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氏兄弟对震寰纱厂的放款,在客观上避免了纱厂被其他金融资本吞并的命运。第一纱厂之所以被安利英洋行接管,原因不在于它的负债行为,而在于它的主要债权人是安利英洋行一家独大,其命运被操纵就不足为奇了。反观震寰纱厂,它的债权人就相对分散。尤其是在1928年刘子敬逝世后,他在震寰纱厂的股份转给了其他债权人,“其中有880股转与金城银行,990股转与鼎丰钱庄”。此外,“纱厂还与大小12个银行、钱庄保持着经常的债务关系,比如金城、四明、上海盐业、武进等银行,怡生、经太、安裕等钱庄与震寰有债务关系”(44)。在所有债权人中,刘氏兄弟所持的债权是最多的,这从1933年震寰纱厂停工后所组成的债权团的构成中可以看出,“1933年债权团成立之初全部债权中,刘家兄弟共占了百分之七十至八十,其余百分之二十左右的债权是分布于安利英洋行和一些银行、钱庄的,后来1935年由刘家代纱厂还清了该厂对洋行、银行和钱庄的债务后,全部债权就落到刘家手中了”(45)。 为了清偿债务,工厂就必须尽早开工,而这又需要一定资金的注入。为此震寰纱厂也采取了一系列筹措资金的措施,在武汉本地金融资源利用殆尽的情况下,把目光瞄向了沿海金融机构,“推举谌、高两董事赴沪最少筹借现款三十万元以便定期复工”,但由于1930年代币制改革引发的银根吃紧,只借到10万元。无奈之下,“遂将困难情形呈请官厅设法救济,仍无成效”(46)。震寰纱厂债务问题的解决不同于第一纱厂被债权方无条件地转租给本地商业资本,而是选择了同沿海工业资本常州大成纺织染公司合作的方式来谋求发展,力求走出困境。这样就出现了震寰纱厂、债权团、沿海工业资本三方博弈的局面,而且每一方都力图在这次合作中谋求利益最大化。 1936年7月8日,震寰纱厂在决定同大成公司合作之前,首先就债务问题同债权团达成协议。作为债务方,震寰纱厂最关心的是债务的清偿和利息的支付,对立面的债权团则希望通过债务进一步加强对震寰的控制,尽量攫取更多的利润。在协议中,双方均作出让步,“甲方(震寰纱厂)愿以公司全部财产之证件交付乙方(债权团)为抵押品延长清偿期间”,“乙方接受抵押品后承认暂行停止自上年十二月一日以后之利息,俟偿清前欠本息后再议解决办法”(47)。这样,震寰纱厂因为利息的暂免而得以喘息,债权团也如愿以偿取得了代表企业产权的公司所有证件。至于震寰公司是以出租或者转让工厂的方式继续经营,债权团并无特别要求,但是对其取得的收益做了详尽划分,“乙方先于甲方活动后所收之纯益中酌提十分之二归甲方自用,余盖偿还乙方债务”。双方的妥协,为大成公司成功租办震寰纱厂打下了基础。在大成租办期间,震寰利用武汉会战爆发前内地棉纺织市场的畸形繁荣,获得丰厚盈利,并基本还清了银行的债务,但对债权团的欠款却一直延续着,债权团也因此继续将保持对纱厂的控制。1938年震寰内迁前夕,债权团特意发函:“贵公司全部机件接令转卸迁往内地……敝团固不生异议,但对于此项机件之担保,不能因之中断,自应继续存在……”(48)由此可知,震寰纱厂始终未摆脱债权团的控制。 综上所述,缺乏现代企业家精神的相当一部分国内商人利用本地的商业资本往往是为了能早日取得盈利,不等股本收齐就仓促开工,在没有经过周密规划计算的情况下,用来购买机器、营造厂房的固定资本就已经超过了自有资本,至于流动资本,就只能靠借债度日了。同样是借债,裕华纱厂通过发行公司债和吸收企业内部存款的内部负债模式既避免了外部力量对企业的控制,同时还能充分挖掘企业内部的资金潜力,调动企业上至领导阶层下至普通员工的积极性。申新四厂受益于“粉纱联营”的模式以及和上海总公司及沿海金融资本的密切联系,在自身发展屡屡受挫的情况下,依靠外部资金的输入仍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体现了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沿海资本和内地资本之间的互动关系。第一纱厂、震寰纱厂的资金运行则体现了外国资本、银行资本和商业资本对民营工业的控制。可见对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的关系处理方式是否恰当,成了1920-1930年代中国民营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在自有资本不足的前提下,如何实现企业资金链的良性循环,既是武汉工业企业要思考的问题,也是这一时期国内工业发展普遍面临的难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