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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民族习惯法理论及其在中国史研究中的应用*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理论研究》2014年第 李玉君 参加讨论

    【提要】恩格斯对民族习惯法有精辟论述认为一个民族的生产关系等客观条件决定其法律;即使是处于被统治地位的民族,其民族习惯法也将因为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的保留而长期保留,直至整个生产组织形式被彻底摧毁或改变。恩格斯的观点对于研究多民族国家的法律史很有借鉴意义。在中华民族多民族统一和融合的进程中,各民族之间在法律文化上也同样发生着碰撞和融合。由于中原汉民族的农耕文明相对先进,进入中原的少数民族往往会在封建化过程中釆取汉民族的法律而放弃自己原本基于游牧或渔猎的民族习惯法。这与恩格斯基于欧洲历史的论断相符合。同时应该注意,中国历史有着自身的独特特征:无论少数民族是否处于统治地位,其习惯法总是与中原王朝的制定法先共存后融合。在此过程中少数民族往往是主动的,这源于中华民族自身的特点, 特别是中原文化兼收并蓄的特点。
    【关键词】恩格斯;民族习惯法;民族融合;中国史研究
     
    习惯法,通常是相对于国家制定法而言的,它是特定群体共同意志的体现源于社会中业已存在的各种各样的习惯。民族习惯法是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本民族的习惯法用于维护本民族的整体利益和民族内部秩序,促进民族地区的安定和发展。恩格斯在一系列著作中,分析了欧洲特别是德国的民族习惯法的历史和特点。他发现在欧洲历史上,当处于被统治地位时,有些民族的习惯法得以长久保留,而其他一些民族的习惯法则只是留有残余或彻底消亡。究其原因,正如恩格斯所说,“法”的基础不是“意志”,而是社会物质生活即“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民族习惯法的保留或者消亡直接取决于相应物质基础的存留与否。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创造了自身的独特民族文化包括民族习惯法文化。民族习惯法在维护本民族的繁荣稳定等方面有着诸多积极意义。在中华民族多民族统一和融合的历史进程中法文化之间也一直在彼此影响。研究古代民族的习惯法,对中国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探讨恩格斯在民族习惯法方面的理论成果,并将其应用到中国古代少数民族的习惯法研究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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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辽金元时期民族习惯法与中原汉法的冲突与融合”项目批准号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玉君,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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