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生不立传 主张盖棺论定,强调生不立传,这是我国编史修志的惯例。应该说这是古人从发展的眼光看人的英明之举。王安石有首诗说:“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下士时。假使当时身便死,一生真伪有谁知。”明嘉靖《霸州志·凡例》对人物立传有严格规定:即“必盖棺论定,生存者不书。”乾隆《铅山县志·凡例》也说:“志乘无生人入传者,此通例也。”章学诚也曾明确指出:“立传之作,例取盖棺论定,不为生人立传。”⑧近代方志学家傅振伦先生进一步说:“往志通例,人物不录生存,宦绩不录升任。盖人有定评,须待盖棺,亦所以避恩怨,杜逢迎也。”⑨所以说生不立传是古人编史修志的一贯要求。再从志书体裁来看,为生人立传不符合“传体”的要求。章学诚在《文史通义》的《传记篇》中说:“包举一生而为之传,《史》、《汉》列传体也。”他在《永清县志政略序列》中说:列传应该“要其始末,品其瑕瑜。”这就是说地方志的人物传,应该是“包举一生”、“要其始末”、“原始要终”。方志人物传是记述人物从生到死整个“一生行谊”的一种体裁,人生事迹未定,就无法包举一生,难以要其始末。 主张生不立传的理由很多。一是认为当代人修当代志,受时势左右,顾忌较多,评价难以公允。张琦在《建宁府志序》中说:“一时官师人物,是非未定,予夺未明,或其人近在耳目之间,褒讥去留不能无瞻顾。”二是其人未终,事迹不全,难以“原始要终”。三是虽有直笔,不足取信。瞿宣颖说:“生存之人不入人物,已成旧志定例。所以杜通合而存公允”,一旦生人入传,“志乘恐将成为市恩之书,虽有直笔不足以取信矣。”这就是说,生人事迹未完,其人最终是善是恶,难以论定。四是若为生人立传,很可能产生夸饰和溢美等弊端,不为生人立传可以“远迎合之嫌,杜是否之议”。现在社会多有为生人立传的,但多属文艺作品或私家著述,地方志属于官修政书,与之性质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修志虽然要坚持生不列传,但可以采用“以事系人”的办法“志”那些为地方做出较大贡献之人的功劳与事迹,以起到志书彰善惮恶、匡格社会,浇灌人心的作用。章学诚受聘纂辑《永清县志》,并没有为去任之官立传,而是为他们撰写了“政略”。因为“政略”实际上是政事梗概或说为政概要,类似于政治人物简介。它与人物传不同,可以不必“原始要终”,对他们“未任之先,乡评未协,去官之后,晚节不终”等内容也无须深考,自然也涉及不到其生与死。所以生人的突出事迹可采用“以事系人”的方式写入有关篇章。但在新编方志中,除了人物传记外,还有“人物简介”。且在“人物简介”中,就夹有生人,实际上是一种变相为生人立传,有的简介篇幅远远超过人物传记,如果深究,其中难免有记载不实的现象存在。为此,我们应该对人物简介加以必要的规范,以免把方志编纂变成为某些政客仕途升迁创造条件的垫脚石。 一个人不论年龄多大,未死之前都在续写自己的历史。为生人立传的秉笔者可能会或因权势所迫而溢美,或因怨恨所生而贬丑,或因宗派斗争而抑扬,或因利害冲突而诬陷,倘若此风一开,后果不堪设想。生不立传这一规则,可以克服因权势无形胁迫而导致褒贬失实等弊病。为了保持志书的严肃性,新志编纂必须坚持生不立传这一规则。这也正是我们认为生不立传应当成为方志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之一的理由所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