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经济文书研究 从古文书学视角研究经济文书,就是要重视文书本身具有的“移动”性质,重视其明确的或潜在的发出者、接受者,重视文书所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权力、权利、作用等异同,重视文书的启动、发动、催动人或物资或劳役运行起来的作用。同时,在重视以上内容的过程中,运用古文书学的方法,关注文书的纸张、花押、印章、签署、书式、文字即物质方面和格式方面的问题。只有这样,将经济文书纳入古文书学体系,才具有真正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现以具体事例予以说明。敦煌文书中所存的“西凉建初籍”(建初十二年即416年),除内容之外,从格式上说,户籍所在地写在每户之始,年月在每户之终,写作(数字是文书行号): 1 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 (以下为户内人口姓名、年龄、身份等) 6 居赵家坞 7 建初十二年正月籍 “西魏大统籍”(大统十三年即547年)则完全不同,户口所在地与造籍年月既不在每一户的开始和结尾,似乎也不在两纸的接缝处,推测可能写在每一卷(包括若干户)的开始处。 到了唐朝,户籍形式又有所不同,造籍年和户籍所在地写在两纸的接缝处(并且钤印)。其中又有不同:最初的户籍所在地只写到乡,并不写户口所在的“里”。后来,则落实到“里”。 例如,“武周大足元年籍”(大足元年为701年)的接缝处写: ……沙洲……敦煌县……效谷乡……大足元年籍…… 而“天宝六载籍”(天宝六载为747年)的接缝处则写作: ……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天宝六载籍…… 从西凉户籍到唐代户籍的300多年中,户籍格式发生了这些变化,原因何在?与实行均田制以及国家对民众控制能力的大小是否有关?与文书制作本身的发展规律是否有关?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进行研究。 在古文书学的研究范式中,除了要重视文书的书写格式(书式)外,对文书上的附加成分也需要格外重视,比如签名花押之类。古文书学起源于文书辨伪,对签名花押的研究是古文书学的一大支系。 契约文书中如何签名花押,应该是经济文书中的一个研究重点。为表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现存敦煌或吐鲁番文书中的当事人往往在文书上画出指节印(一般是中指指节),通常是竖列的三横道或三个点(现代录文改成横写,往往录作三竖道)。但是,契约文书中的当事人画指节印,并非各朝代古文书的共有现象。例如,吐鲁番文书中的高昌延寿六年(629)租地契,内容的最后一行明确写到:“各自署名为信”,即当时在契约上只有署名。到了唐朝,吐鲁番文书中的贞观二十三年(649)租地契中,内容的最后一行变成了“两和立卷(券),画指为信”。那么,在这20年间发生了什么?为何双方当事人在契约上从“署名为信”变成了“画指为信”?它意味着什么?这种“画指为信”后来一直延续下来,在敦煌文书中的寅年(822)卖牛券中还能看到,但到五代后周广顺三年(953)的典地契中变成了画押(特殊符号)。这又是为什么?即“画指为信”后来为何消失不见?这些都是古文书学视角下的典型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当然,相关问题还有许多,需要我们继续发掘和探索。 只有通过研究者对经济文书的持续研究,才能探明经济文书到底是否具有或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古文书”的特性,它们是否可以全部纳入“古文书学”范畴,以及应该如何从“古文书学”的立场、角度去研究经济文书。这些都是我们今后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文书学研究”(14ZDB02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