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希伯来共和思想在荷兰的早期发展 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推崇希伯来之风在欧洲大陆北部的新教国家——荷兰得到了狂热的发展。荷兰人对古代希伯来的事物进行了许多模仿,当时的阿姆斯特丹被称为“新耶路撒冷”(New Jerusalem),荷兰人自称为“新以色列”(New Israel)、“尼德兰的以色列”(Neerlands Israel),并声称“上帝拣选犹太民族作为他的子民,我们可以说,上帝也同样拣选了尼德兰人民”。[15]更有荷兰人对《旧约》进行了爱国主义的解读,认为“《旧约》是爱国主义的经卷,它是上帝的选民通过他们的历史照耀世界的编年史”。[16]在抵抗力量海上乞丐(Sea Beggars)的宣传册和歌曲中,“尼德兰的以色列”的使用十分普遍,以此来激励尼德兰人像希伯来人摆脱法老统治一样争取自由与独立。希伯来人的十二支派也与当时荷兰的联合诸省联系起来,主张荷兰各省应当像希伯来人的支派一样,并肩反抗天主教西班牙的统治。 实际上,政治希伯来主义思潮在荷兰抗击西班牙、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因此,有学者强调,这种思想话语为正在形成中的荷兰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联合的基础:“在不断的分裂危险面前,荷兰社会迫切需要联合在一起的象征。……在宗教联合的典范中,新以色列或‘尼德兰的以色列’概念尤为重要……它的核心概念是被拣选;以色列人是上帝的选民,而新以色列则是上帝最近选中用来实现他在地上的国度以及传播他福音的工具……自从反抗西班牙以来,这场独立战争正如希伯来人的斗争一样,新教徒习惯于将他们自己比作《圣经》上的英雄,尤其是那些《旧约》上的英雄。奥兰治亲王成为新的摩西、基甸或大卫,而敌人则是西班牙的辛纳赫里布(菲利普二世)或法国的尼布甲尼撒(路易十四),他们都是该隐的后代。荷兰共和国的存在对于许多人来说简直就是一个神迹。”[17] 推崇古代希伯来的社会风气也促进了希伯来研究的开展。莱顿大学成为欧洲第一个设立希伯来语课程的大学,许多学者汇集于此学习与希伯来有关的知识。近代国际法之父、著名思想家格劳修斯,在时人眼中也是一个重要的希伯来学家。他吸收了西格尼奥有关希伯来社会的内容,[18]在于1599年发表的《论共和国的改进》(De Republica Emendanda)中,通过对希伯来人的政治体制与联合省的政治体制进行比较,强调了前者在政治方面作出的三大贡献:律法、贵族统治、联邦制,并指出这些贡献可以运用到当前荷兰共和国的政治建设中来。 在荷兰近代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政治希伯来主义者是著名政论家皮特鲁斯?库那乌斯(Petrus Cunaeus,1586—1638),他长期任教于莱顿大学,1617年在莱顿以拉丁语出版的《论希伯来共和政体》(De Republica Hebraeorum)一书将古希伯来社会视为刚刚取得独立的荷兰联合省的典范。[19]他的这本著作在当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后一个世纪内多次重印并被译成荷兰语、法语、英语,被誉为“荷兰共和国早期有关共和理论方面最有力的陈述”。[20] 在库那乌斯看来,古代以色列联邦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完美的政体,因此是荷兰联省在制度与法律方面的楷模:“希伯来人的共和体制是最为神圣的也是迄今为止最为优良的。”[21]这首先体现于政教之间彼此分工有序、相互配合,不像基督教国家那样两者之间经常为权力发生争斗。其次,十二支派在平等基础上构成的联邦,容纳了地理与文化的多样性,从而为当前荷兰联省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典范。而且,希伯来社会是一个由秉持共和精神的小农所组成的道德共同体,在十二支派之间平均分配土地并给土地以适当休耕,这些都构成国家赖以存在的理想基础。这种平等举措通过《圣经》所规定的禧年法(Jubilee,规定所有土地交易在五十年期满免除债务)体现出来,这种机制确保“一部分人的财富不会遭到另一些人的剥夺,从而在维持群体平等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22]。通过对希伯来政治体制的考察,他得出这样的结论,古代希伯来社会由于是神权主导下的共和制,因而要比希腊或罗马国家有着更高的秩序:“因为它的神是真正的上帝……希伯来国家应当作为理想共和国的原型。它的法律与自然法相符,它的社会精神直接来自神所命令的公义。这个国家既不是君主制也不是寡头制或民主制,而是共和制;它的元老院——犹太教公会——与地方官员,包括士师与祭司,在普通民事事务上贯彻与执行着神所命令的法律。”[2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