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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 包伟民 参加讨论

    二、联比居民: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基本原则
    帝制国家构建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目的在于掌控地方社会,攫取人力与财赋。北魏元志曾称:“普天之下,谁不编户。”(12)帝制国家组织地方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通过建立某种体系,将一家一户的民众组织起来,以为国家的“编户”,纳入掌控之中。南宋朱熹论乡村保甲制大小头目都、副保正与大、小保长的职任,也说“所以联比居民,出长入治,实古者党正族师闾胥比长之任,亦不轻矣”,(13)指出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要义就在于“联比居民”。及至晚清,一部地方志书的编者在记述当地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时,仍称:“乡都村镇,重在联民。”(14)然而,“联民”的具体落实,则必须首先考虑如何来搭建一个合适的组织架构。这就涉及东汉徐幹所论之“审民数”的问题:
    故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审民数乎。(15)
    如果说,在帝制前期,所谓民数为“庶事之所自出”,主要指通过控制人口来攫取税赋,到本文所讨论的近古时期,则更多地落实在职役差发与社会控制等方面。所以如何具体落实“以分田里,以令贡赋”的职能,实际上也就是如何以恰当的人数规模来搭建不同层级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这里有两个相互制约的因素在起作用。一方面,如果乡村基层单位的规模过大,不利于行政事务的落实;另一方面,如果基层单位的规模过小,由于它们的行政头目都是从民户差发的,也会导致差发人数过多,造成加重乡村社会行政负担过重之弊。历代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制度不断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两个因素相互牵制之故。
    李唐建国,史载“武德七年,始定律令。……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16)这一组织规模,正反映了自秦汉以来历代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是行政效率与行政负担两大因素相互平衡的结果。百户为里,即由每位里正来负责催驱一百户左右的民户赋役等职责;五里为乡,即以五百户左右的规模来构建上一层级的管理单位。总之,无论是里还是乡,从当时的行政实践看,其规模都是合适的。
    唐初所定之乡里组织规模原则,不仅对后世关于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认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在实际的组织架构上,也余韵久远。及至南宋,当无论是乡还是里,都已经完全改头换面、全非旧物之时,在某些县分,至少据地方志的记载,“百户为里,五里为乡”的架构却仍得以一如既往地存在着。(17)这些例证给我们的清晰启示,就是唐代乡里制度之严整规范,以及这一制度的深远历史影响。这种规范性无疑进一步揭示了它的一个基本原则:以“民数”为基础来“联比居民”。唐代乡均户数始终维持五百上下的史实,可以从另一侧面印证这一观察。(18)
    不过,问题的另一方面,由于乡村农户散居于聚落,聚落规模各异,当设计规整的乡里制度在农村社会具体落实时,则必须适应聚落大小不等的实况而有所调整。前人研究大多强调国家这种规整化的乡里制度必须适应于自然聚落的一面,(19)具体细节还可以略作补充。因资料所限,下文主要举后期保甲制的例证来展开讨论,其所反映的问题,与前期乡、里制时期是一致的。
    北宋吕南公有论:
    今之民居无常定也,有团落之间,杂数十百家者,有五里三里寂无一家者,有东西相望而阻以山川者,有悬绝之聚止于三两家者,此皆户名著在官书,而其远近疏密,则官所不能知也,知之者其里之长、正而已。(20)
    吕南公指出了关于乡村聚落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聚落有大小之别,即“杂数十百家者”与“止于三两家者”之异。乡村聚落规模差异虽如此之大,不过大体讲,聚落的常态应该是规模大而集中者少,小而散居者多,所以在构建基层单位时,主要工作是将不同聚落团并起来,按绍兴元年(1131)知静江府胡舜陟描述当时保甲制度的说法,就是“村疃联为保分”。(21)其实此前的乡、里体系又何尝不是如此。其二,聚落“远近疏密”分布不均,基层管理组织的构建就不得不考虑这些具体情况而有所调整。否则,就会如吕南公所论,“越乡跨里,责其办事。事未必办”。(22)后来朱熹在谈到“通乡差募”,即在一乡的范围内通派差役法时,也认为“乡分阔处,私雇家丁,隔都应役,亦于富民有所不便”。(23)所以构建基层管理组织时,还必须取“居止之附近”,(24)以便民户就近应役。这样,有时就无法保证基层单位“民数”的规整性。如绍兴二十六年,知宣州楼照“缘州县乡村内上户稀少,地里窄狭,并有不及一都人户去处,致差役频并”,上疏陈请将人数不足的都保合并起来。都省看详批下:“欲下诸路常平司行下所部州县,委当职官将都保比近,地里窄狭,人烟稀少,并不及十大保去处,并为一都差选,仍不得将隔都及三都并为一保。如内有都分人烟繁盛、山川隔远,更不须拨并。”(25)可知当时批文就明确规定,尽管“有不及一都人户去处”,若“山川隔远”,也属“不须拨并”之列。所以乡村聚落因地理因素“远近疏密”分布不均,也会影响到基层管理组织的规整性。
    具体反映乡村基层管理组织与聚落相互配合的记载不多,后世地方志中保存有少数例证。由于基层管理组织的历史继承性及地方志书大多引录旧志的传统,我们可以从中观察较这些志书成书时间更早的史实,如《无锡志》所载即是。据此志卷1《乡坊》,无锡一县共设二十二乡,“统都六十,保五百八十有五”。关于村落分隶都保组织的情况,志书特置“总村”一目,留下了详细的记录,很是难得:“凡保分所该村墅并从一二顺数至十止,仍著所摄都分于下,余可例推。”(26)
    据此书记载,无锡一县各乡之都保设置严整规范。二十个乡分,绝大多数各乡设两至四个都,每个都设十个保(大保)。如此整齐有序的组织架构,究系从北宋熙宁年间初设保甲制度时延续而来,还是此后有所调整,尚不清楚。不过基本格局当出自制度的原初设计,可以肯定。
    当然,面对乡村聚落“远近疏密”分布不均的实际情况,无锡的地方官们显然仍无法做到使基层管理组织彻底规整化,而不得不稍有权变。例如在都保这一层级之下,少数的几个都仅设五个保,如太伯乡三十六都、胶山乡的五十一与五十二都等等。而在大保的层级之下,也就是大保如何与聚落相配合,看来有三种不同的类型。其一,如前文所述,“村疃联为保分”,在绝大多数标有聚落名称的大保之下,实际上“团并”了数个规模不一的小型聚落,类似于现代农村包含着数个自然村(散村)的行政村。其二,也有少数聚落规模较大(集村),不但不需要其他小聚落凑数来组成一个大保,还因人户数过多而不得不分设两个保,例如万安乡十都潘葑、西张,神护乡十五都费庄,景云乡五十九都杜村与下杨等等。其三,那些标有聚落名称的大保,虽有相当数量系“团并”了数个小型聚落而成为“行政村”,但也会有一定比例的中型聚落,其人户数大致上恰好组建一个大保,这自然也在情理之中。所以,《无锡志》中关于当地各乡都、保设置之严整规范的记载,与其说揭示了、毋宁说掩盖了乡村聚落实际的分布状况,更为准确。
    据此,如稍作推衍,这一例证不但说明了乡村基层管理组织架构如何通过一分为二以及合而为一两个方向来与实际的聚落分布相配合的情况,同时也向我们提示着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发展演变的两种可能路径:地域化与聚落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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