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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民族习惯法理论及其在中国史研究中的应用*(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理论研究》2014年第 李玉君 参加讨论

    一、恩格斯论欧洲历史上的民族习惯法
    恩格斯在《古代法》中写道:“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①他在和马克思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又说“个人的完全不依他们的单纯‘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分工和私有制还是必要的一切阶段上都是这样这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绝不是国家权力创造出来的,相反地他们是创造国家权力的力量。”②这些论述指出,“法”的基础不是某一社会集团(更不是某些个人)的“意志”,而是由社会物质生活—也就是“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所决定的。对此,马克思还在《区乡制度改革和〈科隆日报〉》中强调:“甚至撇开一般理由不说法律只能是现实在观念上的有意识的反映,只能是实际生命力在理论上的自我独立的表现。”③总之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只要产生民族习惯法的物质生活基础还存在’民族习惯法就仍然具有生命力。
    对于民族习惯法这种基于相应物质生活基础的顽强生命力,恩格斯在《德意志人的古代历史》中进行了剖析。首先,他指出了古代德意志人的民族习惯法在遭遇罗马法后仍然顽强保留达千年以上的事实:“可惜,瓦鲁斯和他的传播文明的使命走在历史前面差不多有1500年,因为大约经过了这么多的岁月之后,德意志方才成熟到能够‘接受罗马法’的地步。”④
    其次,恩格斯指出冲突源于罗马法与古代德意志人的财产分配制度格格不人。前者是依照罗马法的规定分配和占有私有财产,而后者则是在土地公社所有制顽固地保留下来的基础上,多个家庭刚刚有少量的私有财产。因此,“罗马法及其对私有财产关系的经典分析,在德意志人看来纯属荒谬,因为他们正在发展中的少量私有财产,只在他们土地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才能拥有”。⑤
    最后之所以古代德意志人不肯接受罗马法,也是因为罗马法与古代德意志的民族习惯法的法律程序不同“德意志人习惯于根据祖传的风俗在公开的民众法庭上面在几小时以内就可以自己做出判决,所以罗马审判程序上的隆重仪式、抗辩和无休止的延期,在他们看来不外是一种拒绝审判的花招而围绕着总督的一群辩护士和百般刁难的家伙,不过是一帮十足的强盗—实际上他们也正是一帮强盗。”罗马行省总督瓦鲁斯掌握着最高司法权并想利用这种权力把罗马法强加到日耳曼人身上,企图“用更快的速度和更大的压力把日耳曼人改造过来”,他“像对奴隶一样对他们发布命令像对臣民一样对他们索取金钱”(狄奥语)。⑦尽管德意志人不得不屈服于罗马人的统治之下但是武力并不能迫使他们接受不适应他们的生产组织形式的罗马法德意志人的民族习惯法仍然保留了差不多一千五百年,民族习惯法的顽强生命力可见一斑。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8—53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7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4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16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16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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