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部负债模式 裕华纱厂的内部负债模式和申新四厂在企业集团内寻求资金支持的办法在近代武汉棉纺织业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发展中资金不足的困扰。但必须看到,不论是内部负债或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调拨,这两种模式都需要一定的客观环境才能够实现,所以并不适合所有的纱厂。对于武汉其他纱厂来说,一旦出现资金不足问题,向银行、外商或者本地其他商业机构寻求帮助是最常见的。 (一)银行资本的输入 近代中国民营工业企业由于自身积累的不足,就必须借助于金融体系,依靠其提供的贷款等服务,来保证发展过程中的资金供给,“至一切流通资本,则恃借贷以资周转”(16)。福新五厂和申新四厂之间资金流动,属于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的资金分配,总量并没有增加,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除了招股集资的方式外,向包括钱庄、票号、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就成了必不可少的过程。 荣家企业以经营钱庄起家,对金融运行的一套程序非常熟悉。在扩展过程中向以日本东亚兴业会社、英商汇丰银行为代表的外资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在国内银行则与中国银行、上海商业银行来往密切(17)。申新四厂在1920年代,主要的借款对象以旧式的钱庄为主,如1927年分别向振泰庄和鼎盛庄借款194175和145631两白银。进入1930年代后,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钱庄的资金量又无法满足申新四厂的发展需求,从1931年起,申新四厂的主要金融合作机构是新式的银行(见表6)。 由此观之,在向申新四厂提供贷款的银行中,中国银行与之合作的时间最长,1927年就为其提供了291626两的贷款,进入1930年代后,更是加大了贷款力度。1933年申新四厂灾后重建时所需的资金除了保险公司赔付的140万元外,“另向汉口中国银行借入基本借款与营运借款二百一十余万元”(18)。重建后的申新四厂从中国银行取得的贷款量远远超过了本身的股本(见表7)。 由表7可知,申新四厂在重建之后所需资金大部由中国银行提供,其所提供的贷款不但数量大,而且还款条件极为优越,1933年所借的130万元分5年还清,一年半后还10%,以后每半年还15%(19)。由于采取了分期还款的形式,申新四厂的还款压力就相对小得多,可以集中精力恢复生产。首次还款的时间在一年半后,这样就留给了企业足够的时间恢复生产,第一次还款15%,数额较能接受,保证了申新四厂还能有足够剩余的资金继续生产。 民国时期国内纱厂向银行借款方式上,一般有五种,“一为厂基押款,二为商品押款,三为商品押汇,四为信用透支,五为储蓄存款”(20)。武汉几家向银行借款的纱厂,多数用了厂基押款的方式。所谓厂基押款,“是纱厂以地基、栈房、厂房以及各种机器为担保品向银行取得放款的信用方式”(21)。这种借款方式对于一般纱厂来说,不到万不得已,切勿随意使用,因为“凡已向银行取得厂基押款的纱厂,不独他的财产契据,必须交给银行收管,就是一切机器和其他财产也必一一点交银行派人管理,非得银行允许,纱厂对其财产不得移动拆卸,而银行所派之管理员长期驻厂,其薪给膳宿也得由纱厂负担,若纱厂不能按合同义务归还本息,则银行便对抵押品有拍卖的权利”(22)。可见,采用了厂基抵押借款方式的纱厂,所抵押厂基及其他物品的所有权已属于银行,纱厂本身对其只保留使用权和经营权。申新四厂在1934年曾以固定资产抵押借款的方式,向中国银行借款82万多元,规定一年还清,年利率为8.5%(23)。此后因为申新四厂还清了债务,故没有发生债权的转移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从1922年工厂创办到1938年西迁,申新四厂的财政基本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波动性很大,很难有连续几年的盈余。所幸依托于“粉纱联营”模式能不断得到福新五厂的持续资金输入,再加上上海总公司的资金流入,以及中国银行、上海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经过十几年的经营,截至1938年西迁之前,资金收支盈亏不仅相抵,还结余930812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