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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中山林分配问题研究(5)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经济史研究》 常明明 参加讨论

    (二)山林分配后的纠纷
    由于土地改革中任务多、时间短,对山林的分配处理,遗留了许多问题。有些地区山林尚未分配,有些地区虽分配了但不彻底,也有的因个别干部对政策决令体会不够,山林分配处理不当。同时,有些新造林地的林权,也发生了纠纷。土改中农民斗争的目的主要在于分得土地,对山林不大重视,林权问题发生较少,但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政府保护农民利益政策的宣传贯彻,加以建设用材急增,农民对山林日益重视,因而山林纠纷时起。个别地区因林权纠纷甚至发现械斗,严重影响了农民内部团结和农村生产,某些地区因林权处理不当,也造成群众与干部的对立。从掌握的材料来看,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改革中山林划分界限不明、部分地区处理不当,存在纠纷。此类情况大致又可分为以下类型:
    (1)村与村、乡与乡、县与县或国、公、私有林之间,山林界限不明,此类现象较为普遍。如云南江川县1953年1-9月村与村、乡与乡因山林界限不明所发生的纠纷即达19起之多,有的地区公、私有林之间边界不清,群众与公家争边界。(16)
    (2)山林没收、征收与分配不当。土地改革中部分地区干部对大片森林收归国有政策的精神体会不够,处理上发生偏差。如川北区有的地方规定20亩、30亩的山林即予以收归国有,有的地方笼统规定凡100亩以上的经济林一律收归国有;还有的地方规定城市附近5里范围内,荒山荒地一律收归国有,把乡、镇附近500-1000亩荒芜土地作为国有经营林业之用。(17)贵州毕节县把500株以上的树林划为国有;四川眉山县五区蒲元乡六村30户农民的私有林被收归国有。西康天全县有把中农的山林征收了的,违反保护农民土地财产的政策。在山林分配上,也有些地区处理不当,如云南玉溪县土改时片面照顾山区群众,把黑村乡原有柴山约200亩分配给了龙潭村的农民,黑村乡群众极为不满,进而发生械斗,双方共受伤5人。(18)广西省土改及土改复查时,有些地区山场未分或分后界线不清,或没收分配不妥当,光分树不分山,分了山没有照顾到树,将农民与地主合有的也分了,将农民在公山、族山种的树也一并没收分配了,这样由于林权未定,群众公山私山不分,乱砍柴草放牧而发生纠纷最多。该省桂林专区1953年上半年1557起山林纠纷中,就有1339起属于这类的。(19)
    (3)在分配中,某些干部存在单打一思想,只重视分配土地,忽视山林的分配工作。某些地区有不少遗漏之小块山林未分配或未确定主权;有些地区土改时只把山林分到组,没有分到户,或只分了林产物产量,未分林地,由于林权划分不彻底,不便经营管理,引起纠纷,致使森林遭受破坏。如四川彭县白鹿乡允村土改时只将山林分到组,洪雅县严林岗的竹林分配时,每户各分竹子若干斤,未分林地,均造成纠纷。(20)
    (4)某些地区个别农民在土改时,山林放弃未报,或把山林送给农会或国家,以应分或原有的林子换了土地,现在又要求归还。有的富农因怕划高了成分,隐匿未报;有的农民由于未经过家庭慎重考虑;也有的农民怕山林要上农业税,不合算,调换了土地或在调换土地时没有依照等价交换原则,致使产生非议。此外,也有个别农民在土改毁约时把山林约据毁了,又要求肯定其山林所有权。
    (5)个别干部与群众在土改复查后,私自侵占和私自瓜分国有公有林。如四川开江县平桥乡十村主席夏云廷伙同农民25人瓜分土改中没收地主的大面积森林达1600亩以上;洪雅县高庙乡农民黄玉兴私自将农林间国有林杉木占去50株,报填人土地证,说“政府承认就承认,不承认就算了。”(21)
    二是,土地改革中部分地区没收和征收的山林,未进行及时分配处理。有些地区因干部对处理山林的政策交代不明,做法亦不具体,有些乡村的小块山林未能随土地同时评产、分配,有的留到检查巩固阶段始予分配,有的不折产搭配。如贵州兴仁、兴义等县征没的山林,一直由农会代管。
    三是,在山林分配中存在平均主义,机械按照“多缺多补,少缺少补”的原则,单独分山林,既不根据实际需要山林者多分山林,不需要山林者多分田,也不管生活情况每人均分一份,造成了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如据广东英德县大庙村调查,全村分得山林的人口为849人,占全乡总人口的87.7%,分得竹林人口825人,占总人口的86.3%(未分山林和竹林者系自己山林较多)。致使许多山林落到不需要山林或不适宜经营山林人的手中。由于人人都分了一份山林,从而使得山林过多的分成许多小片,每户所分山林很分散。该村分配山林是根据山林的林木不同、土质不同,分成若干等,使各新分户都同样分到有甲、乙、丙、丁各等的山林。如该村第十组共40户,应分山户32户,160人,应分山共955方丈,原来是60片,分山的结果,把这些山分割成了153小片,平均每户分到4.8片。(22)林地的细碎化不利于林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四是,有些地区新造林地未将山权划清,林权存在问题,合作造林亦未通过群众订股分红,影响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如云南省宝川县文武乡与三合乡之间荒山地权不明,群众不肯造林,反映说:“造好了怕划归别乡去”。四川盐亭复明乡发动造林系将树苗逐级下拨,群众见荒山就栽,栽后不知收益如何分配。有些地区发动公私合作造林,群众说是“为人民服务”。(2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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