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机制的时代性 面对殖民地民族主义的崛起,英国直接的对策是加强暴力镇压力量。二战之前,英国主要依靠各殖民地自行负担的地方军队作为日常镇压力量,辅之以少量的“土著警察”。在有白人移民的地区,白人男性也充当维持内部治安的后备力量。到了1948年,英国政府在帝国范围内开始大力整合和加强分散的警察力量,试图形成一个单一的命令和控制体制。这是反思在印度和巴勒斯坦[⑦]统治失败、在马来亚和黄金海岸统治动摇的举措。1948年2月20日周六下午三点,黄金海岸的阿克拉城警察向示威人群六次开枪,标志着英属撒哈拉以南非洲非殖民化进程的开端。此后,从该殖民地开始,各殖民地警察事务从地方事务转移到宗主国直接管理之下。伦敦前所未有的直接控制警察、安全和政治情报收集工作,中央化的警察管理被视作建设有效处理任何事态军政组织的第一步,取得更好的情报是整合警察部门的动力。在1948年殖民部成立了殖民地警察总督查委员会(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olonial Police),统一处理各殖民地警察、情报和防卫事务。这个机构也接受英国内政部管理、军情5局咨询[⑧]、从英国本土警官中选拔高级警官,标志着英国政府制度化管理殖民地警察力量的开端。 英国政府要求整个警察系统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政治生活之外,警察权力仅仅掌握在总督手中,以免于被民族主义运动控制。总督在地方法令的许可下决定警察力量的构成并任命警官,有权在地方岁入中支付警察花费,有权调动警察从事合法行动,有权调动警察对任何企图控制警察的政府部长采取行动。总督由警察委员会辅助,组织、装备和改进警察队伍。[⑨]只有在上述前提下,英国政府才允许将原有的部落或本土权威的警察力量吸纳入中央警察力量系统。[⑩]在小块殖民地,总督直接通过警察长官管理警察队伍;在大块殖民地,总督的权力被分解给较低级别的权威,如副总督、省或区警察长官。总督虽是对殖民大臣负责,但在警察事务上还要听命于英国内务大臣,理论上内政大臣可以直接命令每一位殖民地警察。至少每隔三年,英国总督查委员会都会派遣巡游督察(inspection)或其副官检查各殖民地的警察情况。英国政府还会经常任命咨询委员会(Commissions of Inquiry)来殖民地从事专门的调查活动,处理警察招募、训练和运转的技术性问题。 在殖民地,形成总督、警察会议、各个警察部门长官三层管理体制。警察会议的成员既包括责任部长或者他们的委托人,也包括独立代表或者没有政治联系的人,主席主要从退休法官中选任,整个会议成员构成是为了确保政府部长不具有主要的影响力。[11]种种保护警察独立性努力,目的在于不让处于权力转移过程中的非洲人政府掌握警察权力,以便使警察力量保持作为殖民政府代理人的功能。 如果说整合现有警察力量,形成中央控制体制仅仅是英国政府加强殖民地暴力机构的第一步,那么增设两个新的警察部门则是从基层着手的第二步。为了直接应对战后相互联系起来的反殖民活动,新设立了殖民地武装警察部队。如一份对英属中东非地区的调研报告所说的“这里不再存在孤立的威胁”,1945年在乌干达坎帕拉的抵制活动激发了肯尼亚蒙巴萨和坦噶尼喀达累斯萨拉姆的劳工抵制活动。这就使得原有军队应接不暇,仅以东非皇家非洲步枪团活动为例,1945-1946年出现在索马里和巴勒斯坦,1947年压制蒙巴萨码头罢工,1949-1950年镇压英属中非铜矿带罢工,1951-1953年活跃于马来亚,1956年又一次镇压铜矿带罢工引发的连锁反抗,1959年抑制尼亚萨兰反殖活动,后又应对1960-1961年乌干达、1961年桑给巴尔的反殖活动。可以说,军队一直是跨地域镇压活动一大力量,但是新形势要求建立新的机动警察力量加以辅助。例如,为了加强马来亚警察力量,英国政府从英国调来了高级警官,在英帝国范围内招募来低级警官,专门增加了警察警种——“热带丛林小队”。一些曾经在巴勒斯坦从事过镇压活动的人员被引入马来亚警察队伍,占据了重要岗位。[12]在英国官员的设想中这样的队伍是间于普通处理日常事务警察和军队之间的第三股力量,这种形式的武装力量既可以用来支持警察,又担负不同于警察的职责,免于警察日常接触普通人群的任务,可以节约经费。此种类型的部队有爱尔兰的黑棕部队(Black and Tans),尼亚萨兰的机动警察部队(the Police Mobile Force),肯尼亚的应急支队(the General Service Unit),塞浦路斯的机动警察预备队(the Mobile Police Reserve)。这样的队伍有利于警察更好地承担起镇压反殖活动的职责,如殖民大臣警务助理向殖民大臣建议的那样:“殖民地警察要履行士兵的责任,即便其身着警服。”[1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