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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的责任:英格兰女王玛丽一世的统治(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历史研究》 刘城 参加讨论

    二、在法兰西战争中追随西班牙作战
    1494年8月,法兰西国王查理八世率兵远征那不勒斯,与哈布斯堡家族争夺意大利半岛的控制权,由此开启了旷日持久的意大利战争。1557-1559年进行的法兰西战争,是意大利战争的收官之战。
    早在枢密院宣告玛丽·都铎成为英格兰女王之际,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就开始策划菲利与玛丽缔结婚姻。菲利身为查理五世之子,在帝国内拥有王位继承权,此时作为查理五世的代理人统治着西班牙。(15)英吉利海峡位于西班牙通往尼德兰的交通要道,保持这条水路的畅通需要英格兰的协助。作为精明的政治家,促成西班牙与英格兰联姻是查理五世的一项地缘战略布局。当时的威尼斯驻伦敦使节清醒地观察到这一点,将玛丽视为“一位有着巨大价值的女王”。(16)
    玛丽的生母凯瑟琳出身于西班牙王族,是阿拉贡国王费迪南与卡斯提尔女王伊莎贝拉的女儿。(17)玛丽虽然只有二分之一西班牙血统,却表现出了更多的西班牙情怀,其原因或许与凯瑟琳王后被国王亨利八世休弃,以及玛丽即位前作为英格兰人的艰难经历有关。威尼斯驻伦敦使节曾经指出:玛丽蔑视自己作为英格兰人的身份,炫耀自己出身于西班牙王族。(18)与生俱来的西班牙情节,促使玛丽属意出生于西班牙的菲利。在1553年11月,玛丽女王已经表现出与西班牙菲利缔结婚姻的意向。查理五世派驻伦敦的使节报告说,玛丽女王“决意听从您的建议,接受您推荐的人选,因为在上帝之下,她唯有服从奉为父亲的陛下”。(19)此段言论也透露出:玛丽准备与菲利缔结婚姻,怀有将查理五世以及西班牙菲利视为保护人的幻想。
    中世纪的西欧是夫权、父权统治的社会,传统的习俗与法律将女性视为男性的附属,丈夫无异于妻子的主人。英格兰法律并不禁止女系或女系的后代继承王位,然而对于女性统治者的偏见根深蒂固。不仅女人的统治能力受到怀疑,而且认为女王的婚姻有可能引发一系列不稳定因素,甚至危及王国的安全。对于玛丽女王与西班牙菲利缔结婚姻的前景,英格兰朝野上下表现出极大的担忧与高度的警惕,唯恐菲利将英格兰纳入哈布斯堡家族的势力范围。
    几乎就在女王婚姻的缔结过程之中,英格兰多个地区爆发了起义。由于政府在1554年1月截获了起义消息,最终得以举事的只有先期采取行动的托玛斯·怀亚特爵士。怀亚特带领3000名追随者在肯特的梅德斯通举事,在向伦敦进发的路途中追随者增加到4000人。起义军深入到伦敦城的旗舰街,沿途呼喊的口号表达了起义者的诉求:“上帝拯救玛丽女王”,“接受我们的请求,不要接纳西班牙丈夫”。(20)然而,各种公开的反叛与秘密的策划行动仅仅是以非正当的手段表达民意,并未对女王拟议中的婚姻造成实质影响,反而起到了相反的作用。怀亚特起义被镇压之后,查理五世试图将公主伊丽莎白与起义行动牵连在一起,目的是断绝潜在的英格兰王位继承人。只是为了避免引发更大范围的反叛行动,玛丽一世才放弃了处死伊丽莎白的企图,只是将她关押在伦敦塔。
    相比之下,作为女王政府重要组成部分的议会与枢密院有机会采取正当的挽救行动,减少女王婚姻对英格兰共同体利益造成的伤害。1554年1月,查理五世向英格兰派遣使节团,推动并且促成了玛丽女王与西班牙菲利缔结《婚姻协定》。(21)议会在4月制订《女王陛下至为尊贵婚姻之法令》(AN ACTE touching the articles of the Queen's Highness most noble marriage),对《婚姻协定》的条款做出了法律解读。(1)玛丽享有英格兰女王的头衔、尊位、权力,菲利作为女王夫婿享有英格兰“国王”的头衔;如果玛丽女王去世而无子嗣,菲利不再享有英格兰“国王”头衔,在英格兰不享有任何权利(条款Ⅰ)。(22)由于此项条款的规定,玛丽与菲利之间只是建立了基于婚姻的共同统治,并未形成王朝的联合。一旦双方之间的婚姻不复存在并且没有留下子嗣,公主伊丽莎白作为顺位继承人拥有继承英格兰王位的权利。(2)婚姻产生的子嗣作为玛丽女王在英格兰的继承人,也作为菲利在勃艮第与尼德兰的继承人(条款Ⅰ)。(23)此项条款意味着,由婚姻产生的子嗣有可能实现两个王朝的联合——玛丽统治的英格兰与菲利统治的勃艮第、尼德兰,都将纳入这位子嗣的名下。然而此项条款也为英格兰带来了潜在的危险——由于勃艮第与尼德兰的未来统治者也是英格兰的统治者,如果英格兰的发展偏弱,有可能成为勃艮第与尼德兰的附庸。(3)王权以玛丽与菲利的名义共同行使,女王丈夫无权单独在英格兰颁布新法律(条款I);唯有英格兰人有资格在英格兰的政府与教会机构担任职务,菲利无权安排任何“陌生人”参与政府和教会的管理(条款Ⅰ);菲利不得强迫女王离开英格兰,不得将英格兰的珠宝与财物运出英格兰(条款Ⅰ)。(24)
    此项法令对于英格兰的重要性,在于为玛丽女王与西班牙菲利在未来的联合统治制订了规则。经过各种限定之后,菲利作为女王丈夫享有“国王”的头衔而不能独立执掌“国王”的权力,真正的权力掌握在玛丽女王手中。一旦人已中年的玛丽女王去世,即使徒有其名的“国王”头衔,菲利也不再享有。如此严格的界定,不仅确保玛丽一世执掌的王权不致受到菲利的侵害,而且确保英格兰共同体的利益不致受到外来势力的侵犯。
    然而,玛丽女王却希望授予菲利更多特权,在此次议会期间还试图将菲利置于《叛逆法》的保护之下。由于议会下院的抵制,女王的意图直至1555年第三届议会才得以实现。1555年制订的《叛逆法》(AN ACTE whereby certain offences be made treasons)(25)规定:敌视玛丽与菲利婚姻的言行以“王权侵害”惩处,对世俗人士处以没收财产与土地收益并且终生监禁的惩罚,对教职人士处以剥夺圣俸的惩罚;二犯者以“严重叛逆”惩治(第Ⅰ款);伤害菲利的人身安全以“严重叛逆”惩治(第Ⅱ款)。除了对菲利的人身安全、菲利与玛丽的婚姻施以严格的法律保护,此项法令还允许菲利在必要的情况下成为护国公,为玛丽与菲利年幼的子嗣摄政(第Ⅳ款)。(26)这项规定使菲利享有在玛丽女王去世之后独立统治英格兰的特权,这是《女王陛下至为尊贵婚姻之法令》极力避免的一种局面,但却由于玛丽的努力而写入了英格兰法律。
    1554年议会对于意大利战争给予特别关注,并且展望了和平的前景和期待。《女王陛下至为尊贵婚姻之法令》第1款规定:不能因为玛丽女王与菲利之间缔结了婚姻而使英格兰“直接或间接卷入”查理五世与法兰西之间的战争;“从英格兰王国的利益出发,菲利应当信守法兰西王国与英格兰王国之间的和平,不得以任何原因加以破坏”。(27)英格兰并无实际利益涉及法兰西战争,没有必要为了哈布斯堡家族的利益而赴汤蹈火。议会法令从英格兰共同体的利益出发,对于任何将英格兰拖入战争的企图都保持着高度警惕。
    然而玛丽的思维依然停留在封建主义的观念之中,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不是英格兰共同体的利益而是封臣对于封君的忠诚。历史文献记载,当枢密大臣们秉持坚定的反战立场时,玛丽女王逐一召见并且威胁他们:“如果不能服从她与夫君的意志,或者被处死,或者被剥夺土地与财产”。(28)在玛丽女王的观念中,菲利不仅是她的丈夫,也是英格兰全体臣民的封君;如果封臣拒绝向封君履行义务,就应当被剥夺土地与财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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