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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红 艾仁贵:政治希伯来主义与近代早期共和话语的构建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世界历史》2014年第1期 张倩红 艾仁贵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在16-18世纪的欧洲政治思想界,一些基督教学者援引《希伯来圣经》,认为古代希伯来社会就是上帝为以色列人设计的完美共和政体。这段绵延近三个世纪的“政治希伯来主义”思潮发端于意大利,随后向北蔓延,尤其在荷兰与英国达到高潮,甚至一度被纳入政治实践中。就其本质而言,政治希伯来主义是套用希腊罗马的古典政治概念来理解形态迥异的古代希伯来社会,目的是借助所谓的希伯来理想先例为近代早期反抗王权、确立共和的话语构建提供合法依据,希伯来因素从而以这种被异化甚至被歪曲的方式参与到近代欧洲政治文明的创建之中。
     
    著名学者怀恩斯(E.C.Wines)在1853年写道:“自由并不发源于希腊……而是发源于雅卫神谕所赐予政府的完美框架之中……我们在那里找到了我们自身宪法的典范与样板,甚至美国《独立宣言》……也不过是来自西奈山惊雷般的回音。”[1]长期以来,研究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的学者均不同程度地强调来自希腊罗马与基督教的巨大影响,而对希伯来因素的贡献关注不足。实际上,在近代早期的欧洲政治思想界,希伯来传统以一种隐形而独特的方式为共和话语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与思想动力,这股推崇希伯来政治体制的思潮大致活跃的年代为1546—1710年,[2]从意大利开始,随即扩展到法国、德国,之后在荷兰与英国达到鼎盛,并同时在北美大地扎根。当时的众多主流思想家,例如格劳修斯、约翰?塞尔登、弥尔顿、哈林顿、阿尔杰农?西德尼、洛克等都参与到这场政治思潮之中,正是通过他们的阐释,希伯来因素才得以直接介入到近代早期欧洲共和话语的构建之中。
    近年来,随着西方文明起源研究的深入开展,探究希伯来思想与近代政治观念之间关联的论著不断出现。2004年8月,在耶路撒冷的沙勒姆中心(Shalem Center)召开了“政治希伯来主义:近代早期政治思想中的犹太经典”研讨会,[3]以此次会议为标志,有关政治希伯来主义的研究在国际学术界迅速兴起并成为热点议题。次年,与会代表创办《希伯来政治研究》(Hebraic Political Studies)杂志,并将该杂志作为开展这一研究领域的学术阵地。此后,与之有关的一系列重要论著接连问世。[4]在此影响下,希伯来传统之于西方近代政治文明的影响逐渐得到国际学术界的关注与重视。然而,国内从事政治思想史与犹太研究的学者对此问题几乎尚未涉足。本文通过梳理政治希伯来主义的思想内涵及其兴衰演变,旨在揭示希伯来传统在近代共和话语构建中的独特作用及其对西方政治文明的历史贡献。
    一、 政治希伯来主义的兴起及其思想内涵
    进入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时代以后,不仅作为古典象征的希腊罗马传统,而且许多与古代相关的其他事物也都得到了重新关注。在此情况下,希伯来语与《希伯来圣经》被时人所推崇,并开始有基督教学者对其中所记载的政治体制产生了浓厚兴趣。正如埃里克?尼尔森观察到的,“在宗教改革的驱动下,政治神学重新进入到欧洲思想生活的主流之中。新教徒号召回归圣经文本,不断寻找上帝体现在经文中的政体偏好(constitutional preferences)。……在这一时期(16、17世纪),基督徒开始将《希伯来圣经》视为一部政治宪法(political constitution),是由上帝亲自为其以色列子民所指定的。他们还把可以找到的拉比文献当作这个完美共和国在制度与实践方面的权威指南”[5]。在一批基督教学者的推动下,借助于希伯来复兴运动的力量,政治希伯来主义正式兴起为一股颇具影响的思潮,并快速跨越宗教派别的界限而成为16—18世纪欧洲政治思想界的重要流行话语之一。
    政治希伯来主义思潮之所以在近代早期的欧洲迅速兴起并流行三个世纪之久,关键在于其背后蕴含的深层政治动力。具体到15、16世纪的欧洲政治思想语境中,当时的基督教学者(尤其是希伯来学家)援引《希伯来圣经》,从中寻找政治架构的典范模式,认为古代希伯来社会是上帝为以色列人设计的理想共和政体(Respublica Hebraeorum[6]),12个部落在上帝统治下的完全平等被视为一种典型的古代联邦制。[7]而且,希伯来理想社会的根本特点是神治下的共和政治,故而得以避免一切人治统治形式(包括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的缺失与过错。[8]归结起来,政治希伯来主义的核心内容为:古代希伯来人的政治体制是完美无缺的典范,因为上帝是这个政体的设计师,而上帝通过摩西赐予的律法是其根本的准则。
    在这些赞美希伯来社会的言说中,几乎无一例外地把摩西视为立法者。在西奈山颁布的托拉为神启的宪法中,指明摩西之下的七十长老是理想政府的具体治理者。由于这个希伯来理想政体以摩西律法为核心,因而也被称为“摩西共和政体”(Respublica Mosaica)。从政治体制上看,古代希伯来社会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自摩西出埃及至扫罗被膏立为王的前君主制时代(约公元前1220—前1030年)与此后的希伯来王国时期(约公元前1030—前586年)。力图摆脱王权统治的政治希伯来主义者所构建的这个希伯来理想社会,将前一时期的政治体制奉为理想的范本加以推崇,而对后一时期则有意忽略甚至大加贬抑。用博迪恩的话说:“理想的圣经政体是摩西的与‘共和式的’(Mosaic and ‘republican’),而非大卫的与君主式的(Davidic and monarchic)。”[9]
    率先对希伯来政体给予关注的是来自文艺复兴运动的中心——意大利。1574年,加尔文教徒科尼利厄斯?伯特拉姆(Cornelius Bertram,1531—1594)在热那亚出版《论犹太政体》(De Politia Judaeorum)而成为探讨古代希伯来政体的开创者。他在这本十分简明的著作中,梳理了从亚当直到希腊罗马时期的古代犹太政体的各种特征,将希伯来社会视为某种程度的混合政体:长老作为贵族的代表,民众带有民主的成分,摩西则是连接他们的关键。“与斯巴达人相比,这个政体有着最为完美的节制力,因为拥有君王般权力的摩西始终处在上帝的指导下,上帝是以色列人真正而独特的君王”[10]。而将希伯来社会奉为理想政治形态的系统观念是由一位天主教学者完成的。在伯特拉姆的影响下,意大利人文主义者卡洛?西格尼奥(Carlo Sigonio,1520/1524—1584)用拉丁文于1582年写成《论希伯来共和政体》(De Republica Hebraeorum)。该书在当时教皇国境内的第二大城市——博洛尼亚出版,他在扉页中标明献给时任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随后多次再版而成为近代早期欧洲这一领域最为知名的著作之一。[11]他认为,希伯来政体的根基在于上帝赐给摩西的律法,从而使其内在地优于古代其他政体形式。该书第一卷第五章的标题即为“以色列人的共和形式”。在其中,他借助亚里士多德与波里比阿有关政体的概念对希伯来社会进行分析并指出,希伯来人有着两种形式的国家体制:一种是建立在神圣律法之上的贵族制(从摩西到撒母耳),它由上帝的意志所确立因而在律法准则之内;另一种是建立在个人意愿之上的君主制(从扫罗到第二圣殿毁灭),王权的产生是基于对神圣意志的违背故而容易导致个人的专制独断。[12]可以说,对共和制的美化与对君主制的贬低是贯穿西格尼奥著作的根本主线。通过西格尼奥的著作,有关希伯来理想政体的思想迅速传播开来,法国的让?博丹[13]、德意志地区的约哈南?阿尔图修斯[14]即是其中的突出代表。随后,又向北传入荷兰、英格兰,并在那里产生了更大的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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