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减租减息转变为土地改革之因 十年内战时期,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是中国共产党最重要的经济政策,所以这个历史阶段又叫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进入抗日战争阶段后,中共政策上最大的改变,就是提出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以团结包括地主在内的全国各阶级、各阶层的人们共同抗日。在这种情况下,十年内战时期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显然不能再延续下去。 还在全面抗战爆发前的1937年2月,中共中央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就明确提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但是,随着全面抗战局面的到来,红军将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到华北前线去抗日,这就面临一个如何改善农民生活以调动农民抗日积极性的问题。为此,中共中央提出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并列入了1937年8月在洛川召开的扩大的政治局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之中。从此,减租减息就成为中共在抗战阶段最主要的农村政策。 抗战初期,各抗日根据地刚刚建立,重点尚放在抗战的发动与战勤动员,同时改造旧政权上,对于农民负担的减轻,主要通过反对贪污、废除苛捐杂税、实行合理负担等方式解决,至于减租减息政策,多数还停留在宣传动员阶段。1939年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国民党挑起第一次反共高潮,各抗日根据地也开展了大规模的减租减息,但这时,一些人把少数顽固派发动的反共摩擦,看作了整个地主阶级的动向,认为地主难有继续抗日的可能,于是变相地没收分配地主的土地。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于1942年1月作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承认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也承认大多数地主有抗日的要求,强调现在只能减轻封建剥削而不能消灭封建剥削,既要减租减息又要交租交息,并且要奖励富农生产和联合富农。这个决定一方面纠正了前一阶段某些地方减租减息中发生的“左”倾偏差,另一方面又推动了各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的广泛开展。 减租减息政策不但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还使抗日根据地的土地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动,通过各种形式使地主、富农的一部分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据陕甘宁边区1945年的调查,葭县高家寨子村1941年以来,全村贫农、中农共买进土地72垧,卖出土地9垧,净进土地63垧;典进、赎回土地163垧,典出、抽走土地101垧,净进土地62垧。1940年地主占有全村耕地71.66%,至1943年,地主占有的耕地下降到66.27%(29)。绥德县杨家塔村13户地主,4年中卖出土地619亩,占土地总数的31%。相反,农民大量买地,米脂县印斗区三乡某村41户农民,中农3户有土地130垧,其他38户贫农都是租种地主的土地,自有土地只有40垧,1943年、1944年两年共买入土地180垧,增加土地4至5倍(30)。 据中共晋绥分局调查研究室1945年冬至1946年春对老区9个县20个村7年来(新政权建立以来)土地及阶级关系的调查,“地主分化没落,人数减少,经济力量大大削弱”。这20个村原有地主62户,占总户数的5.2%,调查时减少至27户,占总户数的2%,地主占总户数的比重下降到3.2%。原有的62户地主中,能够保持地主地位的只有22户,约占1/3,其余的40户改变了原来的经济地位,其中6户转为富农,29户变为中农,3户变成贫农,1户变为其他,还有1户绝户。这20个村地主占有的土地总量,也由1939年的38.5%,下降到1946年的5%,减少了33.5%,每户平均减少土地416.2亩。与地主人数减少相伴随的是中农大量增加。这20个村原有中农375户,占当时总户数的31.3%,调查时增加到795户,占总户数的59.9%,在总户数中,中农的比重增加到28.6%。这些新增加的中农中,有240户是由贫农上升的,占现有中农总数的30%,由雇农及工人上升的25户,占3.2%。这充分说明,经过减租减息,晋绥地区的土地已有相当一部分转移到了农民手中(31)。 据晋察冀边区北岳区28县88个村的调查,抗战前占农村总户数将近大半的贫雇农,每户平均有2.5亩至7.5亩的耕地,而只占总户数2.02%的地主,占有土地平均每户达97亩以上。地主、富农在农村总户数中占9.29%,占有的土地为38.04%,占有的水地为45.7%,而中农、贫农、雇农和工人占总户数的85.34%,占有土地61.01%,占有水地52.93%。经过减租减息,据对其中24个村的调查,1937年至1942年,当出的837.57亩土地中,地主、富农599.04亩,贫雇农和中农235.53亩;在当入的1019.87亩土地中,地主、富农90.2亩,而中农及以下阶层929.67亩。据北岳区的典型调查,地主的总户数由2.42%下降到1.91%,占有的土地从战前的16.43%下降到1942年的10.17%(32)。 又据对晋察冀的北岳、晋冀鲁豫的太行、晋绥、华中的盐阜和山东的滨海5个解放区的统计,战前各阶级、阶层的户数是地主占3.6%,富农占7.2%,中农占28.4%,贫农占54%,雇农占5%,战后地主与富农分别下降为2.4%和6.7%,中农上升到38%,贫农下降到47%,雇农下降到2.5%。各阶级、阶层占有土地的情况是,战前地主占29.5%,富农占21%,中农占29.5%,贫农占19%,雇农占0.8%,战后则是地主占13.5%,富农占17.5%,中农占42.5%,贫农占22.5%,雇农占0.6%(33)。其他解放区的老区的情况也大体差不多。这说明,经过减租减息,地主不但户数在减少,他们占有的土地也大幅度下降,中农的数量和他们占有的土地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贫农的数量在下降而占有的土地略有上升。 虽然减租减息使各解放区的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从总体上看减租减息后农民的土地仍少于地主、富农,封建土地关系依然存在。例如,苏北的淮海区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之后,全区有地主11052户,占有土地1342950亩,平均每户120亩左右;以每户8口人计算,人均拥有土地15亩多,相当于中农的5倍。晋冀鲁豫的太行区反奸减租后,地主人均土地仍有13.7亩,中农为3.1亩,而贫农只有2.1亩,地主人均土地相当于中农的4.5倍、贫农的6.5倍(34)。苏北解放区阜宁县钱庄乡有542户,地主仅1户,占全乡户数的0.2%;富农27户,占5%;中农217户,占40%;贫农297户,占54.8%。该乡各阶级人口的比例与户口相同,而在土地占有上,贫农仅占全乡土地的29.3%,平均每户8.53亩,每人1.83亩;富农土地虽然只占全乡的11.9%,但平均每户有38亩,人均6.5亩,为贫农的3.5倍;地主尽管只有1户,但占有土地1021.2亩,占全乡土地的11.9%,人均占有土地87.6亩,约为全乡贫农人均土地的47.9倍(35)。 实现“耕者有其田”是中共的一贯主张。十年内战时期实行的土地革命,是用直接没收地主土地的方式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抗战时期为了团结地主一道抗日,采取了相对温和的减租减息政策,但并不意味着中共放弃了“耕者有其田”的理念。1940年1月,毛泽东发表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一文,指出:“这个共和国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行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农村的富农经济,也是容许其存在的。这就是‘平均地权’的方针。这个方针的正确的口号,就是‘耕者有其田’。在这个阶段上,一般地还不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但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36) 1945年4月的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在其书面政治报告中重申:“抗日期间,中国共产党让了一大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的政策。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少其对于我们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这个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37) 为什么要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1944年7月14日,毛泽东在会见英国记者斯坦因时的一段谈话,对此做了很好的说明。斯坦因问毛泽东:“你所考虑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毛泽东回答说:“新民主主义的主要经济特征是土地革命。”“在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的中国其他地区,仍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的分散的个体小农经济,农民被土地束缚着,没有自由,彼此很少往来,过着愚昧落后的生活。这种经济是中国古代封建主义和独裁专制的基础。未来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不可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国社会的进步将主要依靠工业的发展。”“因此,工业必须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经济基础。只有工业社会才能是充分民主的社会。但为了发展工业,必须首先解决土地问题。没有一场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革命,就不可能发展资本主义,西方国家许多年前的发展已十分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我国到一九三七年为止的国内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其性质与西方一些先进国家过去所进行的土地革命基本上相同,土地革命扫除了封建障碍,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开辟了道路。”(38) 由此可见,中共进行土地改革(从广义上讲,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和实行减租减息都是土地改革的形式)的目的,实际上具有两个层面,一是以此调动农民参加中共领导的革命的积极性,二是为实现国家的工业化扫清道路。土地改革并非仅“是中共为了与国民党争天下进行社会动员的手段”,从根本上讲是中共革命理念使然。 在抗战胜利后的一个时期,中共并没有立即改变减租减息政策,相反,仍将之作为组织、动员群众的重要内容。1945年8月1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日本投降后我党任务的决定》,指出:“今冬明春,必须在一万万人民中,放手发动减租(已经减好的照旧),在一切新解放区一律减租,放手发动与组织群众,建立地方党地方政府与提拔地方干部,以便迅速确立我党在基本群众中的基础,迅速巩固一切新解放区。但是绝对不可损害中农利益(中农也是基本群众),富农除封建剥削部分实行减租外,不应加以打击,地主须使之可以过活。没收分配土地是过早的。某些地区已经分配者不再变动,但对地主必须设法救济,对富农必须设法拉拢,对中农受损害者必须补偿损失。”(39)同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又指示各地:“在一切解放区发动群众减租与发展生产,为争取当前斗争胜利的重要关键。”(40) 因为减租减息是各解放区执行了多年的政策,因此,大反攻前已经解放的老区,减租“主要是清算过去违反减租法令的额外剥削,实行退租与订立新约”(41)。而新解放的地区,自1945年秋冬起,主要是发动群众开展对汉奸、特务的控诉、清算运动,用这种方式使群众“收回被汉奸伪人员霸占的土地财产,索回被掠夺讹诈贪污的款项等”(42),并在反奸清算的基础上实行减租减息。 在广大的新解放区,随着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的群众运动进入高潮,“农民要求突破减租减息所规定的具体政策,直接分配土地。这种情况的出现,其直接原因是新区在除奸反霸斗争中收回了一批土地。新区几年来土地关系变动中又有许多不合理的因素需要调整。但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减租减息是党在抗日战争时期中的土地政策,日本侵略者被打败了,干部群众便要求突破它,以便更直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43) 这时,一方面,经过减租减息,解放区农民获得土地的要求更加强烈,如果不满足农民的这种要求,中共就有可能重犯大革命后期的错误,中共必须对农民的这种要求作出明确的表态。经历过大革命失败的中共领导人,自然对当年陈独秀压制农民运动造成的严重后果记忆犹新。另一方面,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国共内战,迫切需要通过土地问题的解决去组织动员农民,以使他们能够坚定地站在中共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怎样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日益严重地摆到了共产党人面前。因此,中国共产党“不能没有坚定的方针,不能不坚决拥护广大群众这种直接实行土地改革的行动,并加以有计划的领导,使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依据群众运动发展的规模和程度,迅速求其实现”(44)。对此,薄一波回忆说,一方面“群众已经提出了自己的实际要求,并且为实现这些要求已开始自发地行动起来”,中共中央必须对群众的这种要求将采取何种态度和政策作出明确的回答;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出现了新的要求和新的做法(如当时一些根据地农民已不满足于减租减息,而是迫切要求分给土地),而另一些地方可能还暂时没有出现这种新的要求和做法,或者虽已经有了,但具体的要求和做法上不尽相同”,这就需要中共中央决策层出台一个统一的政策(45)。 经过八年抗战,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武装力量有了巨大的发展,但敌强我弱的基本态势没有根本改变。到1946年7月,国民党方面拥有总兵力430万人,其中正规军200万人;人民解放军总兵力约127万人,其中野战军61万人,双方总兵力之比约为3.4∶1。国民党统治着全国约76%的面积、3.39亿人口,还控制着所有的大城市和绝大部分的铁路交通线,拥有几乎全部近代工业和雄厚的人力物力资源;而解放区的土地面积只占国土总面积的24%,人口约1.36亿,近代工业很少,基本上处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因此,一旦国民党发动内战,如何动员解放区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应对这种局面,就成为中国共产党人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46)。 这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召开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毛泽东、任弼时、林伯渠、徐特立、康生,以及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副书记薄一波、华中分局书记邓子恢和山东分局副书记黎玉等。会议经过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因是5月4日通过的,故简称五四指示)。 五四指示指出:各地党委在广大群众运动面前,不要害怕普遍地变更解放区的土地关系,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和地主丧失土地,不要害怕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剥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骂和诬蔑,也不要害怕中间派暂时的不满和动摇。相反,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获得和正在获得土地。指示要求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到,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最基本的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群众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五四指示是土地改革历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这标志着中共土地政策的重大改变,即由以往的减租减息转变为直接实行“耕者有其田”。随后,各解放区根据五四指示的精神,启动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