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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民族习惯法理论及其在中国史研究中的应用*(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理论研究》2014年第 李玉君 参加讨论

    民族习惯法的久远生命力与民族的精神、感情一样根深蒂固源远流长。这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髙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①欧洲的许多古老民族,不管遭遇到怎样的历史变迁,只要是其古代民族或氏族组织形式得以保留其民族习惯法即长期被遵行;换言之要废除民族习惯法,只有摧毁原有的民族组织形式。对此恩格斯在其多部论著中有精到的概括。如关于德国古老的马尔克制度,他说:“这些人从12世纪起就在地主的土地上,以村的形式被安置下来,而且是按德意志的法律,即古代的马尔克法律进行的。”②这里说的是马尔克制度的长久沿用。而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更广泛地揭示出古代克尔特氏族和英伦三岛古老民族的情形:
    克尔特人的保存到今天的最古的法律使我们看到了仍然充满着活力的氏族在爱尔兰,甚至到今天,在英国人用暴力破坏了氏族以后,它至少还本能地存在于人民的意识中;在苏格兰在上世纪中叶, 它还处于全盛时期,在这里它也只是由于英国人的武器、立法和法庭才被消灭的。
    在威尔士被英国人征服以前数世纪,即至迟于十一世纪所制定的古代威尔士的法律,还表明有整个村落共同耕作的事情,虽然这只是一种普遍流行的早期习俗的稀有残余;每个家庭有供自己耕作的五英亩土地;此外另有一块土地共同耕种,收获物实行分配。就其跟爱尔兰和苏格兰类似这一点来说,毫无疑问这种农村公社乃是一种氏族或氏族分支,即使对威尔士法律的重新考查—我没有时间去这样做我的摘要是在年做的)—未必能直接证实这一点。③
    分析恩格斯对欧洲历史所做的论述可以发现欧洲诸多古老民族的民族习惯法在遭遇异族统治时的两种结局都直接决定于其生产组织形式的存留与否:一种情况是原先的村社制度或其民族有的是氏族组织得以保存,使得民族习惯法有可能与征服者的法律相抗衡,从而保持生命力。比如克尔特人的古老法律竟能保存到19世纪;古代威尔士至迟制定于11世纪的法律在被英国人征服之后数个世纪仍然实行着。另一种情况则是古老的民族遭遇强大的异族而陷于被征服的命运统治者采用暴力来摧毁被统治者的生产生活组织形式如氏族),并依靠武器和立法等手段来废除民族习惯法以此解决其制定法与当地习惯法的冲突。古代的爱尔兰和苏格兰在英国人的统治下时就属于这种情况。
    总之恩格斯认为,民族习惯法根植于民族组织形式之中,前者的保留情况完全取决于后者存留与否。若某一民族在被武力征服之后其民族组织形式或者生产生活形式却被保留下来则其民族习惯法也会被保留。反之若统治民族摧毁了被统治民族的民族组织形式则被统治者的民族习惯法也将随之消亡;民族组织形式被摧毁得越彻底,则相应的民族习惯法也消亡得越彻底。某种意义上说被统治民族习惯法的保留情况可以反映统治民族对前者所创造文明的态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57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30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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