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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几个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安徽史学》2014年5期 罗平汉 参加讨论

    二、地主、富农的界定
    毫无疑问,进行土地改革的前提是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1940年代后期和1950年代初期中国大陆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主要的内容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要研究土地改革运动的是非得失,首先必须对何为地主作一点讨论。
    农村主要有两大对立的阶级,即地主与农民,而农民又分不同的阶层,其中可以细分为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什么人应划为地主和富农,1933年10月,毛泽东写作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对此分别作了这样的界定:
    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的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但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方式。有些地主虽然破产了,但破产之后仍不劳动,依靠欺骗、掠夺或亲友接济等方法为生,而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者,仍然算是地主。军阀、官僚、土豪、劣绅是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是地主中特别凶恶者。富农中亦常有较小的土豪、劣绅。帮助地主收租管家,依靠地主剥削农民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一些人,应和地主一例看待。依靠高利贷剥削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生活状况超过普通中农的人,称为高利贷者,应和地主一例看待。
    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富农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裕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地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或大部。富农的剥削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此外,或兼以一部土地出租剥削地租,或兼放债,或兼营工商业。富农多半还管公堂。有的占有相当多的优良土地,除自己劳动之外并不雇工,而另以地租债利等方式剥削农民,此种情况也应以富农看待。富农的剥削是经常的,许多富农的剥削收入在其全部收入中并且是主要的⑦。
    按照这个标准,作为周扒皮原型的周春富虽然一家有土地200余亩,但从他雇佣长工数人而土地不出租且经营油磨坊等情况看,他应当划为富农兼工商业者。至于小说中的“周扒皮”,作者没有交代他家的土地占有情况,但从小说一开篇所说的30来户人家的黄家店有一半是周家的佃户判断,其成分应当属于地主。
    可见,地主与富农的共同特点是对农民进行剥削,其不同之处在于地主剥削的主要方式是收取地租,富农剥削的主要方式是雇工。富农虽然属于农民阶级的范畴,但这个阶层带有剥削性质,所以人们习惯将之与地主并列,称之为地主、富农,其实富农与地主并不是同一个阶级。
    说起地主,人们自然容易联想到4个人,即小说《半夜鸡叫》中的周扒皮、歌剧《白毛女》中的黄世仁、泥塑《收租院》中的刘文彩、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中的南霸天(《半夜鸡叫》和《收租院》曾进了小学课本,《白毛女》、《红色娘子军》拍成了电影,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这是当年文艺作品塑造出来的4个典型的地主形象,也是相当多的中国人对于地主最深刻的记忆。
    其实,不论是周扒皮,还是黄世仁、南霸天和刘文彩,都是艺术家塑造出来的艺术形象。艺术是允许虚构的。艺术家塑造艺术形象时当然要真实于历史,但艺术创作可以进行合理的加工,也就是从艺术创作的原则上,是允许将各种坏地主、恶霸地主的种种恶行集中在“周扒皮”、“南霸天”等人物身上加以体现,使之成为恶霸地主的典型。虽然这些艺术形象或许可以找到具体的原型,但与现实中的地主不是完全划等号的,即是说他们是艺术化了的地主形象。这4个典型地主形象中,只有刘文彩不是虚构的人物,而是确有其人。当然,作为泥塑《收租院》中的刘文彩,应当讲也是艺术人物。至于以往在刘文彩庄园建立的“地主庄园陈列馆”中,对于刘文彩罪恶的陈列,是否有不实的地方,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准确地说,这4个艺术形象应当称之为恶霸地主,并且是集恶霸地主罪恶之大成者。
    应当指出的是,恶霸与地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规定,恶霸是指“依靠或组成一种反动势力,称霸一方,为了私人的利益,经常用暴力和权势去欺压与掠夺人民,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之重大损失,查有实据者”⑧。恶霸横行乡里,欺男霸女,为非作歹,无恶不作,恶霸尤其是恶霸地主最为农民所痛恨,但恶霸并非都是地主,地主也不是人人都是恶霸,那种同时具有地主和恶霸两种身份者,便是通常讲的恶霸地主。毛泽东在1948年初曾有过推算,地主和旧式富农占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全国共有3600万人⑨。如果其中地主占一半,那么全国的地主总数在1800万至2000万人,其中可称为恶霸地主者毕竟是少数。据当年的调查,在农村中恶霸地主一般只占地主的十分之一。
    从阶级属性看,地主是剥削阶级,这些人在土地改革中之所以被划为地主,主要是因为他们利用自己所占有的土地,对农民进行剥削。但是,作为每一个个体的地主,作为个体的人,自然是千人千面。因此,地主的品行是恶还是善,人品是好还是坏,无须说是各不相同的。人作为具体的社会个体,不论他出身属于哪个阶级,同一个阶级的人,个人品德与品行可能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地主为非作歹、欺男霸女、鱼肉乡邻,成为恶霸地主。也有的地主,一方面出租土地剥削农民,另一方面又办学堂、修道路从事社会公益,甚至在灾荒之年还做点办粥厂施舍穷人之类的善事。刘文彩一方面利用其担任川南禁烟查缉总处处长、川南捐税总局总办等职务时搜刮来的钱财,大肆购置土地成为远近闻名的大地主,另一方面又花巨资举办有名的文彩中学,甚至还设立“清寒补助金”,定向资助那些家境贫寒的学生。但有一个基本的事实不能否定,刘文彩有良田万顷,家中珍宝无数,生活奢华富足,他的大量财富既非劳动所得致富,也非靠经营工商业发家,而是通过占有大量土地过着不劳而获的生活⑩。当然,地主并非清一色,农民中也有少量好逸恶劳、偷鸡摸狗之类的“二流子”。但从总体上看,因为地主占有土地,可以凭借土地收取地租剥削农民;而贫雇农由于缺少土地或根本没有土地,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接受地主的剥削,所以二者之间构成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改变这种社会关系。
    地主与农民的身份不是固定不变的。大体说来,除了那种祖、父辈本身是地主,靠继承上辈的土地财产成为地主者外,一个人地主身份的形成,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种情况:
    一是在科举时代出身贫寒的普通知识分子,通过获取功名得到官职,“一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由此积累一定数量的财富,在官场失意或告老还乡后购买土地成为地主。当然这种情况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不再产生。
    二是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后,中国出现了大大小小各类军阀,他们依仗军事实力和政治特权,强占或用极低的价格购买大量土地成为大地主。袁世凯在河南彰德、辉县等地有田产4万亩。徐世昌在河南辉县也有田5000亩。山东军阀靳云鹏在邹县、济宁一带占有土地3万亩。直系军阀王占元在鲁西北和冀南占有土地5万亩。阎锡山在山西省占有土地不下20万亩。西北军阀马鸿逵有土地10万余亩(11)。各类军阀的亲信或家人也用同样的办法搜刮土地。刘文彩就是依仗其弟刘文辉(曾任川军第一混成旅旅长、第九师师长、国民革命军第二十四军军长等职)积累财富购置土地成为大地主的。不过,这类地主占有的土地数量虽大,但他们人数并不多。
    三是普通农民上升为地主者。这些人原本就是普通农民,由于某种机缘,慢慢积累一些财富,购进了若干土地,随着土地的增多自己耕种不了,乃将土地出租给其他农民以收取地租,当地租剥削达到一定量的时候,这样的农民也就演变为地主了。这类地主在整个地主阶级中占了相当的比重。
    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1930年进行寻乌调查时,就已经作了剖析。据毛泽东的调查,在江西寻乌县,大地主只占地主总数的1%,中地主占19%,小地主占80%。寻乌的小地主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从所谓老税户传下来的,这部分人的来源多半是由大中地主的家产分拆,所谓“大份分小份”,即由大中地主分成许多小地主。这部分的人数在整个地主阶级中占32%。除上述老税户部分外,另有一个占地主总数48%的不小的阶层,那就是所谓“新发户子”。这一个阶层的来历,与从老税户破落下来的阶层恰好相反,“是由农民力作致富升上来的,或由小商业致富来的。他们的经济情形是一面自己耕种(雇长工帮助的很少,雇零工帮助的很多),一面又把那窎远的瘦瘠的土地租与别人种而自己收取租谷。他们看钱看得很大,吝啬是他们的特性,发财是他们的中心思想,终日劳动是他们的工作。他们的粮食年有剩余,并且有许多不是把谷子出卖,而是把谷子加工做成米子,自己挑了去大圩市,以期多赚几个铜钱。他们又放很恶的高利贷,所有放高利贷,差不多全属这班新发户子。”(12)
    这说明,农民与地主的身份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地主如果破产,就有可能下降为贫农乃至雇农;即便祖辈是大中地主,但经过诸子继承家产分拆之后,大地主变成中地主,中地主变成小地主,小地主再分家就可能变成一般农民。普通农民也有可能由于“力作致富”或“由小商业致富”而上升为地主。小说《半夜鸡叫》中的周扒皮原型周春富其实就是这种人。象周春富这样由农民上升为地主者,在中国农村并非个别现象。但一个农民一旦上升为地主,其本人也可能仍参加劳动,也可能仍过着勤俭的生活,但其必定将土地出租给农民以收取地租从而带有剥削性质,其身份也就由普通劳动者演变成剥削阶级了。
    当下有人认为,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有利于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地主是当时中国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因此,地主阶级不应该打倒,旧的土地制度没有必要改变。
    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已作了解答。他在调查中发现:“收租二百石以上的中等地主,收租五百石以上的大地主,他们对于生产的态度是完全坐视不理。他们既不亲自劳动,又不组织生产,完全以收租坐视为目的。固然每个大中地主家里都多少耕了一点田,但他们的目的不在生产方法的改良和生产力的增进,不是靠此发财,而是为了人畜粪草堆积起来了弃之可惜,再则使雇工不致闲起,便择了自己土地中的最肥沃者耕上十多二十石谷,耕四五十石谷的可以说没有。这种地主家中普通都是请一个工人,只有‘万户’以上的大地主而又人丁单薄的方才请两个工人。为使工人不致‘闲嬲’(‘嬲’,当地读廖,‘东走西走’或‘玩下子’的意思),除开做杂事外,便要他耕点田。”(13)由此可见,这种以收租坐视为目的之地主,集中在他们手中的土地并非为了集约经营与规模生产。
    其实,关心土地改良和生产工具改进的不是地主而是富农。因为地主占有土地的目的,不是自己耕种,而是出租给农民,然后收取一定数量的地租。既然土地已经租给他人耕种,他自然不必关心土地的经营状况,也不会关心土地改良与生产工具改进的情况,他所关心是地租的收取。与地主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不同的是,富农则是雇佣长工或短工到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劳作,如果土地得到了改良,生产工具得到了改进,使用了相当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生产效率得到了提高,土地的收益也就会相应增多,而他付给雇工的工钱是一定的,这就意味着富农的收入也会增多。从这个角度看,虽然地主与富农都集中了一部分土地在自己手中,而且都是通过占有他人的劳动进行剥削,但地主集中土地并非为了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所关心的也是地租的收取而非农业生产的改进,客观上有利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不是地主而是富农。正因为如此,不论是五四指示,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于地主与富农都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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