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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民族习惯法理论及其在中国史研究中的应用*(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理论研究》2014年第 李玉君 参加讨论

    二、中国历史上民族习惯法遭遇制定法后的归宿 
    以恩格斯揭示出的观点来指导中国历史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和理解历史发展的脉络,揭示中国历史演进道路的鲜明特点。一方面“民族习惯法”在其相应的生产生活组织形式得以保留的前提下可以长久沿用的原理,对于中国历史研究是很有指导意义的。这证明中外历史的发展确有其相同或相似之处。同时也要注意中国历史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首先恩格斯在论述古代德意志人和英伦三岛的历史时,“民族习惯法”都是指在被征服民族(如日耳曼人、威尔士人等)中存在的而征服民族的法律(如罗马法则相应成为国家制定法。在中国历史进程中,无论哪一方处于统治地位,中原汉民族的法律总是表现为国家制定法,而少数民族的法律则相应地充当了民族习惯法。其次,欧洲民族习惯法的最后归宿—长久保留、部分残余或者荡然无存—与中国少数民族的民族习惯法归宿不同。中国历史上的民族习惯法几乎都可以归结为一种情况,就是先与制定法短暂并存,然后迅速融合于制定法之中’即使是在少数民族人主中原、居于统治地位时也不例外。
    这里我们以辽、金两个较典型的朝代为例。辽金时期,与中原汉族人的法律相对应征服民族契丹人和女真人的法律成为“民族习惯法”。由于契丹人和女真人居于统治地位建国之初自然倾向于以其原有的民族习惯法为国家法律同时排斥中原汉族人的法律。尽管两种法律体系互相冲突,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中原汉法在辽、金政权初建时总是先短暂并存,而后又迅速呈现出融合趋势,这也是国家统一、民族关系大大加强的时代精神的产物。该结论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基本史实。一方面是建政之初辽和金全都在汉人地区单独实行汉法也就是所谓的民族分治。辽太祖阿保机在创建契丹国家之初就任用汉人韩延徽等进行改革,“定制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可见并不排斥中原汉法。①继任者辽太宗耶律德光规定“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②即对“畜牧畋渔以食,皮毛以衣,转徒随时车马为家”③的本族人实行契丹法统治,对“耕地以食城郭以居”的汉族人则适用唐律。不可避免地,这种法律政策也带有民族不平等的色彩,史书记载“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契丹人“殴死汉人者偿减牛马;汉人则斩之,仍以亲属为奴婢。”④北方各族原有杀人赔偿马牛的习惯,而杀人者死则是中原法律文化的传统虽然各有渊源毕竟轻重不均。直至圣宗统和十二年时这种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状况才得以改善,“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⑤“至是四姓相犯皆用汉法”。⑥在司法审理方面,依辽制实行南北二院分治政策。北院设夷离毕院专管契丹本族属国的刑狱,南院设南面分司官治理汉人庶狱。
    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接受汉制方面尚且不如辽初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习惯法,尚无成文法,甚至还在原辽国统治地区废除已汉化的“辽法”,推行女真习惯法。天辅二年(1118年)金太祖颁诏:”国书诏令,宜选善属文者为之”,⑦似乎开始认识到制定成文法的重要性,尽管仍然是使用女真习惯法。第三代皇帝熙宗很重视学习封建法制经验常研读《贞观政要》等书籍,认为唐太宗君臣的议论“大可规法”。天眷三年(1140年)攻取河南等地后即宣布在当地“刑法皆从律文(即中原汉法)”,从此不再强制推行落后的女真习惯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元)脱脱等:《辽史》61卷《刑法志上》,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37页。
    ②(元)脱脱等:《辽史》45卷《百官志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685页。
    ③(元)脱脱等:《辽史》32卷《营卫志中》,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73页。
    ④(元)脱脱等:《辽史》61卷《刑法志上》第939页。
    ⑤(元)脱脱等:《辽史》卷61《刑法志上》第939页。
    ⑥(宋)余靖《武溪集契丹官仪》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
    ⑦(元)脱脱等:《金史》卷2《太祖本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2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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