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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中山林分配问题研究(6)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经济史研究》 常明明 参加讨论

    (三)林权纠纷的处理
    林权纠纷很多是由经济利益而引起的,牵涉面很广,问题也很复杂,但基本上是农民群众的内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为贯彻党的政策,强固农民内部团结,提高群众造林、护林、育林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林业建设工作,本着团结互让、有利森林生产与保护的原则进行了处理。从西南地区的调查材料(24)来看,具体的处理意见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已没收征收尚未分配处理的山林,应在照顾原有历史习惯、现实情况和有利保护发展的原则下进行处理。除有关国土保安林、风景林及连续在500亩以上的大面积山林可划为国有林外,一般不满500亩的小片山林,凡适合群众经营的应尽量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或伙有,以利于经营保护,其分配后不利于经营者,可划作乡、村公有。个别虽达500亩以上(600亩以下)而国家不便经营而农民生产生活上又有需要者,也可以分配给当地农民所有或乡、村公有。至于尚未分配的荒山,应尽量以村为单位分山划界,组织群众封山育林或合作造林。已划为国有和县有的森林不便经营管理者,也可根据情况,适当分配给农民所有或乡、村公有。
    (2)土改中分配处理不当存在纠纷的山林,应根据现实情况,照顾原有习惯,通过群众民主协商,本着团结互让精神解决。贫、雇、中农所有的山林,误被没收征收者应予以发还,如已分配给别的村乡或户,可就近于国有、公有林内划出一部分补偿(就近无国有、公有林可由地方领导通过群众在当地公产内设法调剂)。
    (3)村与村、乡与乡、县与县间山林界限不明等有关纠纷,可由双方党政领导会同群众代表本着团结互让精神协商解决,分山划界以便双方遵守;公私有林或群众间山林边界不清的,也应通过群众民主协商,划分清楚,以激发群众经营保护的积极性。此类问题的解决,必须照顾历史习惯与现实情况,同时考虑群众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以免划界不当引起新的纠纷。
    (4)对于林权不明和过去没有分配彻底的山林,如土改时只分到组,没有分到户或只分了林产物没有分配林地的山林,为避免纠纷,可由大家协商,确定林权。一般可以分到户,或确定几户占有山林的股份共同经营。至于只分了产量的,即可按产量计算一定面积将林地分定,立碑划界,若不利于分散经营仍可由群众根据自愿,组织合作经营。
    (5)至于个别农民在土改中未报、赠送以及兑换了土地的山林,原则上不宜再行退还。但个别群众因生活困难者,要求退还的,以及农民在土改时以林子调换土地,吃了亏而要求退还者,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分配小块森林及零星树木时予以适当照顾。至于农民间山林土地的互相交换,则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此外,个别贫、雇、中农在土改时毁掉了山林约据的,只要当地群众公认也应承认其所有权。个别地主恶霸、敌特分子在解放前侵占农民的山林,土改时没有归还,目前农民提出意见要求处理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解决;若已收归国有或公有者,原则上应退还给农民。
    (6)在土改和复查后个别干部和农民非法侵占国有、公有林内的山林,应经过群众讨论教育令其退还,并加强爱国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教育,明确国家财产的不可侵占性。对于个别情节较严重的违法乱纪干部,并可据实情在教育的基础上,予以适当的处分。
    (7)关于公荒私荒山上新造林的林权纠纷,应加以清理,确定林权,以鼓励群众造林热情,解除顾虑。一般可由有关乡、村、组的群众民主决定,可作为乡村公有,或确定股份合作经营。甲村群众在乙村荒山上造了林的,可让乙村群众在甲村荒山上造林作为补偿,或经过协商由乙村拨出一部分荒山补给甲村。今后凡在公荒山上造林,均须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自由从事。
        上述处理办法,从巩固土改成果,稳定与激发农民的生产情绪出发,对已分配的山林在确定所有权不再变动的基础上,对分配处理不当者适当进行了个别调整,进而明确了林权,纠纷逐步得以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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