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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古时期“里”制的演变(7)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 包伟民 参加讨论

    
    注释:
    ①本文所谓“近古时期”,指以两宋时期为中心,向前追溯至唐末,向后延及元初,因其很难以传统的朝代体系来指称,所以采用这一相对宽泛的时段名称。
    ②学界关于秦汉至唐期间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代表性的论著如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邢义田《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中村治兵衛《中国聚落史の研究》(《中村治兵衛著作集》第3卷,東京:刀水書房,2008年),侯旭东《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等等,是笔者据以理解中古之前乡村基层组织的主要学术文献。一些著名学者关于近古时期该领域的引领性论著,如周藤吉之《宋代郷村制の变遷過程》(氏著:《唐宋社会経済史研究》,東京:東京大学出版社,1965年,第561—644頁),佐竹靖彦《宋代郷村制度之形成過程》(《東洋史研究》第25卷第3号,1966年,第244—274頁),柳田節子《宋元郷村制の研究》(東京:創文社,1985年),吴泰《宋代“保甲法”探微》(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编:《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78—200页),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增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等等,更构成了本文讨论的基本学术史背景。关于这一领域学术史的综述,可参见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绪论”,第1—33页。
    ③关于“乡原体例”释义,参见傅俊:《南宋的村落世界》第5章第3节《乡原体例与官府运作》,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历史系,2009年,第186—200页。
    ④《永乐大典》(残本)卷2217“泸”字韵引《江阳谱》,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影印本,第16册,第20b页。
    ⑤例如夏维中在主要参考了周藤吉之的研究成果后,注意到至南宋中后期乡都制的广泛推行,以及“不少地区的方志中仍保留里名”的现象,但他仅简单地认为这些“里”“绝大多数已并不在乡村基层建制中发挥实际作用,而只是名称的遗存而已”。(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与〈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一文商榷》,《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141页)又参见周藤吉之:《南宋郷都の稅制と土地所有——特に經界法との關聯に於いて》,氏著:《宋代経済史研究》,東京:東京大学出版社,1962年,第434—556頁。谭景玉质疑夏维中关于宋代乡里制度名存实亡的解释,认为“北宋至和二年里正被废以后,乡的行政功能并未消失,依旧存在了一段时间”。(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第63—64页)但参与讨论的学者,均未正面解释为什么到南宋时期乡村基层组织发生重大变化之后,“不少地区的方志中仍保留里名”的现象。
    ⑥谈钥纂修:《嘉泰吴兴志》卷3《乡里》,影印1914年《吴兴丛书》本,《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4691—4694页。
    ⑦单庆修,徐硕纂:《至元嘉禾志》卷3《乡里》,影印清道光十九年(1839)刻本,《宋元方志丛刊》,第4431—4435页。
    ⑧关于南宋乡都制的代表性研究,可参见周藤吉之:《南宋郷都の稅制と土地所有——特に經界法との關聯に於いて》,氏著:《宋代経済史研究》,第434—556頁;吴泰:《宋代“保甲法”探微》,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编:《宋辽金史论丛》第2辑,第178—200页。
    ⑨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1《论差役利害状》,《朱子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1册,第952页。
    ⑩王应麟:《玉海》卷20《开宝形势版簿》,影印光绪九年(1883)浙江书局刻本,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7年,第1册,第405页。
    (11)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第57—60页。
    (12)《魏书》卷14《元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63页。
    (13)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1《论差役利害状》,《朱子全书》,第21册,第952页。
    (14)李铭皖、谭钧培修,冯桂芬纂:《同治苏州府志》卷29《乡都》,影印光绪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册,第708页。
    (15)徐幹:《中论》卷下《民数第二十》,《四部丛刊》初编本,第45a页。
    (16)《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088—2089页。关于唐代厘定乡里制度令文的系年,仁井田陞已有讨论,认为见载于《旧唐书·食货志》、《通典》卷3《食货典三·乡党》(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63页)、《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73页)等各种史籍中有关乡里制度的文本,当分别出自武德令、开元七年令与开元二十五年令等。(参见氏著:《唐令拾遺》“戸令第九”之第一条,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復刻版,第214—216頁)其中不同令文所反映的制度细节的前后演变,或可置而勿论,但唐廷构画乡村基层组织的制度框架当形成于王朝的前期,应该可以肯定。
    (17)参见赵不悔修,罗愿纂《(淳熙)新安志》卷5(婺源、黟县、歙县等县)、谈钥纂修《嘉泰吴兴志》卷3(长兴、安吉等县)、沈作宾修,施宿等纂《嘉泰会稽志》卷12(嵊县)、潜说友纂修《咸淳临安志》卷20(临安县)等关于各地“乡里”的记载。
    (18)参见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114页;包伟民:《宋代乡制再议》,《文史》2012年第4期。
    (19)参见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氏著:《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第329页。
    (20)吕南公:《灌园集》卷14《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123册,第140页上。
    (21)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83,上海:大东书局,1936年影印本,第157册。
    (22)吕南公:《灌园集》卷14《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又书》,影印文渊阁《四库金书》本,第1123册,第142页上。
    (23)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1《论差役利害状》,《朱子全书》,第21册,第954页。
    (24)陈元晋:《渔墅类稿》卷1《乞差甲首催科札子》,影印清乾隆翰林院钞本,《宋集珍本丛刊》,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78册,第48页。
    (25)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14之34,第128册。
    (26)佚名纂修:《无锡志》卷1《总坊》,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宋元方志丛刊》,第2191、2192页。按,据四库馆臣考订,此志为“洪武中书”,而其中关于乡村基层管理组织的记述,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南宋后期制度,可以肯定。
    (27)参见前揭中村治兵衛《中国聚落史の研究》的相关部分;孔祥星:《唐代里正——吐鲁番、敦煌出土文书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第1期;赵吕甫:《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乡的职权地位》,《中国史硏究》1989年第2期;王永曾:《试论唐代敦煌的乡里》,《敦煌学辑刊》1994年第1期;以及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等著作的相关部分。
    (28)参见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114页;包伟民:《宋代乡制再议》,《文史》2012年第4期。
    (29)刘寺丞:《母子不法同恶相济》,《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2,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72页。陈淳:《北溪先生大全文集》卷44《上庄大卿论鬻盐》,影印明抄本,《宋集珍本丛刊》,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70册,第256页。
    (30)参见包伟民:《宋代乡制再议》,《文史》2012年第4期。
    (31)尤其参见孔祥星《唐代里正——吐鲁番、敦煌出土文书研究》(《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第1期)及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的相关部分。
    (32)参见刘再聪:《唐朝“村”制度研究》第5章《乡里制向乡村制的转变》,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历史系,2003年,第154—195页;张国刚:《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33)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3《叙县·福清县》,影印明崇祯十一年(1638)刻本,《宋元方志丛刊》,第7807页。
    (34)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2《叙县·闽县》,《宋元方志丛刊》,第7798、7799页。
    (35)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2《叙县·长溪县》,《宋元方志丛刊》,第7803—7804页。
    (36)莫尚简修,张岳纂:《嘉靖惠安县志》卷1《图里》,《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1—1982年影印本,第3b页。
    (37)刘天锡:《新设乳源县记》,张洗易修,李师锡纂:(康熙)《乳源县志》卷11,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4862,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19册,第209—210页。
    (38)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2《叙县·长乐县》,《宋元方志丛刊》,第7805页。
    (39)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3《叙县·福清县》,《宋元方志丛刊》,第7806—7807页。
    (40)苏洵著,曾枣庄、金成礼笺注:《嘉祐集笺注》卷15《祭亡妻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420页。
    (41)程珌:《洺水集》卷7《富昨寺记》,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71册,第332页上。
    (42)一般地理学意义上的“聚落”,指人类各种形式聚居的总称。本文所讨论“聚落”的概念,特指近古时期乡村社会人们聚居的形态,一般可分为集聚型(集村)和散漫型(散村)两种类型,可参见鲁西奇对这一概念的解释。(氏著:《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7—60页)
    (43)脱因修,俞希鲁纂:《至顺镇江志》卷2《乡都》,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2页。
    (44)张铉纂修:《至正金陵新志》卷4下《疆域志二·坊里》,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宋元方志丛刊》,第5522—5523页。
    (45)单庆修,徐硕纂:《至元嘉禾志》卷3《乡里》,《宋元方志丛刊》,第4431—4432页。按:志文在“乡”之下所列之“保”,与绝大多数的其他县区一样,实际应当就是都保,只是在松江地方习惯称保不称都而已。
    (46)佚名:《异闻总录》卷2,影印上海进步书局本,《笔记小说大观》,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1984年,第1册,第273页。
    (47)谭应斗:《雁塔记》,李榕纂修:(同治)《乐平县志》卷1,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8165。第353册,第62页。
    (48)佚名:《异闻总录》卷1,《笔记小说大观》,第1册,第269页。
    (49)王柏:《鲁斋集》卷20《宋故太府寺丞知建昌军王公墓志铭》,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186册,第283页上。
    (50)《永乐大典》(残本)卷2217“泸”字韵引南宋《江阳谱》“乡都”,第16册,第18a—b、20b、22b页。
    (51)张津等纂修:《乾道四明图经》卷2《鄞县·乡》(里村附),影印清咸丰四年(1854)《宋元四明六志》本,《宋元方志丛刊》,第4882—4883页:胡榘修,方万里、罗浚纂:《宝庆四明志》卷13《鄞县志第二·叙赋·乡村》、卷19《定海县志第二·叙赋·乡村》、卷21《象山县志·叙赋·乡村》,影印清咸丰四年《宋元四明六志》本,《宋元方志丛刊》,第5159、5235、5268—5269页。
    (52)胡榘修,方万里、罗浚纂:《宝庆四明志》卷15《奉化县志第二·叙赋·乡村》、卷17《慈溪县志第二·叙赋·乡村》、卷20《昌国县志·叙赋·乡村》,《宋元方志丛刊》,第5188、5212—5213、5251页;冯福京修,郭荐纂:《大德昌国州图志》卷2《乡村》,影印清咸丰四年《宋元四明六志》本,《宋元方志丛刊》,第6073—6076页。
    (53)申嘉瑞修,李文、陈国光等纂:《隆庆仪真县志》卷3《建置考·乡都》,《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12a—b页。
    (54)储家藻修,徐致靖纂:《光绪上虞县志校续》卷20《坊都》,影印光绪刻本,《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42种,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3年,第371页。
    (55)参见包伟民:《宋代乡制再议》,《文史》2012年第4期,第129—132页。
    (56)承王瑞来教授提示:日本近代以来郡制的变化与此类似。1890年以降,日本在府县和町村之间设郡,与市平级。1926年郡制被废,不再是行政区划,但作为地理名称却被保留了下来,所以现在标识日本的地名,县市之下常常还须标明某郡,正缘于此。
    (57)张铉纂修:《至正金陵新志》卷4下《疆域志二·坊里》,《宋元方志丛刊》,第5518页。
    (58)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9《潭州奏复税酒状》,《四部丛刊》初编本,第20b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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