    如果我们再去看前引《江阳谱》的记载,也就可以理解了:士人应举卷首所书乡里者,为依据地域标识体系所定的籍贯;官府税籍所分隶的耆,则类为同于乡都的联户组织,本来即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
    由此看来,如果能拨开笼罩在地方志书那些文本上面的迷雾,贴近编纂者们的心路历程,就可以发现:由志书文本所呈现的乡村基层社会无与伦比的“复杂”现象,其内里实际上存在着某种合理性与一致性。
    所以,“备谙土俗”(58)——既着力于对帝国制度地方化现象的抽丝剥茧,更用心对地方性历史文献不同叙述目的保持一种清醒认识,就成为我们认识文本背后蕴藏的历史真相的不二法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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