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意义上属于古文书 按照古文书的经典定义,即必须具有发出者和接受者才可以算是古文书,经济文书中凡具有双方当事人的文书无疑符合这一定义,比如各种契约、买卖文书、继承文书、转让文书、赐予文书等。日本学者将这些文书均归入“古文书”,并给它们起了个总名“证文”(可作为证据的文书)。 经济文书中还有“帐簿”文书,比如单纯的田亩帐、户籍、人名籍、收支帐等。这些不具有双方当事人的文书,属于“古文书学”范围内的古文书吗?日本学者对此也有一些考虑。最初,他们将这些文书排斥在古文书之外。后来,他们认识到,这些文书基本是用于登记土地、人口、财产,作为案卷呈报给上级的,以备核查。从逐级呈报看,这些文书也具有不同当事人的性质(哪怕是隐性的)。古文书最本质的特性是在不同人或不同人群之间发挥作用,让他们按照一定目的和意愿活动起来。土地、人口帐簿是官府分配土地、役使人口的依据,也是为了让所统治的人群按一定目的、意愿活动起来。因此,日本学者认为,这些文书属于广义的“古文书”。换句话说,这些帐簿是为了实现人员、物资、劳役的运行而制作的,具有多种功能。 这样看来,日本古代史学界为了处理“正仓院文书”(其中有大量帐簿文书)之类的文书,正在扩大古文书的定义,将这些帐簿文书纳入原有的古文书体系。这是他们为适应新情况而作出的努力。根据他们的说法,这些帐簿文书归根结底是处于移动中的文书(虽然暂时不动),或为了促使移动而制作的文书。“移动(或促使移动)”构成广义古文书应该具有的特性之一。 中国古文书学也应该适应出土或传承文书的状况,对“古文书”作出适合我们自己情况的定义。除了应具有发出者和接受者这一经典定义外,“古文书”还可以具有“移动”性或可以促成“移动”、“运动”、“活动”,让人员、物资、劳役动起来,这也可以是“古文书”的本质特性之一。那些“户籍”类文书,除“手实”具有明确的呈报性质外,其他“籍帐”也服务于田亩统计与核查,为土地授受服务;“差科簿”类文书服务于核查、派遣徭役差科人员;“收据”、“收支帐”类文书具有记录物资流动过程与结果等功能。这些文书在形成过程中暗含有不同主体的互动,形成之后也服务于其后的人员、物资、劳役的运行,因此具有广义的“古文书”性质。 将典型古文书之外的经济文书纳入“古文书”研究范畴,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可以将一大批帐簿文书纳入古文书学研究者的研究范围,不至于使其无所归类,丧失其存在的重要价值。第二,可以适应具体情况,扩大“古文书”的范畴,使中国的“古文书”更加适合出土或传世文书的实际情况。第三,可以提醒研究者在处理这些经济文书时,要考虑“古文书学”的视角,使文书研究可以多一种视角和方法,更加充分地揭示古文书的内涵和历史价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