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余论 从阶级属性上地主属于剥削阶级,是革命的对象。通过土地改革,地主赖以剥削他人的土地已被没收分配给农民,被剥夺土地的地主身份发生了变化,他们同样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取生活来源,逐步向劳动者转化。因此,在土改完成、地主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之后,应给予应有的公民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政策本来是明确的。1948年1月15日,毛泽东在西北野战军前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对封建剥削要非常恨,但地主本人还是劳动力,经过改造过几年还有选举权。对地主要安置好,安置不好会出乱子,我们就不可能取得胜利。”(52)在这次会议上,任弼时更是具体提出:“地主劳动五年、富农不剥削三年即可改变成份”,“因为他们的土地财产(富农的是征收其多余财产,不是全部财产)已经平分了,又有这许多年的劳动,是可以把人加以改造的。”(53)当时,一些解放区也明文规定,地主在经过一定的年限之后改变成份。1948年2月,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发出《关于土地改革整党与民主运动的指示》,其中提出:“关于成份转化问题,地主在当地民主政权成立以前,已经转入劳动,或其他成份满一年者,或在当地民主政权成立以后,已经转入劳动或其他成份满五年者;旧富农在当地民主政权成立以前已经转变为其他成份满一年者,或在当地民主政权成立以后已经转变为其他成份满三年者,应依其转变后的情况,改变其成份。”(54) 1950年8月4日,政务院第44次会议通过《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其中规定:凡地主成份,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得按照其所从事之劳动或经营的性质,改变其地主成份为劳动者的成份或其他成份。其不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或有任何反动行为,或有违抗人民政府法令行为者,则不在此例。老解放区的富农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合于上述条件满三年者,亦得以同样的方式改变其成份。不合于上述条件者,则不得改变(55)。 1951年5月10日,中共中央致电有土改任务的各中央局,提出“在土地改革业已完成、对地主的斗争已经相当彻底的地区,领导上应该说服农民主动地向那些表示服从的地主和缓一下,以便争取多数地主参加劳动,耕种自己所分得的土地,维持自己的生活。对于地主阶级中的知识分子或有其他技能,可能从事教书或其他职业者,应允许他们从事其他职业,或分配教书工作给他们。对于确实没有农业劳动力,而能作生意者,可以允许他们作生意。”“在他们从事农业劳动时,如有实际困难,亦应帮助他们解决,他们的底财,可以允许他们挖出来,投资生产,不再没收,他们以后生产所得,不论多少,均不再没收。”(56)在此之前,中共中央华北局提出:“新区富农,一律按人民待遇。老区富农,一般应经过群众同意恢复其公民权。地主中如有劳动积极、表现进步者,或已具备改变成分条件者,经群众同意亦可恢复其公民权,并可吸收其中有代表性者参加各界代表会议,以利团结和生产。”(57)应当说,这些规定对于改造地主、富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都是有益的。 在1957年反右派运动之前,对地主、富农的政策基本上是和缓的。1953年起,农村掀起了大规模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对于地主、富农也规定在“本县和本乡的劳动农民已经有四分之三以上参加了合作社的时候,对于已经依照法律改变成份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多年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可以经过社员大会审查通过、县级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个别地接受他们入社。”(58)到1956年,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地主、富农被批准加入农业合作社。据有关资料统计,老解放区原来的地主、富农被评为正式社员的一般占50%左右,候补社员占40%左右,管制生产的占10%左右。新解放区原来的地主、富农被评为正式社员的一般占20%左右,候补社员占60%左右,管制生产的占20%左右(59)。 遗憾的是,进入1960年代初,由于中苏关系的破裂,毛泽东日益注重反修防修的问题,并且认为苏联党变修国家变色,是赫鲁晓夫不重视阶级斗争造成的,因此日益强调阶级斗争的重要,并且在1962年召开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提出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从1963年起,又在全国城乡开展以阶级斗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即城市的“五反”和农村的“四清”。本来,农村“四清”的重点是解决一部分干部出现特殊化和腐败的问题,但当时却认为部分干部的腐化变质是阶级斗争的反映,是地主、富农对这些干部的腐蚀拉拢造成的。1963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前十条”)在强调必须高度重视阶级斗争问题时,列举了阶级斗争的,诸种表现,如“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地主、富农,总是企图复辟,伺机反攻倒算,进行阶级报复,打击贫农、下中农”;“被推翻的地主、富农分子,千方百计地腐蚀干部,篡夺领导权。有些社、队的领导权,实际上落在他们的手里。其他机关的有些环节,也有他们的代理人”等(60)。因此,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固然主要是为了解决基层干部存在的问题,但由于将地主、富农当作部分干部腐化变质在下面的根子,于是在“追根子”的过程中,使一部分地主、富农在运动中受到了冲击。有的地方还开展“民主革命补课”,补划了一些所谓“漏网的地主、富农”。不过,相对而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还是在局部进行的。进入“文化大革命”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念进一步被强化,地主、富农企图“变天”被严重夸大。为了防止阶级敌人“复辟”,地主、富农成为专政即“革命”的对象,再度遭受打击与斗争,这就将阶级斗争进一步严重扩大化了。地主、富农固然曾剥削农民,但经过长时间的改造之后,他们中的大多数早已放弃了剥削,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就应该具有基本的公民权利而不应再对其加以歧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随后对社会关系进行重大调整。1979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规定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县革命委员会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他们本人的成份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享有同其他社员一样的待遇。从此,地主、富农成为一个历史概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