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议会第二次会期过后,“王权至尊”作为英格兰教会的一项重要原则得以保留,玛丽女王依然是国教会的“最高首脑”。玛丽一世并不赞成“王权至尊”,希望奉行“教皇权至尊”,然而此次议会会期却是借助于“王权至尊”的权力废除了爱德华六世时代的宗教改革立法。“王权至尊”自从在亨利八世宗教改革期间确立之后,已经演变成为一种政体形式,英格兰主权国家的理念也借此写入议会法令。一旦“王权至尊”因由制度而得以固化,就难以轻易改变。历史学家埃尔顿将国教会“最高首脑”的头衔比喻成希腊神话中染有毒血的衣衫,一旦加诸在身就难以摆脱。(63)解铃还需系铃人,经由议会立法确定的“王权至尊”,也必须经由议会加以废除。 为了敦促各个主教区实施1553年议会制订的《废止法令》,玛丽女王在1554年3月4日发布《训令》(Injunctions)。仔细辨识《训令》的内容可以发现,其中的某些条款超出了《废止法令》的相关规定,尤其醒目的是,《训令》要求在教会文件及司法裁决中不再使用“经由王权批准”之类的字句(条款1,条款2)。(64)这一迹象表明:玛丽女王准备放弃与“王权至尊”相关的法律,开始为恢复“教皇权至尊”做准备。 1554年11月24日,枢机主教雷金纳德·波尔作为“教皇使节”抵达伦敦。波尔是枢机主教团中唯一的英格兰人,随身携带着教皇关于“赦免英格兰教会、与罗马教廷和解”的教令,肩负着在英格兰恢复“教皇权至尊”的使命。(65)波尔是坚定的罗马天主教徒,怀有使英格兰教会回归教皇权的理想,他曾经明确表示,亨利八世使英格兰教会脱离罗马教廷,无异于摧毁了对于教皇的服从,是一种反叛行为。(66) 1555年1月结束的第三届议会制订了《废止国王亨利八世在位第20年以后制订的反教皇权立法之法令》(AN ACTE repealing all statutes articles and provisions made against the See Apostolic of Rome since the XXth year of King Henry the Eight)。(67)该项法令对于既定目标有明确的表达:恢复“教皇权至尊”;废除一切与“教皇权至尊”相违背的法令。(68)法令第Ⅱ—Ⅳ款逐一列举自亨利八世在位第20年(1529年)以来制订的一切与“教皇权至尊”相违背的法令条款,以及“至尊的王权”对教会实行管理的法令条款,并且将这些法令加以废除。(69)法令第XVⅢ款宣布:将“英格兰教会最高首脑”的头衔加诸英格兰君主“既非正义亦非合法”,因而英格兰君主不再是“英格兰教会的最高首脑”。(70) 发生在都铎王朝的宗教改革不仅是宗教信仰的变革,还涉及权力结构的调整。亨利八世创建“王权至尊”,完成了将王权的统治从世俗事务向教会事务延伸的进程,开启了近代主权国家以及权力体系的建设进程。(71)玛丽在恢复天主教信仰的同时也恢复了“教皇权至尊”,意味着承认了教皇向英国教会行使的众多权力,其结果是逆转了亨利八世开启的近代主权国家的建设进程,使英格兰回归以教皇为首的“基督教世界”。 玛丽在继承王位之后的18个月时间内,废除了亨利八世与爱德华六世时代的大部分宗教改革立法。历史学家罗兹认为,玛丽女王的举措似乎使宗教改革返回到了起点,在英格兰恢复了“中世纪教会的面貌”。(72)罗兹的评论并不准确,经历过亨利八世与爱德华六世两个朝代历时20余年的宗教改革以后,某些物质层面、制度层面、精神层面的内容已经不可逆转。首先,解散修道院之后新设立的主教区得以保留,(73)只是废除了“代理主教”的职位。其次,修道院与追思弥撒礼拜堂拥有的稀世珍宝与古代文物一旦还俗,难以再次收归教会所有。供奉圣徒遗物的圣殿被拆除以后,对于圣徒和圣徒遗物的崇拜也难以为继。再次,宗教改革期间关于没收修道院、追思弥撒礼拜堂、学院教堂财产的法令得以保留,作为“既成事实”被上下两院接受。《第二部废止法令》虽然要求归还属于教堂的动产(第XI款),然而针对修道院地产问题做出了“维持现状”的规定(第XV款),并且宣布主教的司法审判权不再向已经解散的修道院行使(第XXI款)。法令对于获得修道院地产的既得利益者给予特殊保护,任何人如果骚扰教会地产的持有者将以“王权侵害罪”受到惩治(条款XVI)。(74)之所以不可能归还修道院地产,是因为最初划归亨利八世持有的修道院地产,大约十分之七的数量通过赠予或市场交易转入他人之手,而“议会是土地所有者的议会”。(75)只有玛丽女王出于强化教会经济的需要,将王室持有的教会地产归还给了教会。 宾多夫把玛丽女王恢复天主教的行动定义为“激烈的反革命”,并且将“反革命”的发生归因于朝代的更替而非民众的要求。(76)埃尔顿与狄肯斯在评价玛丽的统治时,也都习惯使用“反动”一词。(77)这种观点把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以及玛丽之后的伊丽莎白一世的统治看作是一个连续的宗教改革进程,认为玛丽一世废除此前两朝的宗教改革措施并力图恢复天主教,从而使宗教改革进程中断并且逆转。修正史学的代表人物克里斯托弗·黑格对英国宗教改革的进程做出了全然不同的解说:早在亨利八世统治的1538年就开始采取恢复天主教的步骤,爱德华六世的统治中断了这一进程,玛丽一世时代不过是继续1538年开始的恢复天主教的进程。按照这样的思路,黑格经常使用的词汇是“恢复”而不是“反动”。(78)这是两种观察问题的角度,争论的焦点在于:在“宗教改革”与“恢复天主教”两个进程中,是玛丽一世的天主教政策中断了“宗教改革”进程,还是爱德华六世的新教改革中断了“恢复天主教”的进程? 上述两种观点对于宗教改革进程的概括都过于简单化,存在值得商榷之处。首先,亨利八世与爱德华六世时代的宗教改革并非一个连续的进程,爱德华六世时代对宗教信仰的改革是对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冒进,各项改革措施过于激进。其次,同样不能把玛丽时代的天主教政策看作是亨利八世宗教政策趋向保守的继续。玛丽一世恢复的不仅是天主教信仰,还有“教皇权至尊”,不是恢复到亨利八世末年(1547年),而是恢复到1529年的局面,这是对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否定。 在玛丽一世的观念中,信仰的意义超过了王国的意义,世俗的利益应当服从宗教信仰。她曾经向枢密大臣做过这样的表白:“我看重我的灵魂得救,胜过十个王国”。(79)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之下,玛丽一世将个人的天主教虔诚置于英格兰共同体的利益之上,以恢复天主教信仰、重建天主教权力体系作为王朝政治的核心内容,这样的行为无异于“将政治身体纳入自然身体之中”。身为英格兰女王,玛丽一世并未承担起维护和管理公共利益的责任。英格兰共同体的利益甚至不是玛丽女王追求的目标,诸如社会的和平与统一,英格兰人的生命与财富,英格兰人在海外的利益,基本上没有进入她的政治视野。 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核心事件是构建“王权至尊”,由此而确立了王权对于英格兰教会的至尊地位。“王权至尊”颠覆了“教皇权至尊”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教皇权力,将英格兰从“基督教世界”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以国王权位作为象征的主权国家。新的时代环境要求统治者承担起治理主权国家的责任,带领英格兰走入欧洲强国之列。然而玛丽女王缺少主权国家的观念意识,依然将王朝社稷视为家族私产而非公共权力,追求的是王朝私利而非主权国家的利益。在治国理政的行动上,玛丽一世恢复“教皇权至尊”,逆转了亨利八世开启的主权国家的建设过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