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中国土地是集中还是分散 土地改革本身不能增加新的土地,只能是对现有土地进行再分配。所以,进行土地改革的前提,是农村的土地占有状况不合理,人口占少数的地主、富农占有大量的土地,并通过出租土地或雇工耕种而剥削他人劳动,贫雇农却因土地不够甚至没有土地,只得租种他人的土地或出卖劳动力而受人剥削。如果说农村的土地并不集中,地主没有占有较大数量的土地,贫雇农也并非无自己的田可耕,自然没有必要进行一场几乎涉及解放区农村全部人口的土地改革运动。 很长一段时间,在论证土地改革必要性时,基本上是认为不到农村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至80%的土地,而占人口90%的雇农、贫农、中农,只占有20%至30%的土地。 1947年12月,中共中央在陕北米脂县的杨家沟召开扩大会议。此时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毛泽东在其《目前形势与我们的任务》的报告中,用了很长的篇幅谈及土地改革问题。他指出:“地主、富农在乡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虽然各地有多有少,但按一般情况来说,大约只占百分之八左右(以户为单位计算),而他们占有的土地,按照一般情况,则达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14)对于这个比例数,毛泽东早在1930年所作的《兴国调查》中已经得出,他当时了解到的情况是,兴国第十区即永丰区土地的分配情况是地主40%,公堂10%,富农30%,中农15%,贫农5%,而其中的公堂土地又实际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而该区的人口成份,地主占1%,富农占5%,中农、贫农、雇农、手工工人、小商人、游民共占94%,故而得出结论:“真正的剥削阶级(地主、富农),人数不过百分之六,他们的土地却占百分之八十,公堂土地又许多在富农掌握中,若不平分富农的土地,多数人土地不足的问题便难解决。”(15) 1950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在新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中央人民政府为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刘少奇在中央人民政府会议上就这部法律的内容作说明时指出:“就旧中国一般的土地情况来说,大体是这样:即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刘少奇同时又说:“这种情形,经过了最近十余年来的抗战和人民解放战争之后,是有了一些变动,除开已经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地区不说外,有一些地区的土地是更加集中在地主的手中,例如四川及其他地区,地主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七十至八十。而在另外一些地区,例如长江中游和下游地区,土地占有情况则是有一些分散的。根据我们最近在华东及中南一些乡村的调查材料来看,一般的情况大体是这样:地主占有土地及公地约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富农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十至十五,中农、贫农、雇农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乡村中全部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六十至七十。富农出租土地约占百分之三至五,富农自耕土地约占百分之十。”(16) 那么,当年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是否果真那么集中?实际上,对于农村土地的占有情况,早在1920年代和1930年代,就有机构和学者进行过调查,当然结果不完全相同。 据国民党农民部土地委员会1927年6月发布的对全国土地占有概况的估计,当时占人口总数6.3%的地主,占有土地总数的62%;占人口总数8.1%的富农,占土地总数的19.44%;占人口总数10.8%的中农,占土地总数的13.26%;占人口总数55%的贫农、雇农等其他劳动人民,只占有土地总数的6.16%。按照这个统计,全国地主、富农占人口总数的12.4%,占有的土地为81.44%(17)。这大概是地主、富农占有80%的土地之说的最初来源。 根据陈翰笙1930年代初组织的调查,河北定县自耕农占70%,佃农仅5%,然而经过调查的14617户农户之中,有70%的农户占有耕地不到全数的30%。其中无地可耕的农户占11.8%;全家土地25亩以下者占59.7%,户均土地10.09亩;25亩以上50亩以下者占18.3%,户均土地32.8亩;100亩以上300亩以下者占2.1%,户均土地153.5亩;300亩以上者只占农村户数0.2%,户均土地469.1亩。保定调查的10个村1565户农户中,65%的农户不是无地可耕就是耕地不足,其中地主、富农占农户总数的11.7%,占有41.3%的土地,而88.3%的中农、贫农及雇农只占有58.7%的土地。在江南,土地集中的情况也很严重。无锡的地主仅占农村户口6%以下,却占耕地47%,占户口69%的贫农和雇农,占有的土地仅为14.2%。在浙江临安县,贫农占人口的48%,所有耕地仅占13%。而在中原的河南南阳县,有65%的人口都是贫农,他们所有的耕地,仅占全部农地的五分之一。广东占74%的贫农,占有耕地不及五分之一,同时2%的人家,却占有耕地二分之一以上(18)。 此后,钱俊瑞、薛暮桥等人也相继对全国土地占有情况作过调查与分析。1934年钱俊瑞以陶直夫的笔名发表《中国现阶段的土地问题》一文,估计全国有耕地14亿亩,全国耕地有直接所有权耕作关系的为6000万户,其中地主240万户,占全国总户数的4%,占有土地7亿亩,占全国土地的50%;富农260万户,占户数的6%,占有2.52亿亩,占全国土地的18%;中农1200万户,占户数的20%,占有土地2.1亿亩,占全国土地的15%;贫农及其他阶层4200万户,占户数的70%,占有土地2.38亿亩,占全国土地的17%。地主、富农占全国总户数的10%,占全国土地的68%(19)。 1935年,薛暮桥根据国民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等机关1933年对广东、广西、浙江、江苏、河北、陕西6省的调查,对各类农户占有土地的情况作了推算,结论是地主占全国总户数的3.5%,土地的45.6%;富农占总户数的6.4%,土地的18%,二者合起来人口占约10%,土地占63.6%。中农占总人口的19.8%,占土地的17.4%;贫农及雇农占总人口的70.5%,占土地的18.4%。中农及以下各阶层占总人口90%,而只占有土地的35.8%(20)。 新中国成立后,为启动新解放地区的土地改革,华东、中南、西南及西北等有土改任务的各大区,均组织了大规模的农村土地情况调查。据中南土改委员会的调查,中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土地最分散的地区。根据湖北沔阳县小河口村、武昌县黄土坡村、石山村,河南宝丰县官营村、洛阳县孙村,江西高安县10个乡、弋阳县复兴乡等21个村的调查,地主占人口的3%,占有全部土地的15%(包括学田、族田、会社田等公田);富农占人口的5%,占土地的15%;中农以下阶层约占人口的92%,占有土地的60%。二是土地集中程度一般的地区。根据湖北汉阳县三区第一行政村、黄陂县石桥村,河南洛阳县冢头村,江西宜春县新坊村,湖南沅陵县信平乡,广东龙川县水背村等25个村的调查,地主占人口的3%强,占土地的30%(包括公田);富农占人口的5%至6%,占土地的15%;中农以下阶层占人口的90%以上,占有土地的50%。三是土地集中地区。根据湖北黄陂县新义村,河南潢川县罗弯地村,江西南昌县一个村,湖南湘阴县和丰乡等23个村的调查,地主占人口的3%至4%,占土地的50%(包括公田),最多的达到90%(包括公田);富农占人口的5%,占土地的15%以上;中农以下阶层占人口的90%以上,占土地的20%至30%。在中南各省中,湖南、广东两省的土地集中程度最大,其土地集中地区约占全省农村人口的70%至80%;次为湖北省,土地集中地区约占全省人口的40%;江西、河南二省的土地则比较分散(21)。根据这个调查,中南在土地最集中的地区,地主、富农占人口的8%,占土地的70%至80%,而在土地最分散的地区,地主、富农的人口亦占有8%左右,而占有的土地为30%。 又据华东区的统计,全区共有地主485428户,占总户数的3.07%,人口2612643人,占总人口的4%,共有土地37265955.29亩,占有土地的26.17%,平均每人占有土地14.26亩。半地主式的富农50924户,占总户数的0.32%,人口271102人,占总人口的0.41%,共有土地1952643.21亩,占土地总数的1.37%,人均占有土地7.20亩。富农306061户,占总户数的1.94%,人口1794629人,占总人口2.75%,共有土地8321251.86亩,占土地总数的8.84%,人均占有土地4.64亩。地主、富农占总户数的5.33%,占总人口的7.16%,占土地的33.38%,人均土地10.73亩。中农、贫农、雇农共有13572677户,占总户数的85.83%,人口55734914人,占总人口的85.3%,共有土地74263893.01亩,占土地总数的52.15%,其中中农人均占有土地2.01亩,贫农人均占有土地0.86亩,雇农人均占有土地0.34亩。其余的土地分别为工商业者、小土地出租者、手工业工人占有,或为公田。华东地区的公田占全部土地的10.32%(22)。 情况比较特殊的是陕西关中地区。这里“农村土地不很集中,地主占农村户口不到百分之一,加上富农共占百分之六左右,共占土地百分之二十左右;中农占户口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占土地百分之五十到六十。”(23) 由此可见,虽然当时中共领导人在其报告中作了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80%的土地,占90%人口的中农及以下社会阶层只占有20%的土地的估计,但通过各地的具体调查,除了少数土地特别集中的地区地主占有土地的70%至80%外,大多数地区地主、富农占有的人口少于10%,占有的土地在30%至50%之间。 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有学者对地主、富农占有80%的土地提出质疑,认为抗战以前全国土地分配的基本轮廓为:无地户约占农村总户数的30%至40%,有地户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50%至60%,中贫农占40%至50%。稳妥一点说,地主、富农占地60%左右,中贫农占40%左右(24)。 此后,陆续有学者就此发表自己的意见。有研究者提出,中国地域广阔,情况复杂,但就多数地区看,约占人口总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总数的50%至52%左右,约占人口总数90%的劳动人民,占有土地总数的48%至50%左右,在解放前几十年间,各地区地权变化的情况很复杂,但总的来说,地权是越来越分散,并非越来越集中(25)。 亦有研究者指出,就全局看土地分配大体有两种不同情况:第一类是土地不太集中区,地主、富农占农户总数6%至10%,占有耕地28%至50%。第二种情况是土地高度集中区,占农户9%的地主、富农,占有65%的土地。但是,这种土地高度集中区包括的范围很小,户数甚少,没有代表性,不能反映全国问题。从全局看,旧中国之地主、富农只占全国28%到50%的耕地,他们从来没占有60%以上之耕地,但个别县、乡是例外(26)。 总体来看,这些年来,学术界根据历史文献和档案史料,对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占有情况重新进行了估计分析,虽然这些数据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认为当时土地集中的情况并没有以往宣传的那样严重,地主、富农并非占有80%的土地,而多认为只占有50%左右的土地。 土地的占有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有的地区土地集中的程度高,有的地方土地则相对分散。对于这个问题,不论是1930年代学者们的调查,还是1950年代初各地为配合土地改革而进行的调查,均有材料说明。特别是具体到某一个局部地区,有的村庄或许一户地主也没有,而有的村庄可能集中了一批地主。 虽说当年中国农村土地集中的情况并非以往宣传的那样严重,但地主、富农所占有的土地远远多于中农更不要说贫农,恐怕是一个历史事实。地主、富农占有50%左右的土地,是多数学者认可的数字,考虑到地主、富农所占的人口一般在10%以内,仅此简单推算,地主、富农的土地也是数倍于普通农民。问题在于中农及以下各阶层占有的人口达90%,而且并非是这90%的人口占有地主、富农之外的全部农村土地,如果除掉其中10%左右的公田和城镇工商业者在农村占有的土地,中农及以下各阶层占有的土地就不足50%。而在中农、贫农和雇农三者间,据华东地区的统计,中农占全部农村人口的36.4%,占全部土地的33.65%;贫农占全部人口的45.71%,全部土地的18.01%;雇农占全部人口的3.19%,全部土地的0.49%。也就是说,占全部人口近50%的贫雇农,所占有的土地不到20%。所以,即使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根本没有达到以往所说的80%而是减半,中国农村的土地占有状态仍不能说是合理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土地分配存在着相当不平衡的情况下,作为基本的生存要素,拥有更多的可以自主的土地是农民衷心的期盼。所以,当土地革命广泛开展后,没收地主土地在农民中平分,对农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27) 农民除了占有的土地远远少于地主、富农之外,其他生产资料亦严重不足,如没有耕畜或者畜力很少,造成生产效率的低下。而且农民的生产资金普遍短缺,常常需要借贷才能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当年农村的借贷又往往是高利贷形式,使得许多农民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经济地位决定社会地位。农民特别是贫雇农由于土地不足,收入有限,一年辛苦劳作勉强维持温饱,遭到天灾人祸日子则更加艰难。他们的这种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生活在乡村社会的底层,基本处于没有“话语权”的状态。但是,每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都渴望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都希望获得社会地位的平等和应有的尊严,即在乡村社会有自己的“话语权”。对于当时的中国农民来说,不但他们希望得到土地,也盼望得到平等与尊严,中共的工作就是告诉他们,只要他们与自己一起革命,就能够得到他们这些盼望已久的东西,以农民为主体的中国革命也就由此发生(2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